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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法學科有哪些新發展?

1.2001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開啟了中國國際法發展的新時代。

2001 65438+2 11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世貿組織”)正式成員,這是改革開放進程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事件。將崛起的中國納入全球體系是國際社會面臨的歷史性挑戰。對中國本身來說,在國際社會中爭取與其充滿活力和不斷增長的經濟相稱的地位也是壹個歷史性的挑戰。

入世前後,中國政府不僅在國內開展了前所未有的普及WTO知識的活動,而且履行了對世界的承諾。此外,還開展了前所未有的立法清理工作。中央政府* * *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廢止了500多部被確認與世貿組織規則不壹致的法律法規,修訂了許多其他法律法規。地方政府* * *清理地方政策法規1.9萬余項,許多國際規則和慣例被納入我國國內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中國積極履行在世界貿易組織框架內的義務,不斷完善對外貿易法律體系,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對外貿易制度,規範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完善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管理制度,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外貿易調查制度和對外貿易促進制度, 並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完善了貿易救濟制度、海關監管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制度,建立了統壹統壹的制度。

2011 8月31日,世界銀行行長佐利克表示,中國入世十年,中國領導人將世貿組織的要求視為中國增長模式結構性改革的催化劑。這些改革在減少貧困、提高收入和創建新企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國在減貧方面取得的成就使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中的減貧目標達到了壹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取得了圓滿成功。加入世貿組織以規則為基礎的體系和爭端解決程序,不僅去除了造成多方面緊張的導火索,也為中國快速融入全球經濟掃除了障礙。當初,中國輸入的是壹種“全球秩序”:中國引入了主要由美國設計的預先存在的政策、規則和制度。當時的中國更像是壹個只能適應國際貿易條件的中小經濟體。今天,中國是與美國和歐盟平起平坐的世界三巨頭之壹。中國現在不僅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和頭號商品出口國,也是金融危機後全球經濟增長的最大貢獻者。”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中國法學研究(特別是國際法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機遇,創造了良好的新環境,使中國法學研究(特別是國際法研究)進入了壹個新的重要發展時期。縱觀過去十年的成就與挑戰,世界對中國法學研究(尤其是國際法研究)的影響主要有以下幾點。

(壹)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不僅使世界貿易組織法成為中國法學研究的新領域,也對中國法學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戰。

世界貿易組織被視為在全球治理中促進國際和諧乃至國際相互尊重的催化劑。世界貿易組織法律秩序是國際法壹般原則(特別是國家主權平等、誠信履行義務、國際合作、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條約解釋習慣規則等)的具體運用和體現。).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秩序包括壹套法律規則、壹個貿易體系和壹個世界貿易實體。它有兩個基本特征:有效的規則和執行機制。WTO法律體系是由貿易實力與法律規則、原則與例外、強制性規則與任意性規則、互惠性規則和非歧視性規則構成的多邊貿易法律體系。WTO組織法是壹個對立統壹的矛盾體:開放性與自足性、動態性與穩定性、專業化與多學科性、政策性與法律性。目前,世貿組織多邊貿易體制中條款和制度的法律化進程遠未結束。WTO組織法作為壹項法律制度,需要進壹步規範和法律化,WTO研究的法律化進程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律體系。圍繞WTO法的法律性質,國內外有許多名稱:世界貿易法、國際公法、WTO法、全球貿易壹體化法、超國家貿易法、跨國貿易法。國外研究WTO的方法很多:從政治分析、經濟分析、政治經濟學分析、理性選擇理論、公共選擇分析、國際制度分析、國際政治經濟學分析、法律方法,到法律經濟方法、多學科或跨學科方法。其中,法學、經濟學、政治學及其交叉學科的合作運作日益成為壹大研究趨勢。目前,在歐美學者的推動下,壹種融合了經濟、法律和政治三大學科,以WTO為主要研究對象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正在興起。

