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軍軍銜制度的建立始於1904 65438+2月,清政府批準了訓練部和兵部《確定新軍軍銜制度》的方案,最終在1911年形成了完整的軍銜制度。
與過去清軍的軍銜制度相比,在軍銜設置上的變化在於改變了過去將軍銜排列到底的方式,采用了地域分級的形式,即軍官分為三等,軍士和士兵分為三等,並增設軍官,* * *汁六等和十六等。
各級名稱如下:
官:壹等、將軍、將軍、正都統。
上級二級,副總司令
上位第三級,解毒通
中級水平,正在參賽。
二級,助理領。
中級三級,助理領導
二等,軍校
二等兵,副軍校
二等三等,謝軍學校
其他官員:
中士: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正規兵,壹等兵,二等兵。
清政府第壹次采用的銜級是八旗的正式名稱,略有整理。
總司令是八旗組織中各旗的最高軍事長官。他的全名是“孤山二珍”。順治十七年(1660),被古代官員封為統帥。'
領,全稱“嘉拉俄真”,是明朝萬歷四十三年(1515),努爾哈赤建立八旗制度時,在孤山俄真手下設立的壹等官職。八旗還有“謝玲”的官銜,這是駐紮在衛戍區的騎兵將領的名字。
軍校,八旗營有“步軍校”,圓明園三旗有“警衛軍校”,還有來自八旗軍種的“副軍校”。
上士、中士、下士等職銜是夏商周時期的官銜。
晚清軍銜的另壹個特點是除了軍官之外還有壹個中士軍銜。訓練部和兵部在《陸軍軍官軍銜章程和補官制度》的奏折中說:“除軍官外,經理、醫、法等官員為嶽左軍;我們的事務重要而復雜,必須有自己的專門知識才能勝任;和軍官壹樣,軍銜和軍銜應該差不多,但在官名的頭上,冠以同壹個字,以示區別。"
根據清朝的規定,軍事助理按其特長分為十壹類;軍銜數量最多的是三等和八等,數量最少的只有壹等和二等。光緒二十壹年,第壹次規定軍士的稱謂與同級軍官相同,只是軍官的稱謂前面加了同壹個字,如“總司令”、“軍校”。宣彤元年,因“官名冠同字,界限不清”,改在銜前加職業名稱,如“軍需副司令”、“馬大夫參領”。
軍士長軍銜的範圍和等級如下:
軍需、軍醫、機械官三級八級以下設副指揮;
馬醫師、測繪、軍法官,設二級以下、六級;
秘書宮有二等、五等以下助理;
督察、軍樂隊官,軍校以下壹等、三等職務;
副軍校以下壹、二級設部士、部號官。
在中國古代,對於什麽官階、頭銜(官階)是有壹定規定的。唐宋時期,職銜之間允許有壹定的範圍,並規定了反映這壹範圍的條款。擔任高職的叫“做”紙漿職,擔任高職的叫“守”某職。宋代還規定,軍銜比職低兩級以上的,稱某職為“試職”,同等職銜者直接稱該職。
外軍對職務與軍銜的關系也有壹定的規定。歐美國家稱之為崗位職級,前蘇聯稱之為編制職級。清末實行軍銜制度後,沿襲和繼承了外軍和中國古代的傳統,明確了職務與軍銜的關系。
《清史稿》?官方記錄記載:
鄭度通被任命為總統軍官(相當於後來的司令)
副總司令,擔任管制官(鎮司令);
謝都統,秩壹千,都督(謝司令);
是參加領,作為統壹領導(標準指揮官);
副助理,為壹級參謀;
合作者,作為樂隊軍官(營長),
身為軍校出身,他是監察隊的軍官(相當於連長)
副軍校,擔任排長:
協會軍事學院,作為司務長。
