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牛奶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產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增加對奶業的生產投入,重點用於生產保護、基礎設施建設、新品種開發引進、新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第七條市、縣(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奶牛進行登記。奶牛養殖企業和個人應當建立奶牛登記卡。第八條實行科學選種、育種,保證牛的質量。
奶牛更新應當報市、縣(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投資或者補貼的奶牛養殖企業和個人,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更新奶牛待遇。第九條從外地(市)進口或者銷往外地(市)的奶牛,應當報經市、縣(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隔離觀察或者檢疫後,方可運進或者運出。第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奶牛進行疫病檢查,對患有布魯氏菌病、結核病和其他人畜共患傳染病的奶牛應當進行隔離、凈化和無害化處理。第十壹條奶牛養殖企業應當有動物防疫員定期檢查和預防奶牛疫情。
從事奶牛養殖的個人應當接受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奶牛疫病的檢查和預防。第十二條奶牛養殖場應當符合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具有適合牛的戶外活動場所、用不透水材料硬化地面的牛舍和兩側糞便清理車道,並定期清洗消毒。第十三條嚴格執行擠奶程序,防止牛奶汙染。
盛奶容器應無毒無害,並定期消毒。第十四條從事擠奶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十五條牛奶加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加工車間應有更衣室、收奶室、工具洗滌室、消毒冷卻室、灌裝室和冷藏室,酸奶生產應有專門的菌種培養室。加工車間的規模應與產品的品種和產量相適應,並符合衛生要求。
(二)根據生產品種的不同,滅菌乳應配備瞬時滅菌設施、均質機、分離機等配套設備,並采用流水灌裝生產線進行包裝。
(三)有獨立的實驗室,能進行比重、脂肪、酸度、細菌、大腸菌群、致病菌等常規檢驗。檢驗人員應經相關部門培訓考核後持證上崗。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牛奶加工企業(作坊),應向市、縣(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向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第十七條牛奶加工企業收購的原料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
禁止購買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奶牛生產的牛奶,禁止購買被汙染的牛奶或者摻假的牛奶。第十八條牛奶廠(場)檢驗制度。禁止衛生質量不合格的牛奶出廠(場)。
滅菌乳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和微生物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強化乳的企業標準應由有關部門制定並批準。第十九條牛奶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無毒;包裝標簽應當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第二十條從事牛奶加工的人員,應當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第四章銷售管理第二十壹條牛奶銷售應當遵循定點、定時、方便群眾、多渠道經營的原則,合理布局經銷網點。第二十二條牛奶銷售點(亭)應當領取營業執照,明碼標價,並配備必要的冷藏設備。第二十三條牛奶銷售人員應當進行年度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