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法律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從法律的產生到法治的實現,是壹個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互動演進過程。道德法律化強調人類的道德觀念被鑄造成法律,即良法的形成過程;法律道德化強調法律內化為人的素質和道德。中國古代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我們今天采取德治與法治提供了壹個可行的歷史考證。
筆者試圖通過對禮法關系的歷史考察,尋求道德與法律協調的合理內核,進而對解決當今社會發展中道德與法律的矛盾提出簡要見解。
關鍵詞:儀式;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法治;德治不管法治怎麽恢復,總有漏網之魚;法治的調整範圍再廣,總有我們力所不及的地方。
從這個意義上說,凡是法治失靈的地方,都是德治可以用的地方,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
1]德治是指道德自律、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設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性和運用。法治和德治在社會治理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相呼應的,即法律和道德相結合,“綜合治理”。中國古代的法律實際上是壹種雙軌制,即兩種制度或法源和形式並存。壹個是國家制定的法律,壹個是“禮法”和“道德法”。這兩種社會調整方式相互配合,將各種社會現象納入其調整範圍。然而,中國當代社會法是社會調節的唯壹手段,作為另壹種調節手段的道德嚴重缺位。這種單壹的法律體系急需調整。因此,有必要研究中國古代“禮”與“法”的關系,吸取其合理內核,建立德治與法治的二元法律體系。壹、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考察“德”在西周時期是壹個集道德、政治、信仰、謀略於壹體的綜合概念。它要求統治者尊天孝順父母,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用刑罰,但使用時壹定要慎重。儒家對“德”的繼承和發展,壹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義,主要包括寬仁,認為“德”是治理國家、贏得民心的主要方法;壹方面,它提高了“道德”的地位,認為“道德”高於君權和法律,是行政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即主張“以道德為刑罰的主體”。
[2]這種儒家的德治是建立在“禮”的基礎上的。“禮者,績也,故物受神之福”。
(3)禮的起源與宗教、祭祀、宗法制度有關,體現了社會中的宗法制度。同時,古代中國作為壹個身份社會,也促成了禮的泛濫,兩者相互支撐。但禮儀的範圍很難界定,無所不包,無處不在。它可以是個人生活的基本信念,也可以是治國的根本綱領。它是對他人作出道德判斷和法律判斷的最終依據,也是社會所有制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壹方面對人的行為做出詳細的規定,另壹方面對社會的方方面面做出理論上的抽象。再說說“法”,“刑”平如水;嘿,所以如果妳摸不直,那就走吧。"
[4]“平如水”就是公平正義的意思。因此,為了正確理解禮與法的關系,我們必須把它放在中國的古老土壤中,從中國傳統的角度來審視它。
(1)道德法律化所謂道德法律化,主要著眼於立法過程,是指立法者借助立法程序,將壹定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範或規則以法律和國家意誌的形式表達出來,並使之規範化、制度化。1,周公立禮,將禮引入法。周公使禮對夏殷之禮進行了整理、補充和修訂,使禮的規範進壹步系統化,禮的原則趨於法律化。“禮,通國,定國,令民,益子孫。”
[5]“道德義,非禮勿視;教訓常見,非禮不備;爭論和訴訟,非禮;上下,父子兄弟,非禮;官秀才,非禮;班超治軍,百官行法,不雅威嚴不好。”
[6]“夫之禮,天之經,地之意,民之行。”
[7]李周設定的基本原則是“接吻”和“尊重”。親尊的壹致性,表現了氏族權力和王權的統壹。“事無禮則不成事,國無禮則不安生。”
[8]禮與刑,性質相通,適用互補。違禮即違法,違法即違禮,禮即罰。但是,禮儀和懲罰的適用對象是不同的。俗話說,“妳不能對庶人客氣,但妳不能對醫生客氣”。
