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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執法範圍和權限

城管執法中的行政處罰權範圍是在行政執法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城管執法中的行政處罰範圍是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的,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等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

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範圍包括六個方面,即: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社會生活噪聲汙染、施工噪聲汙染、施工揚塵汙染、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

3、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4.交通管理方面的機動車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車的行政處罰權。

5、水務管理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6、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城管執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城管執法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權利。

《城管執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城管執法主管部門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輕微的違規行為,可以采取教育、勸導、說服的方式予以糾正。

《城管執法辦法》第二十七條: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時,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壹)采用勘驗、照相、錄音、錄像等手段進行現場取證;

(二)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誌;

(三)詢問案件當事人和證人;

(四)查閱、檢索、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執法局的執法範圍包括:

1,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社會生活噪聲汙染的環境保護和管理,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中的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的行政處罰;

3.在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燃放煙花爆竹汙染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法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

5.交通管理中對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部門對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章取土、城市河道違章建築拆除等行政處罰;

7、食品藥品監管* * *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照經營、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第十壹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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