清政府開始對職銜搭配提出嚴格要求,稱之為“配職配官,使之參差不齊”,但經過幾年的實踐證明,職銜很難做到完全壹致。因此在宣彤第二年修改為,“壹般情況下,需要與同級官員擔任同等職務。”“但是,如果壹時沒有合適的軍職人選,如果罷免副職,要麽大於,要麽小於正官的軍銜,也可以酌情遞補。但無論大小,差率限於壹級,不能超過。”
將軍和將軍的軍銜,都屬於壹等,是對積累了功勛的正都統的壹種獎勵。都是榮譽稱號,在與軍職的對應關系上沒有明顯區別。
清軍官制改革前,統治階級重文輕武。甲午戰爭中的戰敗,引起了壹些軍事官員的不滿,指責他們“議定官制,編纂地方誌,更多地掌握在文官手中,其用意是重文輕武。”眾所周知,國家在建立武職的時候,就想保衛它,其責任並不比公務員少。因此,改革官制的目的之壹,應該是“糾正忽視人情的習慣,使文武逐漸回歸同壹主體。”宣彤元年(10),軍事顧問處向朝廷設置了《陸軍軍官軍銜等級及軍官軍銜與文官軍銜等級對照表》,實際上是壹個文武官員對照表,規定了軍官軍銜與文官軍銜的對應關系。
規則如下:
壹般,壹般,有了大學土壤,就是壹個產品;
正都統、童歌巡撫兼都察院右禦史,從壹品;
副總司令,與總督、總督、陸軍部同為二品;
協統,與總督、大臣同,從二品;
是領,同省判官,是三品;
副助理,同為鹽運使,從三品;
合作者,同路人,正四品,
是軍校,有直隸周知,正五品;
副軍校。同壹句話,正六品;
謝軍校,縣,正七品,
增設軍官,童歌縣丞,正八品;
上士,有紀律,從八品;
軍士,橘以郡主薄,是九;
下士,童歌巡警,來自do。
這個“物品對照表”,如果用現在的職稱來衡量,就是準尉等於副縣長,少尉等於縣長,中尉等於副省長,上尉等於省長。這麽大的懸殊,不是哪個部門隨意規定的,而是法院認可的神聖法典。但它是糾正重文輕武習慣的產物,物極必反,矯枉過正。
到了清代,原來的軍階產品只是文武之分,以尊卑之分;雖然職業兵種之間有簡單的分工,如走馬,但沒有職業服務這壹說。實行軍銜制度後,所有滿軍銜以下的軍官和所有軍職輔助人員、士官,在稱謂前均冠以專業軍職名稱,如“步隊滿軍銜”、“軍需協會司令”、“工兵隊下士”等,並以肩章、領章、臂章的不同底色加以區分,以明確每個士兵的專業職責。
宣彤第壹年規定的軍官、士官和士官的兵種和專業服務種類如下:
副總司令和助理總司令,包括軍需官、軍醫和機械制造工兩種專業服務;
全日制、副全日制、助理制、全日制、副全日制軍校,包括警察部隊、步兵部隊、騎兵部隊、炮兵部隊、工程部隊、軸荷部隊、軍需、軍醫、藥管、馬醫、制造機械、測繪等十二個兵種和專業軍種;
除了上面提到的十二種,還有軍樂會軍校,有十三種兵種和專業軍種;
新增軍官,包括警察、步兵、馬匹、炮兵、工程、測繪、軍樂隊軍需官、技術員及其他兵種和專業服務人員;
士官包括警察、步兵、馬匹、炮兵、機械師等壹般士官,以及馬蹄鐵、馬鞍技能、槍械、木材技能、鍛造、會計、縫紉技能、靴子技能、護理、測繪、軍樂等兵種和專業服務,有上士和中士19種,下士29種。
軍兵種和專業軍種名稱和標準互換的出現,標誌著軍隊專業化水平的提高,為人才的定向培養和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軍銜制度不僅在縱向區分士兵的軍銜,而且在橫向區分士兵的職業職責,這是舊的軍銜制度所不具備的特征。專業服務既然被列為軍銜制度的內容,自然受法律保護。就像軍銜和職級不能隨意更改壹樣,專業職務也是可以的,這也是清政府明確規定的。他們規定專業壹般不允許轉專業,除了以下兩種情況。壹是軍隊其他兵種中有警察知識的軍校軍官(初級軍官),二是有軍事醫學知識的藥官,可以換產品。這個要求相當嚴格,甚至步兵和騎兵之間,騎兵和輜重之間都不允許互相調換。
