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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超過30天未申請工傷如何賠償?

按照法律規定,加班工傷認定如何賠償?

申請工傷認定時限是指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時限。根據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般認為,工傷職工逾期未申請工傷認定的,用人單位不再承擔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責任。這種理解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初衷,前述適用期限是否為訴訟時效,或者在規定期限內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之間是什麽關系等等,都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在超過工傷認定期限時救濟途徑的探索以及對現有相關規定的實質性合理性解釋。本文擬從人民法院處理工傷賠償的三大難點入手,將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賠償分為投保和未投保兩種情況,分別提出相應的處理建議,以期在不突破現有法律制度框架的前提下,探索平衡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機構利益的有效解決方案。

工傷認定申請期制度的設計與實際運行效果的偏差

(壹)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制度設計

在法定期限內,由符合條件的主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法定授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是啟動工傷保險賠償機制的初始程序和必要要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職工及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但後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權利只有在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才能行使。基於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督促相關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便於工傷保險機構進行事故調查的考慮,立法者具體規定了壹個封閉期和兩個申請時間點:壹是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工傷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30日內,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二是職工或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自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之日起至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止1年內。

(二)申請工傷認定期間的實際操作效果

1.用人單位缺乏申請工傷認定的動力。不考慮企業的社會責任和道德因素,工傷事故作為偶然的小概率事件,很可能是在僥幸心理和逐利本性的驅使下,選擇不在入職之初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其次,用人單位超過30日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承擔該期間符合條件的工傷待遇等費用。此時,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會選擇作出虛假承諾,惡意拖延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甚至強迫員工放棄申請工傷認定,以換取繼續就業的機會。

2.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受主客觀條件限制。從工傷職工的角度看,工傷職工相對缺乏法律知識,容易輕信用人單位的口頭承諾,單純相信用人單位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將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和工資視為已經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還有壹種情況是客觀上不可能的,即在發生嚴重工傷事故時,如果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在醫療期間通常無法自行申請工傷認定。雖然條例中也規定了職工直系親屬或者工會可以代為申請工傷認定,但是鑒於工會對用人單位的依附性仍然很強,無法代表工傷職工積極行使權利,而現實中如果其直系親屬已經先於職工死亡,或者農民工直系親屬短時間內無法聯系上,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在理論上是可以的。

司法實踐中三種處理意見的利弊分析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工傷職工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案件,主要有三種處理方式:壹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直接駁回起訴;二是直接認定工傷,用人單位按照工傷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參照勞動者的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壹種意見是,法院嚴格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直接駁回工傷職工的訴訟,有利於維護司法統壹,法律適用簡單,易於操作,同時可以減輕法院辦案壓力,避免法院卷入社會矛盾。

第二種意見是由人民法院直接認定工傷,按照工傷賠償標準判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既肯定了工傷職工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請求權,又避免了行政訴訟的繁雜訴訟。

綜上所述,通過閱讀以上內容,我們知道了壹些不好也不壞的治療方法。對於受傷的員工,這些意見確實有賠償,但賠償不夠傷者的生活。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問,可以直接撥打我們的在線律師,專業律師會幫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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