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中國服務貿易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服務貿易協會”,簡稱“CATIS”。
第二條本會是經民政部批準,由從事服務貿易的企業、團體、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努力成為促進我國服務貿易發展、溝通政府與企業、連接國內外、整合各方力量、維護企業利益、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應對風險、樹立民族整體品牌、服務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服務平臺。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註冊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協助政府部門制定激勵政策和完善法制;
(二)在服務貿易各領域建立民間自律和協調機制,實現行業間資源共享和相互融合的發展環境;
(3)塑造和推廣中國服務貿易的品牌形象;
(四)加強服務貿易領域的研究,把握國際服務貿易發展趨勢,為政府和企業制定發展戰略提供依據;
(五)參與並協助政府開展世界貿易組織、區域經濟合作等多邊和雙邊談判,拓展服務貿易出口渠道;
(六)充分利用政府資源,組織企業參與雙邊和區域經濟合作以及自由貿易區等項目和活動;
(七)利用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境外資源,開展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市場調查,為企業提供境外市場動態和商務信息;
(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企業參加國際服務貿易領域的展覽會、交易會、研討會和境外商務考察,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國際交流創造條件;
(九)組織管理、技術、人才、法律法規等國內外培訓項目。培養和提高我國服務貿易人才水平;
(十)建設服務貿易信息服務平臺,使其成為中國服務貿易的海外推廣窗口,並提供行業、市場等公共信息服務;
(十壹)建立內部交流刊物,發布服務貿易領域的研究報告;
(十二)協助商務部有效管理服務貿易示範區和外包基地;
(十三)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的意願和要求,承擔政府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
(十四)承辦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十五)辦理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服務貿易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登記表;
(二)單位成員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單位基本情況等資料;個人會員需提交身份證明、個人工作簡歷等材料;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在不違背協會和企業利益的前提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配合協會完成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繳納會費;
(五)在不涉及企業秘密的前提下,向本協會反映行業或企業的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遵守行業自律原則。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故壹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協會設立指導委員會,由服務貿易聯席會議部、委、辦、局領導和地方政府相關機構領導組成。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提出國內服務貿易發展的政策意見和建議;協調產業間和地區間服務貿易的和諧健康發展。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4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商務部審核,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按照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其中,理事單位各推薦1名董事履行相關董事職責。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執行理事;
(三)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常設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19條第1、3、5、6、7、8和9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會長65,438+0人,常務副會長65,438+0人,副會長若幹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有權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地點設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秘書處有1名秘書長和1名副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等名譽職務,根據需要聘請顧問、咨詢專家。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總裁應是在行業內具有良好發展前景、有影響力和威望的企業領導人;
(二)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
(四)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報商務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為四年。行長、常務副行長、副行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報商務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壹條本會常務副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經常務理事會提名表決,報商務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費的收取標準和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同意後確定,每四年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經理事會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後進行調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八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壹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商務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商務部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七條終止本協會的決議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商務部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應在商務部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商務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07年6月26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