具體行政行為分為: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行政處罰、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
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的含義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發放許可證、執照等方式,授予或者確認行政相對人。在法律的普遍禁止下。
行政征收的含義
含義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憑借國家行政權力,強行向行政相對人征收稅、費、土地、企業等財產權益的行政行為。
行政征用
含義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國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征收相對人的財產使用權或勞務,並給予相應補償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
意思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相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予以確認、證實、證明(或者否認)和公告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認可機構對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和人員的能力和職業資格進行認可的合格評定活動。"
行政費用
含義行政給付是指行政主體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授予公民壹定的物質權益或者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行政行為。
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十二條:“國家和社會為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殘疾人員給予特殊保護、撫恤和優待。”
行政獎勵
行政獎勵的含義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表彰先進、鼓勵落後,充分調動和激發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遵紀守法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物質或者精神獎勵的壹種具體行政行為。
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十五條:“國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國家鼓勵國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設立科學技術獎,獎勵科學技術進步。"
行政強制
含義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強制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自由的措施。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被毀損、避免危害、控制危險的擴大,對公民人身自由實施臨時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施臨時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裁決
含義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經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活動密切相關而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政行為。
該法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繳納使用費的,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決定。”
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政策和法律,本著自願的原則進行的調解。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問題。
行政處罰
含義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為了懲罰違法行為人,督促其今後不再重犯,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但不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給予人身、財產、名譽等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為。
沒有法律依據或者不遵循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指導
含義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管轄的事務範圍內,采用非強制性手段,取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引導行政相對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種行為,以達到某種行政目的的行為。
行政契約
行政合同是指為了實現行政目標,與行政相對人基於相反方向訂立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情節輕微的,如因民事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