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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的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修改後的證券法的通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上市公司。第三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資者或者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第四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符合《證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經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依法審核,並報中國證監會登記,但依法實施股權激勵、公積金轉增股本、派發股票股利的除外。第五條上市公司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保薦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材料,並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等相關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協助上市公司隱瞞應當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第六條保薦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和風險,對註冊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進行全面核查和驗證,對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獨立作出專業判斷,審慎作出推薦決定,並對所發行的招股說明書、發行報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七條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監管規則和業務規則以及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建立並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審慎履行職責,做出專業判斷和判斷,對招股說明書、發行報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與其專業職責相關的內容以及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對與其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註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註意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事證券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的監督管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相關材料和信息,並保證其提供、報送或者披露的材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管客戶的委托文件、核查驗證材料、工作底稿以及與質量控制、內部管理和業務經營有關的信息和資料。第八條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申請予以登記,並不意味著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投資者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意味著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保證申請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第二章發行條件第九條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獨立穩定的經營能力,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三)最近壹年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未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壹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所涉及的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但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

(四)依法規範經營行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壹)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行為,欺詐發行、重大信息違法披露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的重大違法行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壹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北交所公開譴責;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或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目前尚未有明確結論。

(三)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未予改正或者未經股東大會批準的。

(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情形尚未消除的。

(五)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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