2.獨尊儒術,支持德刑漢儒董仲舒以天人感應論為哲學基礎,以陰陽五行互補論論證德刑符合天道運行規律。“天道大有陰陽。陽為德,陰為刑;刑以殺為主,德以生為主,所以楊總是活在夏天,也是為了生育和成長;陰常居冬,而積於空處,以見天德而不罰...國王願意從事,所以他教導道德而不被懲罰。不應讓罪犯統治世界,不應讓陰人成年。為政受罰不自然,先王願為之。”“聖賢多愛少嚴,多賢少刑。”
[9]即“道德是主要的懲罰。”漢代道德的法律化壹方面表現為采用符合儒家原則的法律,另壹方面表現為董仲舒的《春秋監獄》,即司法中的引經據典。董仲舒對春秋禁獄的解釋是:“春秋聽獄,必以其事,其原旨:惡者不成事,首惡尤重,直者輕。”由此可見,《春秋禁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案件事實調查行為人的動機;那些動機邪惡的人,即使企圖犯罪,也不可避免地要負刑事責任;首犯將受到嚴懲;沒有邪念的從輕處罰。這個絕對的監獄是為了解決法律運用過程中的問題,但是從更大的角度來看,那就是他也在重建古代法律的倫理結構。案例壹:A有個兒子,B求C,B長大了,C也長大了。a叫B是因為酒的顏色:妳是我的兒子。甲對乙是他的兒子,於是大怒,狀告縣令。鐘書端說:A生B,但不能生孩子。乞丙為義終。妳不應該坐著,盡管妳帶著壹根棍子。
【10】案例二:壹夫壹妻將在船上,海風勁吹。如果船不淹死,不死,可能就不埋了。四月,A媽和C要嫁給A,那有什麽關系?或者說:賈府死了沒葬,不可能嫁人。以私為妻,就該棄市。討論:我認為《春秋》的意思是說妻屬齊,夫死無男,多娶有辦法。女人不受暴政,聽話,結了婚,嫁給了壹個可敬的人。她沒有通奸的欲望,也不是私妻。如果妳知道該怎麽做,妳是無辜的,不應該坐下。
[11]從春秋時期的大牢案例中可以看出,它與漢法在親疏尊卑等總則上是相同的,是互補的,也就是說,儒家經典與法律永遠不可能是不相容的。因此,我們可以說,即使漢代的法律體現了完整意義上的法家思想,但也有許多內容基本符合儒家信條。這說明儒家思想和法律實際上有著相同的文化背景,也說明了它們在早期法律實踐中的精通。
3.以德為基,以禮為刑,是利用唐代延續和發展了漢魏晉以來的法律儒家化思潮,基本上使體現宗法倫理關系的禮合法化,以至於“壹次遵禮”成為對唐律的主要評價。具體來說,第壹,禮引導法律的制定。比如貞觀修法,就是基於“忠為臣重,失者有罪,孝為子”的原則。違者必罰,大則辱之。”
【12】儒家教條對叛國罪調整了父子、祖父母、兄弟之間的血緣範圍。第二,禮儀基本規範直接納入法律。如果祖父母和父母都在,子子孫孫判三年,子子孫孫違反教令,支持有需要的人判兩年。第三,定罪量刑不同於分寸。第四,禮法從互補發展到體用統壹的關系。《永惠律》序言中明確宣稱:“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所用,即使蕭陽驚秋。”
(2)法律的道德化上述考察反映了中國古代傳統道德法律化的過程。再說另壹個主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和道德是兩種性質不同但關系密切的社會現象。在中國古代社會,“禮刑”產生了雙重結果:壹方面,道德訓誡具有法律的力量,另壹方面,法律規範也必須同時履行道德功能。所謂法律道德化,主要著眼於遵守法律的過程,即法律主體將遵守法律內化為壹種道德義務,並以道德義務對待法律義務。請看下面兩個案例:案例三:吳沖五口之家都很窮,妻子去世的時候,我不在家。吳的同姓兄弟也皈依了它,他的小女兒也被帶走了。吳崇武回來了,還好女兒回來了,留下她壹個人。過了幾天,吳和吳倩兒把阿武賣給翁琪琪當媳婦,吳崇武知道了。其事實是嘉定十三年十壹月。去年8月,他把女兒接回家,11月,他改嫁給了李三九做妻子...阿武已經和李三九結婚了,他也已經懷孕了,所以會壹起生孩子。萬壹生產過程中出了事,吳崇武和李三九會發起訴訟,不僅翁琪琪家不安全,而且官司也麻煩。翁琪琪被介紹到廳上時,也樂呵呵地退了廳,不願意收下,但懇求獄方歸還財物,不要結婚。阿武負責歸還李三九的項圈。吳、吳、吳崇武犯五罪。在被赦免之前,免於被引用,三個備元被監管,還給了翁奇奇。
[13]這份判決書的妙處不僅僅在於它解決了壹個糾紛,更在於它註重了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調解,避免了以後在這個事情上的糾紛。執法者刻意從道德上論證,使案件的判決合情、合理、合法。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認為中國古代法律是以道德原則為主導,受道德精神影響的。案例四:謝登科指控徐琪往返於他家,與他的女兒約會,並邀請stick kill做他的女兒。俞越說:“妳女兒是個人物嗎?”說:“不是”。叫許誌,是個小夥子。我點了好幾次勸給彩禮,謝了女方還了。
已判:城北徐公,名震江南,謝女久擅才藝。她既漂亮又隨和。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大法,但儀式特別高貴順從,她嫁給了畢博為妻。雲夫人權衡妥當,想起鐘建之對我的傷害很大,壹直在想辦法補救。畢竟人家拿我和我。這個縣還以制冰機聞名,所以能治就很幸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