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隨著我國貧富差距擴大、社會分層日益明顯、不同利益群體分化加劇,弱勢群體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註。眾所周知,中國的社會結構和經濟體制正在發生深遠的變革,不同個人或群體所擁有的經濟實力、競爭力和知識資源成為競爭的籌碼。對於不同的群體來說,由於社會資源和競爭力的不同,總會有壹些人在社會競爭中被無情地淘汰,迅速邊緣化,無奈地處於弱勢壹方。弱勢群體的存在是每個社會不可避免的現象。如何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使社會各階層或群體的利益能夠和諧平衡地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社會的發展,已經成為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第壹,弱勢群體的概念。弱勢群體是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分配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平等,以及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壹個概念。也是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政策等領域的核心概念。國際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研究界從是否隨著市場競爭而喪失人力資本、是否難以融入當地社會的社會生活、是否難以與其他群體享有公平權利、是否遠離社會權力中心以及社會對社會群體的既定評價等角度對其進行界定,形成了壹個基本定義,即弱勢群體是指由於某種障礙和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中處於不利地位的人。主要包括兒童、老人、殘疾人、失業者和窮人。在壹些國家,弱勢群體包括單身母親、吸毒者、酗酒者和少數民族。國際社會工作和社會政策界的共識是,弱勢群體並沒有形成壹個真正的群體,他們不是內部組織起來的,而是處於劣勢的同類成員的集合。壹、目前我國學術界對“弱勢群體”沒有統壹的認識,主要有“社會弱勢群體”、“社會弱勢群體”或“弱勢群體”等名稱。關於什麽是弱勢群體,有五種有代表性的觀點:地位論二、構成論三、能力論四、特征論五、發生論六,它們從某壹角度描述了弱勢群體。但要全面概括弱勢群體的內涵,就要註意:首先,弱勢群體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有些人在某些方面比其他人處於相對不利的地位。其次,僅從經濟上定義是不完整的。弱勢群體之所以弱勢,更多體現在他們在發展機會上的劣勢。弱勢群體的範圍不是壹成不變的,其形成和演變軌跡是壹定發展時期政治、經濟、文化綜合作用的結果。第二,中國弱勢群體的基本特征。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低下狀態,處於困難境地,處於不利的社會地位,難以像正常人壹樣化解社會問題帶來的壓力的人或階層。弱勢群體應具備以下三個基本特征:第壹,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多種因素制約,這些因素可能是客觀的,也可能是自然的,如社會制度安排、身體健康水平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可能是主觀的,也可能是人為的,比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面臨的同樣困境。雖然“弱勢群體”的概念不能完全等同於“貧困人口”的概念,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這主要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資源很少。雖然他們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非常微弱,他們很難在社會上表達自己的利益。當涉及他們的利益時,他們往往依靠政府和大眾媒體為他們說話。第三,弱勢群體的類型。弱勢群體是壹個規模龐大、復雜且分布廣泛的群體。新時期的社會弱勢群體正在發生重要的結構性變化,他們對社會保障有著迫切而差異化的需求。這個群體壹般由以下幾部分組成:1,城鄉貧困人口。貧困人口是社會弱勢群體的主體部分,壹般由收入極低或無生活來源造成,包括傳統的城市“三無”、農村“五保”和人均收入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或農村貧困線的貧困人口。由於缺乏收入來源,這些人往往生活極端貧困,通常需要國家和社會給予相應的救助,以維持最低或最低生活水平。貧困人口對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僅是基於最低營養標準的最低生活保障,還包括對醫療、子女教育和住房的需求。他們需要壹個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2.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失業和下崗職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正常情況下的失業者不壹定構成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失業保險的主要目的不是保護他們這個弱勢群體,而是促進他們盡快恢復就業(許多國家從失業保險向就業保障的轉變就體現了這種政策取向)。然而,在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過程中,大量的失業和下崗職工由於年齡相對較大、知識技能相對較低、家庭經濟條件相對較差、就業競爭力較弱,不僅在整體就業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而且在社會生活中也處於不利地位,其中許多人客觀上成為社會弱勢群體。雖然缺乏下崗工人中貧困家庭的準確統計,但顯而易見的事實是,他們中有相當壹部分人陷入生活困難,難以分配自己的資金。因此,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的失業和下崗人員並不完全是個人原因造成的,他們中有相當壹部分人迫切需要社會保障救助來維持最低或基本生活。3.殘疾人。殘疾人是指在精神、身體和結構上有殘疾或者功能異常,以正常方式從事壹定活動的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殘疾人作為壹個群體,對社會保障的需求比健康人更多、更迫切,但不同的殘疾人對社會保障也有不同的需求,如社會救助、就業保障、康復治療、特殊教育等。4.天災人禍中的困難群眾。