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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思想史筆記(三)

第四章封建社會後期的法律思想

宋朝加強了對民眾思想的統治,理學興起,出現了反對理學的維新派。

第壹節理學的興起及其影響

壹.崛起

1.理學是壹種學術思潮,在封建社會後期占據主導地位。

2.“理”是宇宙的主體,是萬物的本源。

3.韓愈(“道統論”)和李敖(“性惡論”)發源於中晚唐。

4.和程頤為創始人:李、齊、陶、齊。

5.朱對程制度的繼承是當時封建社會、經濟、政治的反映,是儒、道、佛三家思想鬥爭和融合的結果。

二。影響

在完善封建正統的同時,也總結和完善了封建正統的法律思想,完成了正統思想的哲學化。人也是理與氣的結合體。理在人性中表現為“天地之性”,氣在人性中表現為“性情之性”。理存在於氣中,但理、義支配、支配著氣,氣中包含著人的欲望,這種欲望是危險的,會使人作惡。沒有壹個聖人或君主想要自私。君主是人間正義的代言人,他代表天庭行事。誰違背君主,誰就是違背正義。統治者的統治措施:德、禮、政、刑,根本目的是根除人的欲望,恢復正義(保存正義,消滅人的欲望)。懲罰作用有限,最終還是要靠教化。

對封建社會後期法律思想的影響;

因為刑罰被說成是壹種“維護正義,消滅人的欲望”的正義手段,統治者不再忌諱嚴刑峻法。

封建禮教披上理學理論的外衣後,更加具有迷惑性和欺騙性,嚴重禁錮了勞動人民的精神活動,壓制了國人的權利觀念,遏制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第二節朱

壹、政治改革和改革主張

認為宋朝已經陷入危機,必須改革。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嚴明,仁義為先。改革的根本方法是改變人心。第壹,要改變君主的思想,限制君主的專斷。

三點建議:加強宰相和諫官的權力;君主在立法時要和大臣們商量,聽取他們的意見;通過加強地方權力來限制君主的權威。但最根本的還是要加強君主的個人道德修養

2.德、禮、政、刑,互相尊重是開始。

闡述了德與禮、政與刑的內在聯系,探討了四者的外在關系,並將其納入“存義滅人欲”的軌道

道德:心理道德品質;禮:道德規範和倫理觀念,包括倫理和教育的實施;德是禮的基礎,禮是德的保證。

政治:法律制度和行為準則;刑罰:壹種刑罰措施,壹種使法律得以實現的強制力;政治是刑罰依據的標準,刑罰是政治實現的保障。

作為統治方法,都是自然原理的產物,本質上是壹樣的,只是在具體運用過程中有區別;德禮是基礎,政刑是目的;四者相互依存,形成循環。

氣最厚:以德導之;厚的;李;薄的;用政治引導之;最瘦:齊受罰(但仍有惡心)

3.要嚴格,但要寬大。

以鎮壓農民起義、鞏固統治階級為目的;執法過程中不需要寬大;刑罰越輕,人們越容易作亂;提倡輕刑的理由——

(1)片面看問題:知道犯人可憐更可憐,知道自己被傷害更可憐。

(2)當時執法者多受佛教蠱惑。

(3)執法者曲解了恩刑的本義,是指有罪者可罰,無罪者不可罰,罪輕。

原則:

(1)反映在刑罰上,他主張恢復肉刑(“殘害肢體,殺死壹生”),增強刑罰的威懾力。

(2)體現在程序上提高訴訟效率和審判質量,選拔和培養司法官員。

(3)審判中的另壹個反映是封建等級制度的嚴格維護,傳統的德治難以奏效。

拯救正義,摧毀人類的欲望:

(1)統治階級應該是理性殺人發展的罪魁禍首。理學並沒有把壹切物欲都算作人的欲望(“吃飽飯的人,自然是正當的。要求美食,人欲也”)

(2)理性殺人的發展,不僅是對勞動者,也是對統治者(統治者加強自身修養,走內聖外王的道路)

(3)理學的天人之欲說,對於提升中國知識分子的人格,培養民法的整體性有壹定的積極意義(“壹個讀書人必須為所欲為,恢復天人之欲,才可以讀書”)。

第三節黃宗羲

壹、背景(明末清初啟蒙思想家)

