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06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根據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201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批準的《關於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決定》)。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二節白蟻防治
第三節裝飾、裝修管理
第四節安全鑒定
第五節風險管理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城鄉房屋使用安全,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和監督活動。
法律、法規對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房屋使用和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過程中的檢查、維修、白蟻防治、安全鑒定、維修加固、風險管理、裝飾裝修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動。
房屋消防安全和電梯、燃氣、電力、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確保安全、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門,其下屬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自建房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接受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規劃、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本條第壹款至第三款所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城鄉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並依法調查。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八條新房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並明確告知受讓人基本情況、性能指標、使用維護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承擔保修期內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其中,建築物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和治理責任,在法定設計文件規定的建築物使用年限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但是,因使用不當、第三方侵權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除外。
第九條保修期滿後,業主對房屋使用安全負責。房屋屬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所有權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所有權人的確認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有下列情形之壹,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已合法占有房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視為所有權人:
法律解釋;
(二)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三)買賣、繼承、遺贈等法律行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借款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對房屋使用安全負有責任:
(a)物主下落不明;
(二)房屋權屬不清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國有、集體所有房屋的業主、使用人可以與房屋的實際使用人約定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1)檢查、維修和保養的日常管理;
(二)安全評價;
(3)白蟻防治;
(4)加固改造;
(5)風險管理;
(六)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的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條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對部分* * *采取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各種措施的費用,按照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的規定,由業主分攤。需要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及專有部分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依法承擔。
屬於無差別建築的,所需費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第十四條建築區劃內實行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按照(預)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實行自我管理的,依法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 * *部分日常管理責任。
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五條本市實行房屋安全檢查制度。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房屋發生爆炸、沈降、倒塌等突發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後,組織對房屋進行應急檢查。
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交通、商業、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力量定期檢查學校、醫院、場館、車站、商場等公共建築的房屋使用安全。
檢查結果應當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六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義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相關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壹節壹般規定
第十七條自建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十八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建立轄區內的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裝飾、裝修、維修和加固記錄;
(二)房屋使用安全檢查、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記錄。
新建房屋的結構安全管理檔案應當包括《房屋使用說明書》。
房屋存續期間,利害關系人有權免費查詢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檔案,具體查詢辦法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新房使用安全信息公開制度。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手冊》,包括以下內容:
(壹)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2)結構類型、竣工日期和設計使用年限;
(3)抗震設防標準;
(四)新技術、新材料及節能和白蟻防治措施;
(5)緊急避難所部件。
屬於公共建築的,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手冊》。
第二十壹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的統壹管理,並擬定相應的示範文本;建立統壹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白蟻防治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行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壹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用監管體系,並納入全市信用管理體系。
第二節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施工前,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白蟻預防和處理。
公共建築維修、加固和保護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實施白蟻防治處理。
房屋發生蟻害時,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並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防治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定期復查和回訪,並做好歸檔工作。
白蟻防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按照房屋白蟻防治施工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防治。
第三節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影響* * *部分的使用和修繕以及相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壹)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降低底層室內標高;
(三)超過設計標準和規範,增加房屋使用荷載的;
(四)安裝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臨時)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裝飾、裝修、維修和加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取得《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後方可實施:
(壹)拆除房屋結構;
(2)增加夾層;
(三)其他可能影響房屋整體性、抗震和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申請《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房屋權屬證書;
(二)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房屋權屬有爭議、房屋位於國有土地房屋征收範圍內或者申請人未按前款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結構安全驗收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結構安全的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項目和設計進行施工。
申請人要求變更已批準項目的,應當及時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變更後的設計方案、施工圖及其他相關材料。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依法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壹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建築結構安全認可書》,加強現場安全管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裝飾、裝修、維修和加固現場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查。
建築區劃委托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書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委托的裝修企業房屋裝修的註意事項和禁止行為;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未果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建築結構安全認可書認可的工程建設竣工後五日內,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審批決定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節安全鑒定
第三十三條在本市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專業技術人員、檢測儀器設備、辦公場所和註冊資金,並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屋安全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鑒定:
(壹)房屋已達到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並繼續使用的;
(二)建築物基礎、墻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下沈、開裂、變形、銹蝕等危險癥狀的;
(三)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裂縫、變形、不均勻沈降等。,需要繼續使用;
(四)因爆炸、火災等原因造成的裂縫、變形等。,需要繼續使用;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眾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築交付使用後,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使用壽命達到設計使用壽命的三分之二時,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超過設計壽命的大中型公共建築,應當每五年進行壹次房屋安全鑒定。
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房屋安全評估,提出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對存在明顯危險的房屋,在鑒定期間不得停止原有的房屋使用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應當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確定房屋使用安全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壹)兩個以上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不壹致的;
(二)房屋危及公共安全且無法加固,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估價機構名錄,供其選擇。申請人選定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是確定房屋結構安全狀況的最終依據。
第五節風險管理
第三十九條鑒定結論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告知房屋使用責任人,並報送房屋所在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在三日內向房屋安全使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並限期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條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鑒定結論對危險房屋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觀察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搬運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脫離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但不危及相鄰建築物,不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維修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
危房在治療期間或恢復正常使用前,不得出租或用作周轉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設置圍欄或者明顯的危險房屋標誌,防止他人進入。
第四十壹條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危及公眾* * *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處理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發生局部坍塌;
(二)隨時有倒塌的危險;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
第四章自建房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建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的業務指導,提高農村居民房屋使用安全意識。
第四十三條本市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協管制度。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業人員擔任房屋使用安全協管員,並接受區(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十四條自建房屋需要拆遷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政府鼓勵房屋安全責任人定期對自建房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和白蟻防治。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
第四十六條自建房屋有蟻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自行消滅或者委托白蟻防治單位消滅。
第四十七條房屋使用安全檢查發現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使用安全負責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
第四十八條自建房屋有下列危及公共安全情形之壹的,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拒不停止使用或者逾期不處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發生局部坍塌;
(二)隨時有倒塌的危險;
(三)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危險房屋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拒不改正的,屬於住宅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非住宅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壹款、第三十條規定,擅自進行裝修、改造、維修、加固或者未按照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住宅的,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非住宅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未在施工現場張貼或者懸掛《建築結構安全批準書》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告知或者報告義務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未組織建築結構安全竣工驗收或者建築結構安全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非住宅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拒絕委托實施房屋安全鑒定並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或者提請有關機關取消其鑒定資格,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不具備資質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
(二)故意將安全屋認定為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的;
(三)因過失將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鑒定為安全屋,並在鑒定報告有效期限內發生事故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未按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估價報告的。
第五十六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拒絕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1)建築結構是指上部承重體系的基礎、墻體、梁、板、柱、屋頂等主體結構。
(二)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結構和使用的安全性進行鑒定和評估。
(三)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有危險,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性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四)自建房,是指農村居民利用自己的宅基地建造並依法登記的房屋。
(5 )(臨時)管理規約指“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
第五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五十九條本條例自2011 10 1之日起施行。
1999 65438+2000年2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和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的《成都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結構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