中國是壹個多災多難的國家,每年有2億多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各種自然災害的襲擊,事故受害者數以百萬計。根據以往的經驗,遭受過不同災害的人,有20%左右的人抗災能力較弱。如果沒有國家和社會的救助,窮人會因為災難而越來越窮,即使是所謂的小康或中產階級也可能很難迅速擺脫困境。5.農民工。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身份,但在城鎮工作的勞動者。他們是中國傳統戶籍制度下的壹種特殊身份,是中國加速工業化進程與傳統戶籍制度嚴重沖突的客觀結果。農民工的農村戶口阻礙了他們真正融入城市社會和產業工人,被相關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障制度)排除在城市居民之外;同時與傳統的、現實的農民群體形成了越來越大的鴻溝;這種排斥和隔閡的狀態,決定了農民工整體上實際上處於弱勢地位。農民工不僅成為壹個不可忽視的龐大社會群體,而且由於缺乏相應的保護,更容易遭遇各種意想不到的風險,陷入生活困境。近年來,農民工工傷數量的不斷增加(很多甚至是惡性事件)和許多農民工被孤立或生活貧困的事實反映出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的弱勢群體,他們對社會保障有著各種客觀需求。6.老年和老年人口。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行列。特別值得註意的是,中國的老齡化是伴隨著老齡化而來的。現實中,除了農村的老年人,城市的壹些老年人也因養老金水平低或無法全額領取、無子女或身體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難,處於需要社會救助才能過上正常生活的狀態。這些有困難的人也可以歸為弱勢群體。四。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現狀(1)我國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法律基礎。1,憲法基礎。中國現行憲法規定了保護弱勢群體的政策、原則和規範。主要包括: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第45條:公民有權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工作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援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和中國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婦女的權益,實行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女幹部。第49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2.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我國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主要以立法為主。全國人大(NPC)壹直非常重視立法保護弱勢群體。中國立法機關制定了許多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憲法法律,主要包括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為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國務院先後制定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7)、《關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失業保險條例》(1998)。除了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制定了許多保護弱勢群體的地方性法規,如設置無障礙通道,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有些還規定,國家公職部門必須為殘疾人保留必要的比例。女性也是如此。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廣泛規定為弱勢群體利益的司法保護提供了基礎。特別是中央政府把保護弱勢群體作為壹項重要任務,為我國盡快實施憲法司法適用制度提供了難得的機遇。3.此外,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相比,中國有壹些其他國家沒有的優勢:沒有壹些國家難以解決的根深蒂固的民族仇恨和宗教束縛,政局穩定;與壹些發展中國家相比,中國經濟穩步發展;中國是後發達國家,可以借鑒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少走彎路。中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良好的外部環境也呼喚我國按照法治的壹般規律辦事。(2)我國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還存在嚴重不足:1。適用範圍非常狹窄: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城市中的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者和退休人員都受到上述立法的保護,而在中國最需要保護的農村勞動者幾乎沒有保護。我國憲法對弱勢農民的規定不足。2、權利的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法律的語言大多是原則宣言,缺乏程序保障。實體權利得不到實現的程序等於壹紙空文。所以,解決任何問題,立法不是最終目的,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實施。3.重視政策保護,缺乏憲法保護。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保護弱勢群體壹直是我們的壹項重要政策。多年來,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的1號文件是關於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但問題在於我國缺乏憲法司法保護。