動蕩的社會;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公民階層的出現形成了壹股新的力量;人身依附性減弱,市民文學產生;黃宗羲的反封建法律思想比較完整,包含較多的民主思想;父親參加林東黨(諷刺政治事件和評判人物);明代儒學案,伊名等待采訪的記錄

二。法律思想

1.反對君主專制,主張限制君權。

(1)“為天下之大禍,貴為正人君子”:從君權神授入手,用自然人權的朦朧思想來論證;每個人都有自私的本性,所以世界上有很多公害沒人管,所以每個人都選了壹個君主。君主的目的是促進公共利益,消除公害。後來君主把天下的好處都占為己有,把天下對人的危害都占為己有,把天下當作自己的大產業,也讓後代受益無窮。實際上,這是壹種君權由人民授予的觀點

(2)“天下為主,君為客”:三代以前,君與民的關系是壹樣的,君因勤奮努力而受民尊敬。後來的君主國被視為偉大的產業而非責任,君主國不再關心公共利益而是如何通過鞏固自己的地位來滿足自己的需求。此時君民關系變成了“君為主,天下為客”的局面,違背了立君之道。

(3)限制君權的措施:

(1)君主和臣民受* * *,他們的責任是治理天下。君主與臣民的關系是基於人民的需要,不同於基於血緣關系的父子關系。他們反對愚蠢的忠誠和* * *基於治理世界的責任。君主和他的臣民應該是老師和朋友,應該勇於提出君主的錯誤。

(2)重設宰相職位,與君主共享主權,地位與君主平等。總理有自己的行政衙門,也就是行政長官。加強宰相權力制約君主專制,宰相代傳聖賢(君主不傳聖賢)。可以用傳聖賢的宰相來制約不傳聖賢的君主。

(3)學校議事,學校不僅培養人才,而且是“統治世界的工具”,迫使學校成為輿論的中心,起到監督政府機構和表達民意的作用。每個月初,天子和官員都要聽商學院院長的講座,天子和官員都是他的弟子。商學院院長直言政治得失,地方都壹樣;學校實際上是壹個督察組,有人將其視為代議制的雛形。

(4)地方分封有利於地方發展,郡縣制有利於國家統壹。兩者結合增加了地方權力,包括軍權、財權、行政權和人事任免權,充分發揮了地方的獨立自主性,使君主有所顧忌,為所欲為。所采用的方法摒棄了以倫理教化、克制君心的傳統,主張建立現實的制度來解決;對未來的構想往往與時代的趨勢相壹致。

2.用世界法則代替壹家法則。

法律是為了所有人的共同利益而設計的;讓每個人都享受世界的財富;世界規律的特點是“藏世於世”;壹個家庭的方法是把世界藏在壹個籃子裏;對於君主來說,法律再嚴,還是會有亂。

3.有治,然後有治。

法治與人治有機結合,法治是基礎,真正的人治才能在此基礎上產生;這種治理是良法,立法為公是天下之法;治理國家的首要問題是制定壹部體現公共利益、保障人民平等享有私有財產、追求私利的良法;反映了資本主義時期市民階級的利益和要求。

4.倡導富民、利民、以商為本的經濟立法思想。

經濟上,人民的私權和國計民生的穩定通過法律制度來保障。私有財產權是法律規定的,不是天賦人權。解決財產問題,首先要解決土地問題;它主張重新建立土地制度,具體地把全國的土地按質量分成五等,分給無地農民,讓農民有謀生的工具;主張稅率改革,讓得到土地的人不會因為稅率高而負債,失去土地;改變稅收增加的惡性循環;主張只保留地方稅和地租;我想通過稅收的法律制度來限制君主的無限制剝削,以實現土地上的民主;但不考慮可操作性,這是壹種帶有烏托邦色彩的平均主義的改進。

他是中國第壹個提出以工商業為基礎的思想家。他認為古人“尊本抑末”中的“末”是帝王的奢侈品,是壹些奢俗,是壹種浪費,所以稱之為“末”,而工商業是促進生產、富國強民的事業,所以都是根本,要求政府讓工商業上路。

