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每年年底也是國家集中整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時間節點。就像冬季打擊農民工欠薪壹樣,在多部門的共同努力下,以強有力的行政手段直接查處涉事企業,確保農民工能夠如期、順利領到工資回家過年。特別是今年年底,有關部門制定了明確的清欠時間表,為廣大農民工提供了重要的心理保障。
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由行政力量主導的臨時性行動,雖然“強而快”,但實際上並未觸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核心,因此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建築業發展和社會民生保障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1,行政整改司法處罰,欠薪壓力集中在直接用人單位。
四部門的聯合整治行動,是我國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集中體現。近年來,我國壹方面不斷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的行政監管,另壹方面也不斷健全和完善欠薪處理和處罰的司法依據保障。比如:
1)2011 5月,《刑法修正案(八)》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入刑;
2)2065 438+2003年6月,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具體定罪量刑標準及相關法律問題,為惡意欠薪罪設置了相對較低的門檻。
3)2065 438+2009年8月3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征求意見稿)》,為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專門立法征求意見。
其中,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是目前建築市場勞動爭議常用的法律裁判依據。在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家海引用它的話說:
處罰內容:拒不支付壹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超過三個月,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或者拒不支付十個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累計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符合上述條件,拖欠工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拒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面可以發現,無論是行政整改還是司法處罰,主要針對的都是最直接的用人單位,也就是施工單位、勞務公司或者包工頭。眾所周知,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直接原因是用人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到期工資,但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其實來自於業主和開發商的工程款拖欠問題。
在低價中標、業主/開發商占據市場主導地位的整體建築市場環境下,想要獲得項目的承包商往往被要求帶資或墊資施工,導致資金鏈非常脆弱。壹旦上遊開發商拖欠工程款,下遊施工方可能面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因此可以說,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實際上是上遊開發商通過支付拖欠工程款,將相應的資金壓力轉移給下遊施工單位的結果。如前所述,目前相關的行政整頓和司法處罰集中在下遊的建築、勞務、包工頭,並沒有觸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根源和核心,因此很難徹底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當然,從保護農民工社會權益的角度來看,臨近年底,行政和司法力量下的整治行動確實是短期內快速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有效途徑。
2、制度建設和制度保障,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相對於行政權力下的短期權益保護,制度層面的相關建設無疑能從長遠和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如廣泛應用工程擔保制度,從市場準入、工程款支付、工資支付擔保等方面有效預防和避免拖欠農民工工資。
支付擔保: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涉及兩種支付擔保,即直接原因下的承包人對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擔保;以及發包人在源頭上對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擔保。
前者通過承包人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資支付擔保。壹旦承包方不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擔保人將代為履行工資支付義務。在後壹種情況下,開發商通過委托擔保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供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壹旦開發商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擔保人將履行工程款支付義務或賠償相應損失。
兩大支付保障功能,壹方面保證施工承包商按時收到開發商的工程款,減輕其資金壓力,避免資金鏈斷裂的風險,從而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支付;另壹方面,即使施工承包商出現資金問題,無法按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擔保人也可以代為支付,有效保證了農民工工資。
市場準入:
通過工程擔保制度在發達國家的發展和應用,我們可以看到工程擔保制度在市場準入篩選和建設活動風險防控方面的更多可能性。比如美國的工程擔保制度,承包商能否獲得保險公司作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直接決定了他能否參與相應的市場經營活動。
為什麽會這樣呢?答案是,美國保險公司依托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建立了權威的風險評估體系,從而有效地將市場業務準入篩選的話語權傳遞給工程建設領域的產業鏈。
美國工程擔保制度的市場準入功能對我國工程擔保制度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目前,我國工程擔保市場上,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三類擔保人同時並存,保險擔保為工程保證保險。近年來,政策和市場發展勢頭迅猛,為借鑒和發展美國工程保證保險的功能模式提供了有利條件。
以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為例: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主要原因在於業主和開發商拖欠工程款,但也離不開施工承包商自身缺乏足夠的財務風險抵禦能力。
壹旦項目擔保體系能夠在市場準入篩選中發揮有效作用:
1)壹方面,通過與相關行政部門審批結果掛鉤,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的開發商無法獲得施工許可,在市場準入門檻上提前規避了可能出現的工程款拖欠風險;
2)另壹方面,通過對施工承包方的資金實力、工程業績、風險應對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評估,將拖欠農民工工資風險高的企業排除在市場業務範圍之外,從而增強施工承包方在建築市場的整體企業實力,防範和避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綜上所述,建設單位、勞務公司、包工頭的行政、司法整治活動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這壹重要的社會民生問題。只有在制度層面,通過相應的制度保障,才能從根源上有效預防和避免相應風險因素的出現,從而徹底解決長期困擾我國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