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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互聯網金融系統相關的話題

第壹,要用法治的思維看待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發展。

應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高度出發,運用法治思維,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進行頂層規劃。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互聯網金融只有在合規、風險有序可控的基礎上才能健康發展。打著“互聯網金融創新”旗號的不規範發展和叢林競爭,違背了創新的基本原則。過度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潛在的金融法律風險,必須依法糾正和監管。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最初是作為商品交易的支付工具,主要以微支付為主。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初衷是為了滿足壹種通道型的商品交易支付。目前第三方支付已經演變成資金截留或者純粹的資金轉移,有的甚至洗錢。

這也是為什麽央行發布的《支付機構網上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和《移動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草案)》要將個人支付賬戶的賬單轉賬限制在1,000元,年累計金額限制在1,000元,個人單筆消費限制在5000元,月累計金額限制在1,000元。

再比如P2P網貸平臺。很多網貸平臺不僅沒有采用第三方資金管理平臺,有的甚至動用了投資人的資金。特別是壹些網貸平臺有管理人員為了經營,隨意從平臺借幾千萬,達到自借自用,風險不控制,不承擔。背後隱藏著巨大的金融風險,這也是很多平臺跑路的原因。壹些網貸平臺已經涉嫌非法集資和高利貸。例如,壹些P2P點對點借貸平臺通過將貸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銷售給出借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人,已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有壹些P2P點對點借貸平臺經營者發布虛假的高息借款標的募集資金,前期采取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籌集大量資金用於自身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攜款潛逃。

因此,P2P平臺必須依法規範運營模式和控制運營風險,建立統壹強制的第三方平臺托管制度,由第三方平臺進行資金監管,將平臺自有資金與出借人資金隔離。平臺還應建立嚴格、規範、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和業務操作流程。平臺只提供中介服務,不能提供擔保和變相存款,也不能直接參與借貸行為。P2P點對點借貸平臺必須回歸其中介性質。

針對民間借貸泛濫、互聯網金融無序發展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3月314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指出,非法吸收公眾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依法追繳吸收資金支付給集資參與人的利息、股息等回報,以及支付給幫助吸收資金者的代理費、好處費、返利費。互聯網金融的眾籌模式大致有四種,分別是股權、債權、返還和捐贈。其中,股權眾籌模式目前最大的法律風險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非法集資罪有壹條紅線不能碰,那就是向社會公示。《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第壹款第二項中的“向公眾公開”進行了擴大解釋,包括以各種方式向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明知吸收資金信息已經向公眾傳播而放任不管。《意見》還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案情復雜、性質認定困難的案件,可以參考有關部門的認定意見,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進行性質認定。也就是說,金融主管部門的鑒定意見將是司法機關的重要參考意見,這也是司法機關第三次專門針對非法集資做出指導意見或司法解釋。

國家應該在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合規、風險和創新的邊界中找到最佳的監管方式。在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領域創新的前提下,在政策、人才培養等方面給予支持,控制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法律風險和系統性風險,積極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創新,在新壹輪國際競爭中占得先機,防範國家金融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不受侵害。

第二,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角度出發,應對互聯網金融進行監管,使其有序健康發展。

應提高互聯網金融的立法層次,建議以完善和修改我國現行金融基本法為主線,不要出臺幾個較低級別的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規章。我國現有的金融基本法主要是在傳統金融領域進行規範,如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都是基於傳統金融業和傳統金融業務的立法。這些金融基本法律在互聯網金融時代既能規範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業務和行為,又會造成壹定的法律沖突,使互聯網金融企業徘徊在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

以第三方支付為例,第三方支付中各方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性質目前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從第三方支付業務本身來看,第三方支付平臺只是提供壹種支付服務,但這個平臺聚集了大量的資金,具有商業銀行的性質,卻不受相關商業銀行法律法規的監管。其業務明顯涉嫌吸收儲蓄,用戶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幾乎成為其主要利潤來源,明顯涉及基礎金融業務範圍。因此,國家應盡快完善現行金融基本法,增加互聯網金融安全、準入、交易、認證、監管、退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責任等條款,特別是規範網絡安全給互聯網金融帶來的系統性風險,同時提高非法互聯網金融的成本。

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網絡安全事關國家安全,網絡安全是國家政治穩定、社會安全和經濟有序運行的全局性問題。建立完善的國家信息安全體系是互聯網金融立法的前提和基礎。隨著網絡經濟的發展,互聯網金融是網絡經濟的產物,其運行高度依賴於計算機系統、網絡通信技術和交易軟件。因此,互聯網金融具有高度虛擬性的特點,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具有廣泛的物理關聯特性,容易出現系統性故障或大規模攻擊。在傳統金融中,安全風險只帶來局部損失,而在互聯網金融中,安全風險可以使整個網絡癱瘓,這是壹種系統性風險,會導致客戶信息嚴重泄露、交易記錄丟失、大量客戶流失、互聯網金融聲譽受損。

三、實現金融業混業經營,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

隨著全球金融壹體化和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勢。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和日本,都實行了混業經營。隨著國際環境下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中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是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我建議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合二為壹”,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將互聯網金融納入重點監管領域,明確監管部門及其職責。根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不同,監管部門的選擇也要有所側重,避免壹刀切管理或多方監管的混亂現象。為了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部門的歸屬,監管部門也要充分尊重互聯網金融發展規律,尊重互聯網金融從業者的開拓創新精神,讓市場在互聯網金融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引導和支持互聯網金融從業者通過行業自律、完善管理、守法經營,實現自律、依法經營、控制風險,促進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合理發展。

四、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采取寬松審慎的態度。

從金融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說,對互聯網金融的整體評價還沒有足夠的時間和數據支持,要預留壹定的觀察期。全面客觀的評價互聯網金融,還需要時間來證明。我認為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金融企業的沖擊不僅僅來自余額寶,還來自於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深化。事實上,互聯網金融正在加速利率市場化,迫使銀行等傳統金融企業加快變革,積極參與互聯網時代的競爭。比如在互聯網金融的浪潮下,很多銀行都推出了隨時贖回,隨時變現的貨幣市場基金。以前銀行不做這種難做的業務;很多銀行已經開始將存款利率上浮到最高限額,很多基金公司也在不斷降低資金的管理費、托管費、傭金。同時,他們也開始尋求與互聯網公司的合作,不斷關註市場的長尾效益,註重客戶體驗等等。

對此,我建議在誠信合規、系統性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互聯網金融采取包容性的監管策略,尊重和鼓勵壹切有利於包容性增長的互聯網金融創新、金融活動和金融服務。現階段,在監管互聯網金融合規和風險的前提下,要鼓勵互聯網金融的創新發展,容忍失誤和非系統性風險,為行業發展預留壹定空間。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前期要進行審慎、寬松的監管政策,這樣在修改金融基本法律、制定監管政策時,才有可能有所為、有所不為。為了使所有程序公開透明,既要考慮金融監管的需要,又要兼顧和平衡管理相對人的利益,為金融機構在互聯網時代開展金融創新提供壹定的空間。特別是要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管理制度、組織制度、市場結構的創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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