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9日湖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2006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 《關於廢止部分省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正依據2016 13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依據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 《北方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5438年10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四次修正根據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廢止部分涉及取消證明事項的省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2021 1 65438。根據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第六次修正。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四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戶籍和非本省戶籍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和優質服務,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的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執法機構承擔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相關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樣的責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建立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的動態調整機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省人民政府應當對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調控人口、提高人口素質、促進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婦幼保健和嬰幼兒護理服務、促進家庭發展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和配合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並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專(兼)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為流動人口提供基本的計劃生育服務。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管理,以居住地為主。
第十條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衛生、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各種報道和公益廣告,開展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對學生進行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壹條提倡婚育、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已生育三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鑒定為殘疾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等額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計入現家庭子女數合並計算。
夫妻再生育子女時,收養的子女不計入生育子女數。
第十二條夫妻雙方均為外國人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同胞,以及華僑、歸僑、留學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實行全國生命登記管理制度,完善覆蓋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監測體系和人口預測預警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推進人口服務基礎信息資源共享,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籍登記、醫療保險參保、社會保障卡申領等事項聯辦。
第十四條經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組織按照規定程序確認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精神疾病、先天性精神殘疾以及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由其監護人負責落實節育或者絕育措施。
第十五條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不孕婦女。禁止歧視、虐待和遺棄女嬰。
第四章計劃生育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婦幼保健機構建設的投入,增加婦幼保健優質資源供給,保障孕產婦和兒童健康。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宣傳普及優生優育、預防出生缺陷等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開展婚育咨詢和分娩等生殖健康服務,規範不孕癥的診治,逐步推行免費婚檢,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實行住院分娩和母乳餵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十七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提供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審核後,夫妻雙方可以免費申請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安排的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等服務。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經費中支付。
第二十條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手術條件。施行節育手術的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並持有相關證件。手術單位和手術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職業道德和與執業有關的管理制度,保障受檢者的健康和安全。違規實施手術,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屬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或者後遺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失業城鎮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家庭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免費發放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和新藥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超聲技術的使用、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實施、終止妊娠藥品的銷售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建立超聲技術準入和資質認證制度,完善超聲技術檢查、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妊娠檢測、妊娠過程管理等制度,落實終止妊娠藥物處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或者脅迫孕婦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向未取得終止妊娠手術資質的機構和個人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嚴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四條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政府撥款、社會捐贈等渠道籌集,主要用於計劃生育獎勵扶助。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施積極的生育扶持措施,完善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配套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社區建設改造和新建居住(小)區應當規劃建設嬰幼兒活動場所和配套服務設施。各行業專項規劃應制定有利於嬰幼兒護理的措施。
公共場所和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母嬰設施,為嬰幼兒護理和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規劃、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動建立普遍的托幼服務體系,提高嬰幼兒家庭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托幼服務業發展,建設承擔引導功能的示範性公共托幼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幼服務機構;提高普惠性幼兒園覆蓋率,鼓勵幼兒園適當延長在園時間,支持幼兒園、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提供托育服務。
鼓勵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女職工照顧嬰幼兒的彈性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托兒補貼制度。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托幼服務規範化發展,加強安全監管。
托幼機構應當保障嬰幼兒的安全和健康,其設置和服務應當符合托幼服務的相關標準和規範。
建立健全托育機構登記備案制度。
第二十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和職業院校培養嬰幼兒護理服務專業人才。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家庭嬰幼兒護理的支持和指導,增強家庭科學育兒能力。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為嬰兒家庭提供新生兒訪視、膳食營養、生長發育、預防接種、安全防護、疾病預防控制等服務。
第三十壹條依照法律、法規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60天產假,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3歲以下嬰兒的父母每年總共享受10天的育兒假。
依法結婚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可以延長婚假,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施行節育手術的,憑節育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休假,休假期間發給工資和獎金。
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幫助和補償。
鼓勵建立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企業假日用工成本的機制。
第三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參保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納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範圍,並按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生育醫療費用保障工作,減輕生育醫療費用負擔。
新生兒出生後,進行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免除出生當年的保險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當年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托幼責任保險和托幼機構運營相關保險。
第三十三條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繼續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自領證當月起至獨生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發放不低於10元或壹次性發放不低於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單位的,各承擔50%;壹方有工作單位,另壹方無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單位全額負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所需費用列入當地財政預算。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企業職工的,退休時按省政府有關規定給予計劃生育獎金。
(三)獨生子女父母為農村居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喪失勞動能力,子女贍養有困難的,給予養老保障,養老保障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四)農村獨生子女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除享受獨生子女優待外,從人口和計劃生育獎勵專項資金中,另發壹次性獎金。
(五)對獨生子女家庭,優先安排貸款、社會救濟資金和物資,提供項目、技術和培訓。農村在分配集體福利和調整責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時,獨生子女的份額按二孩計算。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生育的,註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優待。
第三十四條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救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和養老服務等方面,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
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用人單位應當為護理員、照料者照顧殘疾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提供便利,每年給予其累計不少於10天的護理時間;對獨生子女照顧的殘疾或患病住院老人,每年護理時間應不少於15天。護理期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撫待遇。
第三十五條已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或者死亡的,按照規定給予救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上述人員的經濟救助、養老保障、醫療保障、幫扶關懷、精神慰藉等綜合救助和保障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實施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654.38+0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介紹、脅迫孕婦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參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藥品生產、批發、零售企業非法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