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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審批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審批程序,規範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福建省外商投資企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國家允許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第二章審批程序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進行項目建設的審批程序:

(壹)在城市規劃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應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意見書”,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後,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項目建議書,其中技術改造項目向負責技術改造的經濟主管部門申請批準項目建議書。申請審批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時,必須按環保和土地審批權限附同級環保和土地管理部門的環保和用地預審意見。

對於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在取得規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後,應在取得技術改造經濟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出具《選址意見書》。

獨資項目、非經營性合資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和旅遊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合並,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項目建議書)用於申請立項。

(二)項目建議書批準後,應將環境評價報告(表)報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對於合資、合作項目,應單獨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評價報告(表)經批準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報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技術改造項目應報技術改造經濟主管部門審批。

(3)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後,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合資、合作項目,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規劃區內的獨資項目、合資非經營性項目和房地產開發項目,在環境評價報告(表)批準後,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後,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初步設計審批,技術改造項目應向技術改造經濟主管部門申請,未經批準不得進行施工圖設計。小型工程和技術簡單的項目,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技術改造經濟主管部門同意,可直接從方案設計轉入施工圖設計。工業建築大、中、小型工程的劃分,按國家有關標準執行,民用建築小型工程指按設計等級劃分的四至五個工程。

(五)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批準建設用地,其中非農業建設項目使用基本農田的,在申請建設用地前,必須辦理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基本農田使用證》。建設用地經政府批準後,屬於行政劃撥用地性質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準書》;屬出讓性質的土地,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六)需要拆遷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應持《建設用地批準書》並向拆遷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地上物拆遷完畢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七)城市規劃區內的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國有土地使用證》後,應按土地使用合同及有關規定的要求,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八)工程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同時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地震安全性審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劃審核、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審核和人防部門的人防審核。

(9)對於中外合資、合作項目,應及時向中國政府審計機關申請施工前審計。

(十)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工程,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放樣單,業主應按要求放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後,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外的工程,向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再向鄉(鎮)村莊建設管理機構申請核驗。

(十壹)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不得開工。

(十二)項目按計劃竣工後,應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技術改造項目應向技術改造經濟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竣工驗收委員會(驗收組)簽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外商獨資項目竣工驗收只檢查規劃、土地使用、外部公用工程配套設施、工程質量、環保、勞動、安全、衛生、消防、人防設施和竣工檔案,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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