3.鮮明的時代特征

1.對封建君主專制的批判突破了自然經濟的概念,從商品經濟的概念(不發達的人身依附的交換到發達的利己主義的交換)出發。

從人身依附觀念來批判封建統治,實際上不能突破自然經濟,是封建主義的異端思想。他的思想是資本主義萌芽在意識形態上的反映。他從自私的觀念出發批判封建統治,突破自然經濟觀念,表現出民主啟蒙的特征。

2.反傳統儒家,認為自私自利、唯利是圖是人與生俱來的本質;公開宣稱人性是自私的,把自私和利益作為討論的武器;人性是自私的,聖人帝王也是。君主只是在每個人利己的基礎上維護公共利益,所以是公仆。君主專制的不合理之處在於君主的自私妨礙了普通人的利己,合理的說法是“天下為公,君為客”,理想的法制是天下之法,理想的經濟制度是農工商的發展。貴不是君主,賤不是野人。

3.無論是對封建君主和法制的批判,還是對其理想社會的描繪,都是對古代(三代)的歌頌,以示其思想充滿幻想;然而必須指出的是,他歌頌的是古代,而不是復古。他的復古思想只是壹種否定現實的手段,實際上是壹種“對古代的改造”。在封建社會後期新興資本主義勢力發展到足以對思想發展產生決定性影響之前,這種現象並不奇怪。明清商品社會雖然發達,但是兩千年的封建基礎交織在壹起,使得當時的社會無法為思想家提供更多的東西。當新文化的內容本身尚未找到獨立的表現形式時,就不得不求助於古代的權威,在復興古學的形式下尋求創新。啟蒙思想家之所以把目光放在古代,是因為古代文化經過改造後仍有許多東西可以為他們所用,所以他們盡力尋找和利用古代思想。他們壹方面可以為自己塗上保護色,另壹方面可以作為號召、團結、爭取人民的旗幟。

4.他的思想深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既有強烈的民族特色,又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

他的法律思想的中心是為公眾立法。主觀上,他是作為世界上所有人的代表看問題,拋開壹切私心。但是,民主在他的法律思想中的意義與現代西方民主並不完全相同。在民治中,人民的權力是非常有限的。雖然他也主張人民有權做暴君,統治者必須了解民意,但他從未提及代議制、政黨和選舉。它雖然強調法治,強調壹種類似於憲政的政治,但仍然把執行根本法的責任放在人民身上,這與傳統的儒家士大夫如出壹轍。改革是自上而下進行的,就像儒家壹樣。

進步思潮缺乏堅實的思想基礎。

第四節康有為改良派

壹、改革的理論基礎

1.論公羊三:人類社會發展的三個階段(根據亂世;升平石;太平石)(小康;大同)

2.“進化”:人類社會必然從亂世向和平時代轉變;根據他的估計,當時中國正處於亂世向和平的過渡階段,所以中國應該通過政治改革和改革趕上西方社會實現和平,然後為向和平過渡創造條件;這三個階段只能是漸進的;壹方面要改造清朝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壹方面又反對社會革命;反對封建正統的早期改革思想,即“天不變,道不變”,“變者不變”,提出了全盤改變的思想(外國勢力太猖狂,中西改革都要)

2.主張君主立憲制

專制政權視國家為私有,壹人掌握政權,應該換成憲政國家。適用君主立憲制的理由:

1.在當時的中國,只能實行君主立憲,不能實行民主和平。君主立憲適合推廣天下,民主和平適合太平天下。

2.當時中國最根本的問題是反對以國為私,實現以國為公。君主立憲可以實現為國為公。

3.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制本質上是壹樣的,不同的是君主立憲制有壹個虛擬的君主。欣賞西方的分權制度。西方國家之所以強大,在於分權。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中,立法權最為重要,特別強調議會的作用。有沒有壹個國會被視為是否公開的象征?

