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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禮儀制度對中國社會民俗生活的雙重影響。

禮法結合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中國幾千年傳統法律文化的核心特征是禮法結合,禮法結合也成為中國法制的代名詞,深刻影響了後世中國法律文化的發展,也對東南亞國家的儒家文化圈起到了指導作用。從這個角度來看,分析禮入法、禮法結合的歷史脈絡,有助於我們更深入地了解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有助於我們了解中國的法律發展史。

禮法制度的發展有壹個緩慢的過程:秦國商鞅變法後,“以法為本,重刑重刑”的指導思想占主導地位,將“法治”和“重刑”原則推向極致,大量使用重刑進行殘酷統治,但即便如此,封建禮法在秦律中也占有壹定的地位。西漢時期,董仲舒及其“德主刑輔,禮法並用”的法律思想正式登上歷史舞臺。他以陰陽五行學說為指導,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輔”的法律思想。他指出,天的宇宙是由陰陽變化而成的,兩者缺壹不可,只是地位不同。陽為主,陰為輔,陽多陰少。對應的是陰陽。刑為陰,主殺。根據天人感應理論,封建統治者必須遵循天道來治理國家。因此,在陽主陰,陰輔的理論基礎上,形成了道德主刑的法律思想。它強調以道德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實行道德與懲罰相結合、道德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在《漢書九章法》中,有許多維護禮儀的方法。高祖劉邦命大夫叔主持制定禮儀,附在《九草法》中,被稱為“旁”《旁》中的十八條,都是調整禮儀制度的規範,是漢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最高統治者還頒布了許多法令,加強對封建禮儀制度的法律保護。為了體現儒家“老有所養,幼有所養”的原則,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規定,80歲以上的老人,除誣告傷害罪外,不追究刑事責任;洪嘉元年(公元前20年)規定,凡打架殺人或犯死罪的7歲以下兒童,均可請求廷尉免除死刑。法律允許壹些親屬相互合謀隱藏和掩蓋罪行而不負刑事責任。例如,在宣帝節的第四年(公元前66年),發布了壹道命令:“到現在為止,不準父母、妻子和祖父坐下。若其父母藏子,夫祖父藏祖父,則必死,故請廷尉聞之。”這種互相隱瞞的原則,其實就是封建禮儀的典型寫照。《漢法》中關於婚姻家庭法的規定,更是關於禮儀的。

經過幾千個朝代的發展,禮法結合終於在唐代達到了頂峰:君臣李世民消除了儒家和法家壹直爭論不休的偏見,融合了自漢代以來用禮法治國的經驗,明確提出道德、禮儀、刑罰三者缺壹不可。唐太宗曰:“禁失禮在於刑書。”孫昌戊己奉命編《永惠律》壹書,在名例壹章中指出:“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即使要昏曉陽於秋也。”成為初唐法律制度的基本指導思想,《唐律疏議》中關於“十惡”的規定。或者說破壞封建倫理關系的惡逆、不孝不和、不義、內亂,都在危害著封建禮制的核心——君權、夫權、父權制,體現了禮多人後受罰的基本原則。在婚姻家庭方面,唐律試圖維護宗法制度的統治,不僅規定男性長輩為父母,而且賦予父母財產權、訓誡子女權和結婚權;等等,這些都體現了儒家濃厚的禮制等級觀念。唐代“禮主刑輔”和“德本刑用”思想的確立和實施,使唐代禮法結合達到了中國封建時代的頂峰,不僅對當時封建統治者的統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且對以後各朝代的法制發展也起到了指導作用。

到了近代,禮法制度面臨危機,最終沒能挺過劫難,在歷史的硝煙中消亡:清朝雖未能實施,但卻是清末法制改革中制定的最重要的新法典之壹。這是壹部現代意義上的新法典,采用了現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新刑法在壹定程度上拋棄了傳統的刑法思想和原則,采用了西方現代刑法思想、原則和術語。新刑法修訂過程中,儒家多次詰問,導致禮法之爭。新刑法是兩派妥協的產物。所以在刑法中,保留了很多封建的東西。比如新刑法正文之後,增加了五條宗法倫理色彩濃厚的臨時約法條款,其中保留了親屬犯罪等壹些封建條款。這也代表了中國延續了幾千年的禮法體系的消亡和中國現代法律體系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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