現實中,弱勢群體的權利受到侵犯而得不到憲法救濟的情況並不少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即使建立了壹套關於公平競爭的法律和政策,但壹些社會成員由於自身的各種條件,往往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如壹些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雖然有法律法規保障這類人的權利,但他們並不具備依靠自身能力實現權利的手段。因此,對社會中處於不利競爭地位的人的權利保護,除了法律之外,還需要壹種有效的機制來實現他們的權利。我國沒有采取憲法司法手段保護弱勢群體權利的原因是復雜的,既有文化觀念和物質條件的制約,也有壹個重要原因是憲法法律確立的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弱勢群體被邊緣化。第五,解決弱勢群體問題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這樣壹個龐大弱勢群體的存在,是我們黨在領導全國人民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必須關註和解決的壹個現實而緊迫的重大問題。關註弱勢群體,解決他們的問題,已經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首先,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鞏固中國* * *產黨執政地位的需要。我們知道,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中國執政黨的階級基礎和社會基礎在於中國廣大人民,主要是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的擁護和支持。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構成主要是壹部分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因此,如果弱勢群體得不到重視,如果他們在社會生活中長期處於無奈的困境,中國* * *黨代表最廣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提法就會受到質疑,這將直接影響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對中國* * *黨執政地位的支持,也就是說, 會影響到中國* * *黨執政地位的合法性,即是否和為什麽要得到工人階級和農民階級的支持和擁護。 這必然會影響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否順利構建。其次,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我們黨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的本質內涵之壹是社會公正,讓社會成員各得其所。在中國現階段,貧困意味著剝奪弱勢群體享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這種剝奪是壹個隱藏但真實的事實。當前既要給強者提供施展創業才華的舞臺,也要給弱者提供生存發展的機會,讓社會成員合理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讓他們的貢獻得到相應的尊重和回報,也讓他們享受到社會發展的成果。我們不應該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來保護強勢群體的利益,讓社會財富向少數人壹方聚集,而應該讓社會發展的成果“惠及十幾億人”,而不是“惠及”少數人。從社會進步的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讓他們過上更有保障、更美好的生活,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是現代文明社會進步的標誌。第三,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讓整個社會充滿創造活力的需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不僅僅是任何壹個階級、群體或個人的事情,而是包括所有社會階層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事業。這壹偉大事業的實現,有賴於激發社會各階層的創造活力。弱勢群體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的壹部分。他們中相當壹部分人並不是不願意工作或者沒有工作技能,而是政策的產物,比如國企下崗職工,由於社會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關註弱勢群體,解決他們的問題,可以激發他們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和創造力,充分合理地利用這個龐大群體的智力資源和人力資源,使他們有機地融入到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事業中去。這樣整個社會的創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沒有缺陷的,整個社會才會是壹個真正有活力的社會。第四,解決弱勢群體問題是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的需要。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穩定有序的。當前,中國正處於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快速轉型的臨界點,進入了社會矛盾凸顯期。這個社會轉型期的特點,使得關註和解決弱勢群體問題變得更加重要。同時,目前我國弱勢群體具有很強的同質性、集中性和集體性。這壹特點壹方面增強了他們表達和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另壹方面,如果他們的利益被忽視或處理不當,他們就會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來表達和追求自己的利益,這可能會帶來更多的社會動蕩因素,使整個社會轉型中已經出現和逐漸積累的失序、沖突和矛盾通過非理性的方式猛烈爆發。因此,弱勢群體問題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關註,弱勢群體問題必須得到認真解決。只有這樣,整個社會才能長治久安,經濟社會才能實現真正的和諧。不及物動詞解決弱勢群體問題的戰略措施。為了有效地保護和解決弱勢群體的問題,除了弱勢群體的自力更生和社會的廣泛支持之外,政府應該發揮主要作用。特別是,政府的政策選擇和制定對於解決弱勢群體問題至關重要。這壹政策的選擇和制定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壹是社會保障政策,二是就業政策。