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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收購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包括《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已經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原有使用價值,經回收加工後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類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金屬、廢電子產品、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棉花)、廢輕化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動物骨骼、毛發等)。)和廢玻璃。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累和銷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對再生資源進行無害化回收處理,鼓勵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操作規程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0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工商登記事項,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出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收購合同應當約定回收的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限和結算方式。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如實登記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

銷售者為單位的,應當查驗銷售單位出具的證明,如實登記銷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地址和身份證號碼;銷售者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銷售者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

註冊材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第十壹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公安機關報告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扣留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並制作扣押清單。涉嫌贓物的物品,發現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經調查發現是贓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的全過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汙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流動和定點回收的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和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擴展數據:

廢物回收價值的體現

應用價值:每回收壹噸廢鋼,可制鋼850公斤,比鐵礦石煉鋼可節約鐵礦石20噸,節約標準煤1.2噸。回收廢紙1噸,可再生800公斤好紙,節約樹木17棵,少用純堿240公斤,減少造紙凈化排放75%,節約造紙電耗40%-50%。

廢塑料的價值:通過回收廢塑料提煉汽油和柴油的技能,從1噸廢塑料中可以消耗700多升無鉛汽油和柴油。相關文章:談論塑料瓶回收。

廢罐的價值:廢罐溶解後,可回收100%無數次,形成新罐,也可制成汽車、飛機零件或家具。

廢玻璃的價值:1噸廢玻璃可回收消耗20000個500g的瓶子。比使用新原料節約20%。回收1噸廢玻璃可節約石英砂720公斤,純堿250公斤,節約長石粉60公斤,節約煤10噸,節約電400度。

參考:百度百科-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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