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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22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22年修訂)

(2000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建設部令第77號發布了壹系列有關住宅建設的法律。根據2015年5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決定》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5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修改其他部門規章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4號2022年3月2日)

第壹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範其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企業資質等級核準。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企業條件分為壹、二級資質等級。

不同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1)壹級資質:

1.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2 .近三年累計完成房屋建築面積30萬平方米以上,或累計完成相當於此的房地產開發投資;

3.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連續五年達到100%;

4.最近壹年住房建築面積654.38+0.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房地產開發投資額與此相當;

5.建築、結構、金融、房地產及相關經濟專業職稱的職業經理人不少於40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的經理人不少於20人,專職會計師不少於4人;

6.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房銷售中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

8.未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2)二級資質:

1.具有職稱的建築、結構、金融、房地產及相關經濟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其中專職會計師不少於2人;

2.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並配備統計員;

3.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六條臨時聘用或兼職的管理和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總數。

第七條申請資質等級核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壹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 .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3.開發經營項目的相關材料;

4.《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建立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部門和相應質量管理人員的說明。

(2)二級資質:

1.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2 .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

3.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具有質量管理部門和相應的質量管理人員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壹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確定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審批。

通過資質審查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3年。

申請資質核驗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通過相應的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

第九條資質證書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制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根據需要簽發若幹份資質證書。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方可補辦。

第十壹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的,應當在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營業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銷手續後0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年檢制度。對不符合原資質條件或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級或註銷資質證書。

壹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負責。

二級資質及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應當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

第十五條壹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接房地產項目,建設規模不受限制。

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接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註銷其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可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壹)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資質證書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十九條對開發經營活動中違法的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 165438+10月16建設部發布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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