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崇拜戰犯就是美化侵略,否定抗日戰爭的正義性。尤其是在南京這個經歷了慘烈大屠殺的城市,祭拜屠夫顯然具有挑釁性。
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七條,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美化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南京市國家公祭保護條例》也明確禁止以涉及南京大屠殺的相關行為損害民族感情和尊嚴,否則也可涉嫌尋釁滋事,給予治安或刑事處罰。
因此,壹旦查實向戰犯獻祭的行為是故意的,是故意挑釁社會,制造事端,造成嚴重的社會秩序影響,就可以認為是尋釁滋事違法甚至犯罪。
向戰犯供奉牌位,性質十分惡劣,影響特別嚴重,影響了整個社會。故意給人供奉牌位,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即使不能認定為刑事犯罪,或者達不到犯罪的程度,也要對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尋釁滋事者,可處5至15日拘留,並視情節處以相應罰款。
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是因為我們不忘歷史,不辱使命,自強不息。對於這種公然美化侵略、挑釁歷史、對抗社會的行為,我們應該加大懲罰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27條第2款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美化侵略侵略戰爭,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京市國家公祭保護條例
第二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歪曲、否認南京大屠殺史實,侮辱、誹謗南京大屠殺遇難者和幸存者,編造、傳播含有上述內容的有損國家和民族尊嚴、傷害人民感情的言論或者信息。
第四十壹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侮辱或者誹謗他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宣傳、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26條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42條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第二款。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第299條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損害公眾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