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堅持國有資產歸國家所有,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二)堅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尊重地方SASAC投資者權益,鼓勵地方SASAC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運營的有效形式;
(三)堅持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依法履行指導和監督職能,改進指導和監督方式;
(四)堅持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改革的正確方向,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第五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下列地方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壹)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
(二)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
(三)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四)規範國有企業改革、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管理;
(五)企業國有資產的基礎管理,如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與監管、資產核實、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
(六)國有企業財務、審計、職工民主監督等內部制度建設情況;
(七)企業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制建設;
(八)其他需要指導和監督的事項。第六條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指導和規範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地方SASAC應當根據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第七條國務院SASAC應當加強對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調查研究,適時組織工作交流和培訓,總結推廣國有資產監管經驗,建立與地方SASAC交流聯系的信息網絡,說明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指導性建議。第八條省政府SASAC制定的關於國有資產監管、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由省政府SASAC法制辦公室統壹抄送國務院SASAC法制辦公室。第九條國務院國資委對地方落實國有資產監管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督促糾正國有資產監管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第十條國務院SASAC應當督促省級政府SASAC查處地方國有企業違規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舉報案件。
對國務院SASAC督辦查處的違法違紀案件,省政府SASAC應當認真查處,或者責成下級政府SASAC查處,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國務院SASAC。第十壹條省政府國資委應當以報表或者統計報表的形式,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名單、地方企業匯總的國有資產統計報表、所出資企業的月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二條國務院SASAC指導和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監管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工作程序進行。第十三條國務院SASAC監督機構指導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應當充分征求地方SASAC的意見和建議,不得幹預地方SASAC依法履行職責。
地方SASAC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依法接受和配合國務院SASAC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國務院SASAC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務院SASAC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五條地方SASAC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務院SASAC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向當地政府通報相關情況,依法提出處理建議。第十六條地方SASAC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監管的指導和監督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務院SASAC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