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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律

1.道德是關於人的思想和行為的觀念、規範、原則和標準的總和,如善與惡、美與醜、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袒、誠實與虛偽、榮譽與恥辱等。二、法律與道德的區別1。建設性和非建設性的生成方式。法律的生成往往與有組織的國家活動有關,它之所以具有形式上的建設性,是因為它是權威主體通過程序積極制定和認可的。雖然從進化理性主義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基本成熟的,是以累積的方式進化的,不是人類智慧的產物,但不能不承認法律在形式上的建構性。道德是在社會生產生活中自然進化出來的,不是自覺制定和方案選擇的產物,但其本質屬性是自發性而非建構性。2.行為標準的確定性和模糊性。法律有特定的形式或淵源,有確定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所以是具體的、實踐的。同時,任意解釋和濫用的空間很小,很容易排斥任意判斷。當然,法律的確定性也是相對的。道德沒有特定的、具體的表現形式,往往體現在某些理論、輿論、傳統的、典型的行為和後果中。它對行為的要求是籠統的、原則性的,標準是模糊的,只有籠統的傾向,對它的理解和評價容易產生歧義。當然,道德的這種特性也是壹種優越感,可以使道德在發展中有相當的彈性和空間。3.存在形式的壹元論和多元論。特定國家的法律的體系結構基本上是單壹性的,法律決策的壹致性是其本質和要求,而這種決策的壹致性是通過程序正統來實現的。法律的統壹存在也使其具有統壹性和普遍性。因為信仰和良心是道德的存在方式,所以道德在本質上是自由的、多元的、多層次的。與此相關的是法律評價的普遍性和道德評價的個體化。對法律的評價基於法律的專業化和職業化,基於法律概念、規則和原則的相對確定性,也基於法律概念、知識和職業道德的知識,因此具有最基本的普遍性、壹致性和可預見性。道德評價是壹種個體化的、非法的、主觀的、觀念性的評價,其基礎是道德標準的模糊性和多樣性。4.對調整方法的外部強調和內部關註。法律壹般只規範和關註外在行為,壹般不會離開行為的動機。它所有細致的設定,主要是針對外在的行為。道德首先關註內在動機,不僅著眼於通過內在信念影響外在行為,而且評價和譴責動機。這就是為什麽道德被作為壹種自省和自律的方式,因而成為推動人類自我完善和進步的深刻力量。5.程序性和非程序性運行機制。這種比較最有意義。法律是程序性的,程序是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實質性內容是由程序選擇和決定的,它的生成和實現也與程序有關。程序的本質是協商,法律以權利義務為實質內容,調整的關系往往是協商。因此,程序尤其需要提供談判的方式和渠道以及制度性的協商和對話機制,使選擇和決定在談判中得到各方的認可和接受。道德的重點在於義務或責任。在道德上,“權利不應成為履行道德義務的誘因”,[1]義務與權利不對應,也不以權利為基礎,因此不存在以協商為本質的程序;再者,道德是以主體自省、自主的方式生成和實現的,這也使得道德與程序無關。6.強制方式中的外部強制和內部約束。法律與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有關,國家強制通過程序進行,並對外部行為表現出壹定的物質結果。專門機構、暴力後盾、程序設定、行為針對性和外部強制性標誌的實質結果構成法。道德本質上是良心和信仰的自由,所以強制是內在的,主要依靠內在的良心認同或譴責。即使是輿論壓力和譴責,也只有在主體認同譴責所依據的道德標準的前提下才能發揮作用。7.可行和不可行的解決方案。訴訟是法律區別於壹切行為規則的顯著特征,意味著對與法律有關的行為的個別處理是可能的、可操作的,並且是基於預設的實體標準和程序規則,因此可以實現對類似行為和情況的非差別待遇,確保處理和決定的壹致性和平等性。此外,法律的可訴性還意味著爭議和爭議解決的終局性和最高權威。道德是不可訴的,主要表現為無形的輿論壓力和良心譴責,輿論的評價或譴責往往是多元化的。第三,當法律和道德發生沖突的時候,我覺得應該遵循法律,因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突破了這個“道德”底線,社會秩序就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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