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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警的義務。

法律主觀性:

在夏季,由於天氣炎熱,家庭用電量也增加,這也是夏季火災頻發的原因。因此,夏季的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為了防患於未然,大家都要提高防火意識。《消防法》規定的消防: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納入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負責組織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增建、改建、配備或者進行技術改造。消防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和使用先進的消防技術和設備。第九條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必須位於城市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設置在合理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解決。第十條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後,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壹條建築構件和建築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根據國家工程建築防火技術標準的規定,公共場所的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采用不燃、阻燃材料,必須選用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第十二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第十三條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發生火災危險的,組織者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第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及其所屬部門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四)組織消防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證疏散通道和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住宅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五條在設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物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在有車間或倉庫的建築內,已設置員工宿舍的,應限期解決。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後,可以繼續使用。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可能發生火災和發生火災時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建立防火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誌,實施嚴格管理;(二)實施日常消防檢查,並建立檢查記錄;(三)為從業人員提供消防安全培訓;(四)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消防演練。第十七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或者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生產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應當在產品上附有燃點、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的說明,並標明防火防爆註意事項。獨立包裝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貼有危險品標簽。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禁止將火種帶入生產和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禁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儲存可燃材料的倉庫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第十八條禁止在具有火災和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經營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從事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第十九條消防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配件或者滅火劑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銷售單位和品牌。第二十條電器產品和燃氣器具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電氣產品和燃氣器具的安裝和使用,線路和管道的設計和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技術規定。第二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或者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事業和城市建設單位在修建道路、切斷可能影響消防隊滅火救援的電源、水源和通訊線路時,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第二十二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草原防火期、重大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針對性的防火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第二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四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等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第二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持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齊全、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和消防車通道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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