中國是壹個和平發展的世界貿易大國,也是壹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治化進程中的轉型經濟國家。它不僅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也是世貿組織的新成員。根據WTO協議,中國享有許多權利,但也承擔許多義務,特別是在加入WTO的過程中,在市場開放和法律制度方面做出大量承諾;中國全面參與世貿組織事務,包括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和多哈回合談判。中國作為原告、被告和第三方參與了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活動。由於中國在世貿組織中的獨特地位(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和壹般轉型經濟體之間,在貿易大國和貿易小國之間),中國願意並且能夠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發揮建設性的橋梁作用。由於貿易爭端和摩擦隨著中國貿易額的急劇上升而增加,中國需要利用其不斷增強的貿易實力和積極的貿易政策和法律,通過世貿組織處理貿易爭端和摩擦,維護世界多邊貿易體制和中國的權益。中國法學研究面臨以下挑戰。

首先,不僅要考慮執行世貿組織協議和處理世貿組織事務的相關政策,如“世貿組織協議在中國國內法中沒有直接效力”,“以我為主體,為我們服務”,“誠信履行世貿組織成員義務”,“繼續推進改革開放,積極參與經濟全球化”,還要討論如何通過修改和制定相關法律賦予這些政策明確的法律含義,並確定實施這些政策所需的可操作的法律規範。

二是同時要進壹步加強在國際法、行政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憲法、法理學等法律領域對WTO組織法對中國法治的正負效應的研究,結合WTO主要成員貿易法律政策與WTO組織法互動關系的比較研究。重點關註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在重大貿易政策調整、法律改革和國際貿易活動中出現的重大貿易爭端和新問題(如市場經濟地位、知識產權保護、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核心勞工標準、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和人民幣匯率等)。對於CEPA、ECFA等區域自由貿易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司法解釋,根據WTO組織法和國際貿易關系的新形勢,結合我國實際,應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認真、深入、具體的研究和分析。

第三,既要考慮盡可能地運用國際法和國內法,動員和整合國家、企業(包括各種協會、行會)和公眾的力量維護中國的權益,又要大膽確定開放進取的外貿法律制度的政策取向,大力推進中國現行經濟體制和外貿法律制度的進壹步實質性改革,壹方面要對中國相關法律、政策和制度的改革和調整提出具體建議。另壹方面,科學論證了中國貿易政策和法律的理論框架,包括國內機制、雙邊機制和多邊機制及其相互促進和協調,為中國從世界貿易大國向世界貿易強國發展構建了新的外貿法律體系。

(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促使中國對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政策由消極轉向積極。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表明中國接受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強制管轄,這不僅開創了中國解決國際爭端的先例,也標誌著中國對國際法態度的轉變。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強制管轄權。在此之前,中國尚未在任何國際條約或協議中同意將其相關爭端提交任何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進行公正審查和獨立裁決,並在必要時最終實施制裁。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就必須接受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這對中國來說是史無前例的。

世界之初,中國無法像歐美發達成員和印度、巴西、南非等發展中成員壹樣參與WTO爭端解決活動。而是抱著認真學習和培養人才的態度,以第三方的身份參與爭端解決機制,積極備戰,尋找合適的時機,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參與WTO爭端解決機制。過渡期的結束,客觀上迫使中國由被動轉為主動。“自2006年以來,中國參與世界貿易體系的形式發生了顯著變化,從專註於修改國內立法,以符合世貿組織的規則和紀律,轉向更具對抗性的方式。”最突出的特點是,中國起初以第三方的身份頻繁參與爭端解決活動,而幾乎沒有以壹方的身份出現。除了2002年搭順風車投訴美國鋼鐵保障措施,2004年被告與美國的集成電路增值稅案也以雙方談判告終。中國被視為容易妥協的被告和不情願的原告。它樂於坐在世貿組織的後面,很少通過多邊渠道解決貿易爭端。但是,從第六年開始就變了。截至2012年2月底,中國已提起8起申訴,應訴23起訴訟,作為第三方參與89起案件。在WTO爭端解決活動中,中國不僅是積極的第三方和容易妥協的被告,也是積極的原告和模範的執行者。隨著參與WTO爭端解決活動的日益深入,中國政府提高了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認識,堅定了通過WTO解決國際貿易摩擦的信心,越來越自覺地將WTO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實施本國貿易政策的重要工具和有效參與並影響WTO全球貿易治理的重要途徑,這不僅表明了其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積極態度, 而且從維護世貿組織的規範和規則中獲得巨大利益,也體現了其重視利用多邊法律手段解決貿易摩擦和促進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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