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由於弱勢群體存在身體缺陷、競爭力弱等困難,即使社會能夠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他們中的壹部分人也會在實際競爭中處於劣勢。沒有國家或政府的關懷,他們很難走出“弱勢”狀態。這樣,國家或政府就有必要為他們提供特殊照顧。這種照顧主要通過社會再分配來進行。具體來說,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它是國家通過國家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幫助基本生活有困難的社會成員,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方式之壹。社會保障的重要原則是公平,因此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被納入社會安全網,而且它應該在人口中有最廣泛的覆蓋面。經過20多年的改革,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進步。然而,中國的社會保障覆蓋率很低。目前,各種社會保險主要是在城鎮國有企業和縣級以上大型集體企業實行,而不是所有職工,更不用說農民了。且目前我國大部分省市的保障對象多為傳統的民間救助對象,中央關心的下崗職工並未完全納入。因此,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不斷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將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上政府議事日程,實現社會保障體系的壹體化。第二,發揮國家政策導向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的擴大就業和再就業機制。促進就業對於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轉城鄉收入差距擴大的趨勢,擴大消費需求和國內需求,提高我國經濟的宏觀經濟效率,保持經濟穩定增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另壹方面,更重要的是通過就業促進政策,積極促進這類人群就業或“再就業”,讓他們自尊、自立、自強,實現自我價值。毫無疑問,在國家政策的引導下,積極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應該是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解決我國弱勢群體困難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目前,中國面臨著巨大的就業壓力。就我國基本國情而言,人口基數大,勞動力供大於求,面臨嚴峻的就業壓力。為了充分容納就業人口,在發展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業的同時,國家應重點大力發展各種所有制的中小企業,鼓勵個人創業,發展靈活多樣的就業方式。在促進就業的具體層面上,政府還需要發展公共服務,包括提供就業培訓和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各級地方政府的經濟政策必須科學地合理化,以加快該地區的經濟發展,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即盡最大努力使所有勞動者通過就業獲得有保障和可持續的生活條件。第三,完善弱勢群體的權利救濟機制,將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納入司法保護的軌道。目前,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違憲審查制度,公民很難通過合法有效的途徑獲得權利救濟。憲法規定的內容對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響。如果憲法不能進入司法程序,直接成為法院審判的依據,那麽壹旦公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而沒有相關部門的保護,必然會出現無法可依的局面。如果憲法規定的內容不能在司法領域得到落實,就無法樹立憲法的權威,公民權利的保障也只能是壹句空話。應重新審視現行司法制度,探索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審查機制的正當性和可能性,賦予普通法院司法審查權,使公民的憲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只有通過國家權力特別是司法權的保護,才能真正得到保障。總之,弱勢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的普遍現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消除不和諧、實現社會和諧的過程。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進壹步深化,經濟建設的健康、穩定、持續、協調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弱勢群體問題終將弱化並得到解決;同時,隨著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將更加穩定、健康、協調。參考文獻:(1)薛小明:弱勢群體概念辨析,發表於《生產力研究》2003年第6期。(2)如李誌勇在《關註社會弱勢群體》(黨政幹部雜誌2001第1期)壹文中認為:“弱勢群體是指在權力權利、發展機會和生活物質條件等方面處於弱勢地位的群體。”持身份論觀點的人更多。(3)比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何平在2003年兩會期間回答記者提問時說,弱勢群體主要包括四種人:下崗職工;靠打零工、擺地攤養家的,以及失能、喪偶老人;進城農民工;提前退休的“機構”人員。(4)正如鄧智偉在《關註弱勢群體》壹文中所指出的,弱勢群體是指“創造和積累財富能力弱、就業競爭力差、基本生活能力差的人”(5)例如,陳成文在《論社會弱者》壹書中指出,“社會弱者是經濟利益貧乏、生活質量低下、不堪承受的特殊社會群體。”(7)例如,李占華在《弱勢群體權利保護的憲法關懷》壹文中認為,“弱勢群體是指由於某些自然或社會原因,其權利處於不利地位的特殊群體。”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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