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是指壹國應有關國家的請求,將在其境內被另壹國指控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給請求國審判或處罰。引渡制度是國際司法協助的壹項重要制度,也是國家有效行使管轄權、懲治犯罪的重要保障。在國際法上,國家沒有引渡的義務,引渡的法律依據應該是國際條約、國際公約和有引渡條款的相關國內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的頒布實施,為中國國內有關部門處理中外引渡問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二、引渡的基本條件
在現代國際關系中,引渡已成為兩國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國家主權的法律體現。
進行引渡時,必須滿足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引渡請求的主體必須是有請求權的國家,包括罪犯所屬國和犯罪發生國。個人不能成為引渡請求的主體。
2.引渡的發生必須基於這樣壹個事實,即被請求引渡的罪犯居住在另壹個國家,並且犯下了可引渡的罪行。
3.引渡應根據引渡條約進行。
第三,中國對引渡請求的審查
1.外交部收到請求國的引渡請求後,應當對引渡請求及其所附文件、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條約關於引渡條件的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了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
2.兩個以上國家因同壹行為或者不同行為請求引渡同壹人的,應當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收到引渡請求的先後順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請求國是否存在引渡條約關系等因素,確定接受引渡請求的優先順序。
3.外交部認為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不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可以要求請求國在三十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應請求國的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
請求國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供補充材料的,外交部應當終止引渡案件。請求國可因同壹罪行再次請求引渡該人。
4.外交部對請求國提出的引渡請求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節和引渡條約的規定的,應當將引渡請求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轉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第八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引渡: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已經對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已經終止刑事訴訟的;
(三)因政治犯罪被請求引渡,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庇護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觀點或者身份而受到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待遇;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的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因犯罪已過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已被赦免,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8)請求國基於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但是,除非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讓被請求引渡人在本人在場的情況下接受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