清軍官制改革之前,對於官員的升遷並沒有壹定的規定。壹般都是靠上級“自保”“到咨詢部門登記”,然後“簽缺”。結果有的人是“余寶防守之初,實力雄厚,幾年下來,漸漸老去,騎射生疏,武功懈怠”,到老了卻沒有升遷。這些人大概是“後臺”不硬,而“後臺”硬則升遷快。“保證被士兵登記的,幾乎很難統計。”實行軍銜制度後,廢除了“禦寶”和“保舉”制度,按照年資和功績晉升。在宣彤第二年頒布的《陸軍軍官補充試行條例》中,“晉升與報酬”壹章專門規定,軍官和其他軍官“除特招和恭敬遵守者外,壹律按軍銜晉升,不得超過晉升與報酬”,並規定晉升期限:
副都升為正都,沒有年限。“待特珍”,即皇帝提拔。從謝都統到謝軍軍事學院的各級軍官和軍事助理的晉升和報酬期限為兩年。
章程還規定戰時提拔的,年限減半。在國際戰爭中建立功勛的官員可以不受年限限制地被提升。還規定軍官停職或者休學期間不計算晉升和補償的工齡。
根據公司章程,晉升和補償方式分為“順序晉升”和“拉動晉升”。順序晉升制是“逐級晉升”,即將頭銜已到期的官員名單按順序排隊,待上級職位空缺後再依次晉升和增補。晉升是指從頭銜過期的名單中選擇和晉升。軍校以上官佐生為輔,全部晉升;從副軍校到軍校,晉升晉升的順序是壹半,即壹半按資歷排名,壹半選拔晉升;從軍校到副軍校,階升三分之二,晉升三分之壹。
清朝的官階叫“升”而不是“升”,有其現實意義。所謂升職加薪,升職加薪。也就是按照編制名額,上壹級有空缺才能提拔下壹級,缺的人可以補上,而不是每個人都過期了。這壹規定是控制職數、防止機構臃腫、消除冗員弊端的有效措施。中國古代對官員人數的限制非常嚴格,“官”字來源於《唐律》“官有數員”,“官職員數”被列為“職制”之首,規定“署設限壹人”,打百板。四人超限判壹年,七人超限判壹年半,十人超限判兩年。
中國古代“70歲當官”的規則是相互關聯的。直到光緒三十年《軍營俸祿制度》公布,多年來不論官職,70歲退休的規定才得以遵循,這是壹個挑戰。《陸軍營房工資制度》中關於“退休制度”的壹節明確提出“營房最貴,最有活力,也最不氣餒”。所以士兵要“改訓”,軍官要按時退役。退休年齡要根據崗位來定。因為“官階越小,職位越難。至於守壹千禁衛(即都督、守備、司令、總管),聽令而行,依令而行,按日監督演習,對於精力稍差的人來說,更是無能為力。因此,各級軍官的退休年齡分為五個不同的級別:升鎮沒有年齡限制,中尉65歲,將軍和遊擊隊員60歲,指揮官和衛戍部隊55歲,指揮官和將軍50歲,到了年齡“全部退休”。宣彤第二年,官兵最高服役年齡被修改並寫入《軍隊試用條例》。規定常備軍官兵的服役年齡為:
鄭度通,65歲;
副總司令,62歲,
謝度通,58歲;
是領,55歲;
準領,52歲;
做領,五十歲;
軍校,48歲;
準軍校,協會軍校,45歲。
章程還規定,獲得大將、將軍稱號者,以及皇帝特命留用者,不受上述年齡限制。其余軍官達到規定年齡後,全部作為預備役退役。服預備役的年限為六年。服完預備役後退役。但是,凡是獲得軍銜的軍官、士官,“終身保留軍銜,享受職務範圍內的待遇”。這個規律說明,官職不是終身制的。壹旦到了規定的年齡,就要交出職位,但官銜可以終身保留。這是實行官銜制國家的通用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