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末期,以祭祖儀式為中心的“禮”逐漸從習慣演變為法律。夏初法制尚處於初級階段,《左傳》中記載的“禹刑”,即天罰罪的法律觀念,很可能是啟及其後繼者根據後期氏族的習俗而積累起來的習慣法。到了商朝,中國古代以刑法為主體的法律已初具規模,所謂“刑名隨商”。商代流行以傷害人體為主的五刑(莫、莫、莫、公、),但處罰手段不規範,沒有嚴格的刑罰體系。
春秋初期諸侯國基本沿用西周的法律。中期以後,景甜制度被破壞,郡縣制逐漸取代分封制,王權衰落,政權下移,宗法制度衰落,奴隸制崩潰,封建制逐漸確立。由於經濟基礎和階級關系的變化,法律制度發生了變化,最重要的改革是諸侯國公布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鄭當政時,是中國古代第壹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由和鄧創制的竹刑便於攜帶和傳播,是法制發展史上的壹大進步。
早期封建社會
戰國時期,在各諸侯國取得政權的地主階級,利用政權的力量,進行旨在發展和鞏固封建生產關系,在各國建立封建政治的政治改革運動。魏國李悝制定了《法典》,分為六章:賊、賊、網(或囚)、捕、雜、備。立法技巧初步成熟,堪稱中國歷史上第壹部系統的封建法典,是後世法典的起源。
後來商鞅進入秦國主持變法革新時,將法典帶入秦,並在變法過程中,將法典改編為秦律,以法字代替法字,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穩定性和必要性,是壹種穩定的、普遍的規則。從此,中國古代法典都以法字命名。秦朝建立後,繼續推行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韓非以法治為中心,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對秦始皇的政權和法律活動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其指導思想。秦代法律秩序眾多,體例和內容相當完備,司法機構和訴訟制度也逐漸形成。
漢朝建立後,蕭何在《法經》六章的基礎上增加了戶法、興法、穩法三章,產生了九章法,俗稱漢法。漢代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輔”,剛柔並濟的治國之道,是漢武帝以後漢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刑罰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至此中國的刑罰制度已經從野蠻走向文明和進步。在司法系統中,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機構、訴訟和審判系統。“春秋判獄”是儒家文化滲透到法制中的直接體現。其實質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調查行為人的動機;那些動機邪惡的人,即使企圖犯罪,也不可避免地要負刑事責任;首犯將受到嚴懲;主觀上沒有邪念的,從輕處罰。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魏國新律、東晉晉律(又稱太史律)、北魏北魏麟趾閣律、西魏大壹統、北齊北齊律、北周大律等。這壹時期,封建法律形式越來越完備,章法設置越來越科學,刑罰制度越來越規範,禮法越來越融合,其中北魏的法律是隋唐的起源。為了維護地主階級的特權,把“八項意見”和“公務”寫進了法律。所謂“八條意見”,是指八類人犯罪,依法享受免刑、減刑的規定。“官”是指官員犯了當弟子的罪,依法允許用官貨和爵位來賠罪。在訴訟制度方面,建立了“鄧文谷”直訴制度。鄧文鼓位於法院之外,有不滿的人可以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長官打鼓。這種制度壹直沿用到清朝改革後。
封建社會的發展時期
承上啟下的是隋代的《黃愷法》,它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上較以前的封建法典有了顯著的改進。它是對秦漢以來法律的總結,為唐律奠定了基礎。
唐代以“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為法律指導思想,將封建立法推向了壹個高峰,包括《武德法》、《貞觀法》、《永惠法》、《蜀國法》、《開元法》、《大中刑法總分類》、《唐六典》等。其中以永輝律和律書合稱永輝律書最為著名。本文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的立法和法律註釋的經驗,既從歷史上追溯了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說明了它們的演變,又盡可能地引用儒家經典作為法律的理論基礎。使“疏”與“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從此“天下之獄,皆以疏為析”成為統壹解釋法律的法律依據。民事、行政和刑事立法空前完備。
宋初制定的《宋刑法》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公布的封建法典。這壹時期的法律特點是:確認封建租佃關系和出售田產房屋制度,以活動加強對司法權的控制,刑罰更加殘酷,斷棍、刺死、對配等酷刑的濫用是刑事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雜撒》、《致遠信鴿》、《大童淵誌》和《元張顛》。這壹時期的法制發展沒有明顯的進步,有幾個特點:實行民族歧視和壓迫,人民分為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和南方人四個階級;殘酷鎮壓農民階級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殘酷剝削和壓迫;確認養奴婢的合法性;在繼承漢族法律的同時,也保留了蒙古族的習慣法。
封建社會晚期
明朝的法律比起唐朝的法律要嚴厲很多,所謂“孰輕孰重”。明太祖的指導思想是“重典治亂”。《大明法》增加和豐富了強化中央集權專制主義的內容,是壹部較唐律有所發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親自制定了《大高》,收集了當時官民以重刑懲治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規範,明太祖對臣民進行訓誡,直接體現了重典的思想。為了調整封建國家各機關的權責,更好地集中於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會典》。
《大清律例》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部封建法典。清惠殿康熙抄明惠殿,制定康熙惠殿,後被雍正等四朝修訂。詳細記錄了從清朝開國到光緒年間各級行政機關的管理、事例和活動原則。它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完備的行政法規,也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總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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