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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特征

1,風平浪靜時,法從君出。

董仲舒作為官方學派創立的神學目的論,公開主張天子為天子,地上君主為天的代表。法律對犯罪的懲罰是君主“天罰”的結果,從而進壹步確立了“法出於君”的觀念。所謂“君主發號施令”(12)。皇帝壹句話就是天下之法,是“三尺之法”的至高無上的主宰。所有的法令、命令、命令、表格、表格、例子等。必須由皇帝頒布或批準。法律雖已制定,君主原則上應遵守,但在許多情況下,君主總是武斷地“頒布”法律,往往隨意破壞;妳可以法外,也可以法外,而臣下“指人的觀念為牢。”封建帝王“奉天”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使得法律把任何侵犯皇權和統治階級利益的言行都視為違背“自然秩序”的滔天罪行,並規定了最嚴厲的懲罰。

這種“使天氣與時俱進”的思想也被用來解釋天氣與刑德的關系,規定法律的具體實施必須符合陰陽規律和四時運行。它認為天地之間的陽和陰分別代表春夏和秋冬四季。春夏是萬物發生、生長的季節,此時只能實行仁;秋冬是萎縮收斂的季節,然後就可以執行懲罰了。原因就是董仲舒說的:“陰陽,治人之道:陰,刑之氣;陽,德而氣也。陰始於秋,陽始於春。”《禮記·月令》更具體。都說春光明媚,就像上帝眷顧含苞待放的草木和老弱病殘壹樣,要責成司法部門疏通監獄,解除犯人的枷鎖,停止監獄訴訟和抄犯人。夏季氣候開始炎熱時,為避免犯人患病流行,應抓緊對輕犯的懲處和寬大,對重犯放松管理,改善夥食,暫緩審判;直到秋冬才恢復監獄訴訟,進行審判和判決,所有死刑判決都定在孟東10月。自漢代以來,這些做法大多成為定制。

2、禮法結合,法窮。

封建社會的儒學,由於西漢中期以後地位的變化,受到歷代統治集團的重視,被視為“為王”的根本。就其與法的關系而言,所謂“諸子禁於將軍之前,法家禁於既之後”,分工不同,目的相同;雖然禮的階級內容與奴隸社會有所不同,但其“尊卑之分,尊卑之分,大小之分,遠近之別,新舊之極”的功能基本沒有改變。因為人們認為賞罰、勸善、懲惡必不可少,但體現“仁善”的儀式足以“教惡未萌,使人在不知不覺中遠離善與罪”,其重要作用不容忽視。董仲舒以後,禮法逐漸結合;只是封建禮教作為儀式的具體表現形式,被賦予了神秘主義色彩,使其看起來更具有真理的權威性。所以到了漢代,不僅禮儀的壹些原則和原則逐漸被納入法典,而且禮儀的壹些具體的規章制度也被納入法典。比如虞照的《晁法》(或《晁鄭慧簡法》)就是以禮儀為基礎的;所謂“朝拜廟堂之儀,喪葬吉兇之典,為後世所用為禮,但多為漢代之法。”東漢第四年(公元79年)召開所謂“白虎觀會議”後,統治者甚至在《白虎依桐》壹書中把董仲舒的神學倫理觀系統化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並將其認定為永恒的道德規範,使之成為封建法律的基本組成部分。

上述“三綱”是以“尊”“親”為中心內容的封建宗法等級制度的核心。它所要求建立和遵循的嚴格的等級秩序,被認為是關系到“王道”得失的不可改變的社會關系的基礎。《白虎·依桐·易立》:“朝廷之禮,貴而不賤,故也恭敬;鄉黨之禮久而不幼,明有年;家廟之禮,親不準疏,故有親。這三樣就行了,然後國王就會得到它。”所以,在法制方面,按照董仲舒的說法,只要能做到“臣死而大家死,親疏有上下,地位上下,各死各的,事不逾距”,就能達到“賊不大驚小怪,市無獄訟”的目的。在監獄訴訟中,只有先搞清楚這種等級關系,“然後才能得出嚴重程度的順序;可以測量淺深度的量。“具體來說,這種法律面前的差別,首先是‘尊君’,維護皇權的神聖。所謂“君若無將,必誅之。“歷代對此都有許多嚴格的禁令。從漢代的“罵人”、“欺負人”、“用詞不當”、“屈尊俯就”,到隋代以後各代“十惡”罪中對謀反、大謀反的規定,都是以這種思想為指導的。二是維護其他種類的“德高望重者”的特權。壹方面是嚴懲下面的罪行,另壹方面是賦予各種“可敬的人”法律特權。尤其是後者。有貴族身份的人犯了罪,但絕不能被捆綁、監禁或審判,讓“蘇格蘭的小官吏們因犯錯而受到責備”或“跪在北方自盡”。第三,是維持家庭內部的不平等關系。封建儒家的倫理理論強調“君臣之分,尊卑之序”,而這首先要求“父子關系,男女之別”。因此,在正統法律思想中,家庭法規被視為國家法律不可分割的壹部分。比如家庭連帶責任的規定,依據倫理確定刑罰輕重的規定,都體現了維護封建特權的特點和法律不平等的原則。