鼓吹民權,卻反對通過革命實現民權,只能壹步壹步來。

三。法律進化與大同理想

每個人都是競爭的,但合群的。聖君不是上天任命的,而是民眾選舉出來保護事物的,是隨著社會的演變而產生的,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法律的產生也分為亂世、崛起、太平三個階段。

《亂世》認為,法律從保護人民變成了壓制不公,失去了本來的意義,被皇帝統治,人民沒有充分享有公權,社會上存在歧視婦女和種族的法律,懲罰殘酷,審判緩慢。

在世界的推動下,社會制度和法律進壹步完善,國家依然存在。然而,在君主立憲制或民主和諧制下的社會中仍然存在私有財產,但人民都享有公權和私有財產權。除非絕對必要,這種權利不能被限制或剝奪,貴族階級依然存在。各國仍有自己的法律,但罪犯不受折磨,審判迅速,有辯護制度(以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基礎)

在和平時期,沒有國家,沒有皇帝,沒有家族,沒有財產,世界上只有壹個公共政府,人們享有充分的人權,整個世界遵守統壹的公法,沒有犯罪,人們會犯錯誤,但他們只需要教育和罰款,沒有旅行,沒有排他性的尊重,沒有競爭,沒有墮胎(既向往資本主義制度,又希望避免其弊端)

犯罪原因:(1)貧窮,主張從扶貧出發,不能單靠嚴刑峻法來處理(2)家庭親屬關系的存在會導致贍養、財產分割等訴訟糾紛,夫妻關系的存在會導致色欲的存在,甚至刑事犯罪(3)君主和爵位的存在會導致競爭(4)私有財產的存在會導致財產。

消除“九界”:國、類、種、家、財、亂、苦、界。

既然實現了男女平等,男女平等獨立就是天賦人權。

堅持君主立憲法,主張保王主義;它對促進思想進步起著不可磨滅的作用

第五節孫中山

壹、法治與民主相結合

民主是政治的核心和基礎;目的是*君主專制,建立民主* * *和;國內封建社會人民的壹切權利被剝奪,中華民族因討好外國、賣國給清政府而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機。大清法律是鎮壓人民,保護專制的工具。由平民革命建立國民政府,即建立民主制度,所有公民都有參政的權利,議會由公民選舉的議員組成,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制度的滅亡和民主和諧制度的產生,確立了主權在民的思想,確立了資產階級和諧。這是他把民主和法治結合起來的體現。

二。主權憲法理論

這是孫中山法律思想中最重要的內容。它是在總結國內外法治歷史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西方憲政理論和中國實際提出的。

1.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規定了政權和人民權利的構成。

2.論證制定憲法和建立民主國家的關系。只有有了好的憲法,才能建立真正的國家。

3.總結歐美國家憲法,並參考中國固有的審查檢察制度,形成五權憲法理論。

五權分立:在歐美形成的司法權、行政權、立法權之外,確立考試選擇權和糾察權;人們認為,三權分立容易導致議會專制

4.為了擴大直接民事權利,提出了分權與分權理論。

兩種權力:政治權力,管理政府的權力,其主體是人民,包括選舉權、罷免權、倡議權和否決權;治理,政府享有,其實就是五權。兩者不是對立的,而是統壹的。人民掌握政權是為了建立壹個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政府通過職能分工與合作來行使政權,保證人民的政權。所有權的劃分是落實五權的保障。

社會上有三種人:先知先覺者(統治權力),後知後覺者(政治權力),優柔寡斷者(只服從指令,沒有權力)。

因為治理淩駕於政權之上,往往可以打著民主的旗號采取專制,這是壹大缺陷。

3.用法律保護公民權利和消除社會罪惡

1.申明各民族人民平等享有選舉權、政治參與權、居住權、言論權、出版權、集會權和信仰自由權;強調男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權利;五個民族(漢、滿、蒙、回、藏)的民族平等思想

2.保護人民的人身自由權(禁止販賣人口和販賣華工;把主從關系換成雇主和雇員的關系)

3.保護人民的財產權(“財產的重量等於生命”)

4.倡導通過法律禁煙和禁賭

四。主張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司法制度

強調司法機構是壹個獨立的機關(司法獨立),法官進行評估;禁止酷刑和體罰;不應該有凈懲罰;審級制(四級和三級審級制);倡導建立律師制度,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

維新派明顯是革命民主派,所以影響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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