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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權法》規定多少米?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標準,住宅室內空間高度不低於2.40米,建築間距不小於建築高度系數乘以0.70。如果小於這個距離,會影響室內采光、通風和居民生活。根據國家規定(設計規範),冬季至日日照時間不小於1小時(住宅底窗)。距離為建築物室外露臺至建築物屋檐的高度/tan(a)a——冬季至日中午的太陽高度角。

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當事人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

財產法

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侵害采光權的法律依據和賠償標準

通風、采光、日照是衡量壹個人生活質量的重要標準之壹。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城市中,建築的通風、采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註的問題之壹。由於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建築之間的距離比過去更小,高層建築的數量越來越多。這些變化使得建築之間通風、采光、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大。對於相鄰通風采光日照權,我國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實質性內容。特別是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侵犯鄰接權的判斷標準和賠償標準,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由此可見,涉及“照明權”糾紛的訴訟要想有壹個圓滿的結局,僅僅依靠法院的司法審判是遠遠不夠的。壹些長期審理相鄰權糾紛的法官認為,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壹系列“陽光政策”,解決民眾的“采光權”問題。首先要註重“事前”,重在“事前預防”,而不是靠“事後勝訴”。讓法律充分發揮事前預防和制止的功能,而不僅僅是事後執行判決。其次,要加大對違反規劃隨意建房的無良地產商的制裁力度,不能簡單的血本無歸。最後,我們呼籲相關部門增加規劃審批的透明度。正是由於買賣雙方在規劃問題上的信息高度不對稱,開發商有充分的空間欺騙購房者,導致開發商和規劃部門互相“協調”,隨意違反亮化規定,事後又互相推卸責任,增加了維權難度。如果能這樣,公民就有可能走出尷尬的局面。

根據壹些業內人士對采光權糾紛的調查分析,認為此類糾紛增多主要有兩個原因:

壹是壹些規劃部門要麽審批規劃不合理,要麽對違章建築制止不力,要麽受不了地產商的“公關”,過於偏袒地產商的利益。在規劃中,居民的“采光權”往往被忽視,違章建築建成後再去補救為時已晚,錯過了最佳彌補時機。

二是壹些房地產開發商為了牟取暴利,明知違法建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仍在打擊,強行建設。他們知道,房地產開發商獲取利潤的最佳方式是縮短建築間距。所以大家都想在有限的空間裏獲得更多的利潤,在被擠壓的空間裏建造更多的建築,增加更多的面積。房子建好賣了,就跑了,不考慮以後可能的“采光權”糾紛。

近年來,因照明權糾紛而打官司的報道屢見不鮮:湖北省荊州市3名市民起訴城管局,打贏了“照明權”官司——法院判決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10戶居民每日電費1.12元,直至停止侵權;湖南長沙市某市民獲得“采光權”——法院以房屋面積為補償標準,被害人吳某64.73平方米房屋獲得“遮陽”補償款7120.3元;江蘇省蘇州市某市民因“采光權”狀告市規劃部門勝訴,但賠償行政訴訟敗訴,等等。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如今,寸土寸金的城市,建築間距縮小的現象非常普遍,“采光權”糾紛可以說是家常便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進壹步規定了通風、采光、日照問題。《物權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2001 7月31日,建設部頒布《建築采光設計標準》;2002年8月30日,建設部發布了專門針對房屋建築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2002年3月1,建設部發布《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根據該規範,嚴寒日舊區住宅改造日照標準應不低於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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