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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如何處置不良資產?

1.利用資本市場化解——利用資本市場手段和投行技能,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國有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本市場運作的各種手段,挖掘不良資產的資源端,重新發現不良資產的真實價值,提高其真實價值,使硬化的不良資產重新流動和激活,產生新的現金流來處置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管理”概念的關鍵是國有商業銀行要把握哪些不良資產具有戰略投資價值和風險投資價值,具有壹定的潛在投資市場。事實上,許多國際知名投資銀行已經將目光投向了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這證明了不良資產蘊含著巨大的未開發價值。國有商業銀行在發現不良資產潛在投資市場時,會以財務顧問的身份為債務企業提供債務重組和債轉股服務,為戰略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提供投資咨詢和過橋貸款服務。但現階段,除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和手段不完善外,更重要的是現在存在法律瓶頸;此外,在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管理”時期,還缺乏足夠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將銀行債權直接轉化為戰略投資者和風險投資家的股權。國家應在風險投資領域給予國有商業銀行壹定的政策和法律支持,並可以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給予單獨的政策,使國有商業銀行能夠適當運用資本運營手段處置不良資產。現階段可以試行地方混業經營,探索從不良資產處置開始逐步實現混業經營。壹是從內部把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剝離出來,交給不良資產管理中心或保全中心進行專業化運作。同時賦予其相應的投行職能,運用資本運作方式處置不良資產。

2.聯合運營模式——聯合各方力量和各類資本,創新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壹是探索國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聯合經營處置。國有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註重行業和產品之間的聯系和結合,充分發揮國有銀行的資金和信息優勢,註重運用資產管理公司靈活多樣的方式。國家應該允許國有銀行總行委托資產管理公司代為處置,國家和總行補貼壹定費用;也可以參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方式,放寬不良貸款和抵押資產處置的政策限制,允許國有商業銀行通過轉讓、折價出售、打包、租賃、招標拍賣等方式直接處置不良資產。其次,探索各種資本的聯合運作和處置。處置不良資產的壹個基本條件是要有大量的資金參與,沒有資金就不可能順利處置不良資產。國有商業銀行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利用國家“鼓勵外資以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重組和不良貸款處置”的政策,吸引民營資本和外資參與資產處置,有條件的可以引入國外風險投資公司的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各種資源的作用,加快不良資產處置。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各國投資者進入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同時,我國可利用的民間資本進入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領域,為民營企業家和民營企業家參與創造了寬松的政策環境。近年來,在存款利率不斷下調,大量民間資本急需尋找出路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取消各種限制民營經濟的政策法規,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介入不良資產處置。允許民間資本,無論來自單位還是個人,投資收購國有商業銀行的債權、股權和實物資產,並部分或全部享受資產管理公司的相關優惠政策,切實保障民間資本投資收購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後的債權和股東權益,解除收購方的後顧之憂。

3.企業兼並重組——通過兼並重組和債務重組,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國有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債務重組促進現有資產的再分配,在國內外同行業之間配置現有不良資產資源,最終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不良資產處置。國有商業銀行要以不良資產重組為契機,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組織結構升級,加快不良資產處置。積極支持國有企業改制、兼並、重組,采取靈活措施逐壹解決重點企業債務問題,規範改制後將貸款資產移交給新企業,將廠房、設備資產作為貸款投入用於新企業,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對符合債轉股條件的待改制企業繼續實施債轉股,落實銀行債轉股經營權。

4.信托處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優勢和產業基金的優勢,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國有商業銀行可以將壹個地區甚至壹個省的不良資產整體打包,以壹定的底價委托給當地的信托公司。先由信托公司壹次性支付債權買斷,然後雙方利用信托公司特殊的地域優勢(政府背景)和信托職能(如重組、轉股等投行手段)對上述債權進行催收,回收的部分由信托公司和銀行按比例分成。由於信托資產特有的獨立性和破產隔離制度,壹旦委托信托公司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優勢將這些資產與所有債權人分離,利用自身的融資渠道和產業基金的優勢,通過註資快速高效地處理大量不良資產。而且根據信托法的相關要求,信托資產會從委托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分離出來,不會計入信托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信托資產完全是表外業務。這種表外處置方式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快速降低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因此,信任處置方法是高效且有效的。

5.外包法——發揮社會中介機構作用,創新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

國有商業銀行將部分不良資產外包給律師事務所、信用咨詢和調查公司、保理公司等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處置,可以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和內部組織成本,提高處置效率。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分散在各個分支機構。在很多不良資產項目的處置過程中,這些機構要分別與法院、仲裁機構、評估機構、政府部門打交道,組織相關處置材料上報上級審批研究。這種情況壹方面導致了司法服務和評價的賣方市場,司法服務和評價的質次價高。國有商業銀行被迫支付昂貴的訴訟和評估費用,卻往往得不到應有的結果,“勝訴太貴”不斷重演。另壹方面也使得各國商業銀行基層機構疲於奔命,不良資產處置積極性受到影響。如果把壹些不良資產的處置外包給這些機構,情況會有很大改善:由於委托代理處置的合同關系的建立,這種合同可以像貸款合同壹樣批量定制,單位成本很低。銀行將只需面對幾家社會中介,處於不良資產資源的壟斷供給側,處置的交易成本和組織成本將大大降低,效益提高;面對銀行不良資產處置這塊大蛋糕,社會中介機構為了自身利益會爭取代理處置權,高效率地進行處置。這樣國有商業銀行就可以變被動為主動,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也會大大提高。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並未禁止不良資產處置業務外包。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外包屬於貸款業務的壹些下遊操作環節,這些環節中的很多法律業務、評估業務實際上都已經外包出去了。因此,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外包暫時不會受到法律和金融監管。從我國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的類型和業務範圍來看,各類律師事務所、信用咨詢調查公司、保理公司均可承接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外包業務。因此,存在社會中介機構處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需求,並且由於競爭,社會中介機構不會在短時間內形成價格聯盟,不會壟斷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外包市場。從中長期來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外包還將刺激征信、咨詢、評估、保理行業、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的發展,進壹步促進社會中介事務的專業化分工,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大有裨益。

6.資產證券化——通過證券化處置不良資產,不僅可以加快處置速度,提高處置效率,還可以促進金融創新,豐富金融產品,加速資本市場的進壹步發展。

通過證券化,商業銀行不僅拓展了自身業務,也積累了資本市場的運作經驗。對於不良債權和部分債務重組轉化的債權,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貸款金額、擔保方式、地域分布、行業類別等分類標準選擇部分資產,可以與實物資產形成不同的資產池,委托或出售給SPV(SpecialPurposeVehicle Agency),由SPV以這些資產為支撐發行更高收益的債券。證券化方案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設計和操作:

(1)根據市場情況,選擇壹定的債權和實物資產,形成不同金額、相同類別的資產池,通過公開競爭或協議方式委托或出售給SPV。

(2)機構作為原始資產的購買方,以壹定的資產作為支撐,發行壹次性還本付息的債券,發行債券的收益作為購買壞賬的支付價款。

(3)債券到期後,“特殊目的”機構還本付息。如果累計變現現金不足以支付債券本息,特殊目的機構的發起人可以根據各自的投資比例或事先簽訂的協議墊付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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