3.道德是主刑,刑罰是第壹位的。

先秦儒家強調“禮治”,也強調與之密切相關的“德治”。所謂“德治如北辰,居其所,群星拱之。”“仁以德為王”。它強調在治理國家的四種手段中,以德、禮為主要手段,在刑罰的適用上強調“明慎於刑”和“明刑於人”。“不殺之,而教之”。道德與刑罰關系中的“道德主導刑罰,輔助刑罰”原則,在封建正統法律思想中也有明確的體現。鑒於秦代贏了“足刑”的教訓,漢朝從壹開始就特別強調道德在道德與刑罰關系中的主導作用。賈誼曾指出:治國之道是以德教,或曰歐洲之以德教:“道以德教,民以德樂;歐洲造法者,法為民之極悲,悲喜之感,禍福也應。“也就是說,它主張文武結合,刑德結合,但重點是道德教育,強調先德後刑。董仲舒把這壹思想納入他的神學目的論範疇,用清陰陽之說來解釋道德與刑罰的關系。他認為天道性善惡,桂陽性賤,意思是“大德小刑”同時天道有善命之德。”天道之大,在於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為主殺而德為主生”,天道就是“讓德不受刑”。總之,以德治刑,以天、陰陽、寒熱為原則,是自然不變的。他為正統法律思想的這壹基本原則進壹步建立了系統的理論。

董仲舒之後,雖然“以德為主,以刑為輔”的原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戰,但在預言迷信盛行、儒家經典法典化之後,它始終占據著主導地位。在西漢中期的壹系列爭論中,包括《鹽鐵論》所反映的刑罰與道德問題,強調依靠刑罰來禁奸止匪的法治派代表極力抨擊“信教導民”的德治理論家,但實際上並沒有削弱德治思想的深遠影響。因此,宣帝時期的石婷魯文書仍在談論“尚德試用期”的必要性。王莽時期,統治者在推行所謂“均田”、“廢奴”等方法的同時,試圖通過復雜的立法來禁止犯罪,結果卻是“奸詐歷史,欺騙人民”,“犯罪者為榆中”。反而導致了此後德化思想的高漲。到了張大,接受了宰相的建議,說:“長之道,清理煩瑣苛法,輕佻寬厚,助人為樂,全能全德,致力天道。”此時及以後,雖已有王充、王符等壹些唯物主義思想家大談法治的重要性,但只是認為“德化”是“不排斥”,並不排斥。荀況強調“慎獄”,仲長統強調“道德教化”,是“人君之恒”,刑罰是道德教化的“輔助”等。道德是主要的懲罰和輔助的懲罰,這是壹個真實的理論。

4.定罪應以經濟合作和公正為基礎。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導致了儒家思想在社會上的主導地位,進壹步發展了儒家經典。同時,禮法的相互滲透,德刑的相互運用,法律與經典的密切關系,使法家作為壹門專門學問,與經典壹樣,受到了政府的同等重視。漢代的選官、選官、任官,既要有又要有,既要有良法又要有通法。因此,不僅許多名臣如蕭何、、公、於定國、、丙吉等人因當過獄吏和“學過文法”而被任命為禦史、朝臣或宰相,而且壹些王侯如劉、淮陽秦、廣陵等也因“通曉律法”和“好文法”而出名。當時普通的儒生,要想追求仕途,當然要學語法,甚至很多在師範大學讀書的儒生,也是經學不精,教的是法律。根本原因是儒家經典和義是指導壹切的最高準則。這在“白虎觀大會”之後尤為突出。這樣,就造成了中國法律發展史上漢代法學的空前繁榮。就儒家經典與法理學的具體關系而言,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壹方面,根據儒家經典解釋法律。漢代經學的發展促進了註釋的盛行。許多經學大師,特別是東漢的許慎、馬融、趙琪、鄭玄、何修等,都以經學和經學詮釋著稱。有的更註重經與法,或引法說經,或引經釋法,許慎甚至引法釋言,使經與法互為用。如刑錚、鄭忠父子,以及鄭玄註《禮記》、何修註《春秋公羊》等,都是《漢律》中經常引用的。至於《漢律》中的註釋或章句,據《後漢書·陳沖傳》記載:“自漢以來,三百零二年,有無窮紀。有三法,其論不同。”《晉書·刑法誌》:“後世之事,分章分句。叔孫玄、郭淩青、馬融、鄭玄等儒家篇章句子十余篇,家傳數十萬字。罪刑法定者,共計26272篇,773.22萬字。字數更復雜,但觀者更難;天子於是寫了壹封信,但以鄭的章句,余家不宜用雜。”所以當時不僅有對漢律的註釋,還有對漢律的註釋,每個註釋都形成壹個門戶,法律著作多得讓人無所適從,只好由皇帝下令規定壹個統壹的註釋。顯然,這些註釋都是基於儒家經典。另壹方面就是引經據典,判監。“應符合經濟原則”不僅是對立法和法律註釋的要求,也是對司法實踐的要求。這是要求監獄在法律規定之外,根據儒家經典來判刑。漢武帝時期,統治者推崇的儒家經典主要是《春秋公羊》。所以,其實是以春秋公羊為基礎的。比如董仲舒寫了十六篇《公羊董仲舒治獄》。“公接受《春秋》之理,學漢書”,“學文法而為官,以儒為飾”。他特別強調的是“法不離義”,“和不離禮”,“法所罰,義所歸”,“和所賞,禮所取”。魯蔔術有悠久的歷史。“舉節使淮南獄,諸侯獨斷而不報,春秋義正,天子以為是。”寬以待人,善於破案,廷尉張湯“把寬以待秦,以古之義定疑獄,甚為嚴重”。其他大臣議事,也是以義為本。這就是所謂“不學經典而知古今之禮”不能給三公和近臣的原因。《鹽鐵論·刑事道德》中所謂的“春秋治獄”,就是好心犯法者免,惡者同法”;《後漢書》中所謂的“寬以待事,寬以待心”,在漢以後已經成為魏晉六朝封建司法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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