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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和法律規定兒童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根據兒童的權利和義務,他們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權利

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壹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要求學校開設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的權利,有要求學校采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的權利。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果壹些學校通過停課壹周來懲罰違紀學生,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身體和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他們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應該得到保護。比如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了傷害,外人對學生造成了傷害,侵害了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和內心自由的權利。學校對這種權利的侵犯包括: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入教室、進行處罰等。,禁止學生放學回家,禁止學生課後自由活動。老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想法和觀點,強迫學生訂閱某些出版物,不允許學生自由閱讀。

4.右側肖像。學校在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或者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時,如果照片是基於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比如照片中只有壹個或者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征得該未成年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尤其是在關於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宣傳中,最好不要有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雖小但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侮辱或誹謗其人格。如果有的老師在課堂上用言語侮辱學生,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就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犯。

6.隱私。未成年人私信,考試成績排名等。,只要他(她)不想讓別人知道,都可以成為他(她)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管理和保護財產的權利。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由學校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產權。財產不沒收是未成年人獨立擁有財產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在課堂上看課外書或者玩其他物品,采取沒收的方式,實際上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照顧生命的權利。比如學校提供的午餐要保證衛生和營養,學生生病要及時治療,學生穿衣吃飯要給予指導。

10,民事活動代理。未成年人在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應當有權要求學校代理。但是,即使是購買食品和學習用品的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的快樂,休息娛樂應該是他們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壹。學校應該考慮他們的娛樂和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豐富的校園生活。

12.享有良好校園環境的權利。《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了校園環境,學校有義務采取措施使校園環境符合相關標準,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應該收取的費用,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尤其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的勞動權利。學校有權組織學生做壹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有收益的勞動或過度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對其作業進行懲罰也是不合理的,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的校內外活動權。壹些學校甚至壹些地方政府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這是校內外不合理的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獲得的各類榮譽,如在各級各類競賽中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止其獲得此項榮譽,也不得隨意撤銷或剝奪。

17,版權所有。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

平等待遇的權利。未成年人在學校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待遇,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入學和升學的平等權利,在學校學習和生活的平等權利,以及被公平評價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義務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障未成年人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原則,也可以參軍。可見,壹些未成年人在特定情況下也負有服兵役、保衛祖國的責任。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壹部分,在遵守國家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同其他公民壹樣,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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