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將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和丙類。2020年初,衛健委將新冠肺炎列為“乙類、甲類管理”,這意味著在對甲類傳染病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礎上,涉及疫情的人員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因為該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
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在B類A類管理的基礎上,對涉及疫情案件的人員,將根據情節和危害後果的程度,追究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020年2月,疫情控制的先例首次出現,即尹金海病例:
這位湖北鹹寧市嘉魚縣的個體戶司機,在武漢發出封閉通行的公告後,拒不執行相關政策。他在沒有任何牌照的情況下,兩次駕駛該車在武漢和嘉魚之間接送多人。
最終尹金海呈陽性,與他密切接觸的20人也被隔離,危害極大。
事發後,尹金海被監視居住,後被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起訴。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量刑標準分別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法院認定尹金海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這也是疫情發生以來,全國首例因疫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此後,類似案例頻繁發生,至今約有80例,但大部分發生在2020年,2021年僅發表9例,2022年發表4例。
其實不僅僅是刑事責任,還有很多不落實防控措施或者不遵守防疫政策被行政處罰的例子,比如不實行居家隔離、隔離期間私自外出、不向社區報告、無故不參加核酸檢測、隱瞞行程等。,即使後果輕微,也會追究行政責任,比如拘留或者罰款。
綜上所述,回到正題,如果這是在之前的動態清零政策下發生的,那麽如果是陽性,那就是不做核酸檢測就上班,引起同單位同事的感染。這種嚴重後果高度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但現在不同了。雖然還是乙管,但是自從65438年2月7日新10條發布以來,我們實際上已經從之前的堅持動態清零,轉變為逐步“放開”,疫情案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以及類似情況發生了變化:
可以明確地說,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責任都是不可能的,主要是因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新的第十條下,除了高風險崗位的員工和高風險區域的員工,其他人員都願意做所有的檢查。
新的文章10進壹步優化了核酸檢測,這已經在第二篇文章中清楚地陳述了。壹是降低了檢測的範圍和頻率,取消了之前所有按行政區域進行的核酸檢測;第二,對於非關鍵人員和非高危區域的人員,不再強制檢測,但願意盡力而為。
註意,由於是“願意做所有檢測”,檢測範圍不包括楊康人員,所以在自我感覺恢復後,不需要確認陰性核酸,不違法。
從這個角度來說,即使同事是自己感染的,也不用承擔相關方面的法律責任,就像自己是個人健康的第壹負責人壹樣。
其次,在上班問題上,宣布無癥狀和輕度人群可以正常上班,尤其是醫護等特殊人群。
“放開”以來,大部分地區處於第壹輪高峰,甚至有的地區已經完成了第壹輪高峰,招的人越來越多,有的人正在陸續恢復。
在這種情況下,各單位或多或少都面臨著人手不足的問題,出勤率越來越低。
壹些不那麽重要的崗位,或者業務上不緊急的崗位還好,但是像醫務人員這樣的崗位,無疑會在達到巔峰的過程中面臨減員的沖擊。讓所有積極的員工都休息幾乎是不現實的。畢竟他們是保護每個人健康和康復的最後壹道屏障。
所以在這種矛盾下,很多國家都宣布無癥狀、輕癥患者可以正常上班,比如安徽、浙江、重慶等省市,主張醫護人員盡量堅持工作。
至於其他崗位,各地各單位在執行時也是千差萬別。比如我們單位給陽性患者帶薪病假五天。原則上,無論五天後是否轉陰,只要身體條件能夠滿足正常工作負荷,就可以在做好防護的前提下重返崗位。
所以在我覺得自己已經康復的前提下,復工是沒有問題的。畢竟手頭的工作要及時處理。
第三,已經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提出了糾正疫情相關案件的建議。
隨著防控措施和政策的進壹步調整,以前處理壹些疫情相關案件的思路現在看來有點過時了。
為此,壹些法官提出了糾錯建議,當然主要是針對尚未生效的案件,比如現在處於偵查、審查、審判階段的案件。法官們建議,應該做出暫停審查的決定,或者不起訴,撤回案件並宣布無罪。
那麽對於壹些已經生效的案例,如果是在2021 11奧米克隆疫情之後發生的,也建議司法機關進行糾正,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綜上,未生效的案件和2021 11後生效的案件都是可以糾正的,不再追究或免除法律責任,更不用說“放開”後的疫情相關案件了。
當然,建議還是建議,還在研究階段,還沒有在司法層面正式生效,但這種趨勢還是存在的,不排除後期糾正的可能。
總而言之,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傳染源可能來自妳這個剛從楊康來的人,也不會有人追究法律責任。其實早就不再“追根溯源”了,沒有人會“破釜沈舟”地問傳染源從何而來。
比如廣西早在13就下發通知,要求陽性者不需要轉院、不需要報告,只需要在家隔離5天。
既然5天後可以解除居家隔離,那麽7天後復工自然沒問題。
退壹步說,雖然妳不用承擔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但道德約束和相關規定還是要遵守和執行的:
第壹,7天後癥狀消失,但不壹定代表癥狀完全轉陰,不代表沒有傳染性。即使沒有強制核酸檢測確定陰性的要求,為他人負責,受道德約束,也不遲。試著在家裏做個抗原測試來驗證壹下。如果是酒吧,現在復工也不遲。
二是在新的第十條中規定,人呈陽性後應自願留在家中或集中隔離,第6、7天連續兩次核酸檢測Ct值≥35才可解除隔離。雖然這個措施在“放開”初期,現在第壹輪很難保證,但如果條件允許,盡量兩次確認核酸,是負責任的態度。
總而言之,“放開”已經半個多月了。這期間發生了壹些變數很大的事情。各地或每個人都在壹開始就在解決壹些突發事件,“問責”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雖然專家提示晚了有可能避免,但是太不確定了。
總之,盡量不要提“是誰的責任”,每個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壹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