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滁州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這裏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國有土地上建築物價值的補償,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類市場價格,並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這裏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會根據年度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相應的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居民參考。例如,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每年都會發布石家莊拆遷區域住宅房源市場價格表,以響應三年大變樣的政策。如果妳不知道妳所在地區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可以咨詢當地政府建設部門或者索要材料。對確定房屋價值的評估有異議的,可以復核評估。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專家委員會申請重新評審。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對於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各城市壹般都確定了具體數額和計算方法。具體可參考各地出臺的標準。筆者這裏列舉的補償標準,是按照被拆遷人自行搬遷過渡的方式計算的。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需要支付臨時安置費。以石家莊為例(自行搬遷):2012搬遷費20元/m2,分兩次計算;臨時安置費(過渡費)按25元/m2計算,逾期在12個月以內的每月增加50%,預計不足24個月的從13個月起增加75%,逾期超過24個月的從第25個月起增加100%。
3.因停產停業造成損失的賠償。這個費用是非住宅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因為是個案,賠償標準無法統壹。壹般由征收相關各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貼和獎勵。補貼包括艱苦補貼和聯營補貼。艱苦津貼是對貧困人口的補助,按照當地政府發放的標準確定;公攤補貼對所有被拆遷的房屋進行額外補貼,也會發放公攤補貼標準。比如石家莊發布了石家莊市區被征收房屋基準補貼系數。獎勵是指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搬遷而支付給被拆遷人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各地不壹樣,但費用不是強制性的,交不交要看當地政策。
4.房屋裝修及家電搬遷補償。房屋裝修補償也是雙方先協商,協商不能由評估機構決定。家用電器的搬遷也參照上述辦法執行。但為了統壹方便,各縣市會根據市場價格發布具體補償標準,具體金額以發布時發布的補償標準為準。
二、《滁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53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滁州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拆遷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具體承擔城市房屋拆遷的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司法、民政、公安、文化、環保等有關部門和被拆遷人所在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好拆遷工作,保障城市房屋拆遷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建設用地批準書;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和資金監管協議。
第七條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拆遷範圍、方式和期限;
(二)拆遷範圍內房屋的結構、用途、竣工日期、建築面積、產權登記等基本情況;
(三)拆遷補償、補貼的預計費用;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安置標準,新建安置房的平面設計和位置;
(五)臨時過渡方式和具體措施;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及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載明的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範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範圍不得超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的用地範圍,但應當包括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用地以外的道路、綠化等退讓紅線所需的拆遷範圍。
建設項目在不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情況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拆遷範圍時,應當依據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及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核定拆遷範圍。
第十條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和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變更拆遷範圍或者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延期手續;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壹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也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實施房屋拆遷應當遵守市容、環境保護、施工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文明安全施工,保持環境整潔。
第十二條拆遷人實施拆遷時,應當將房屋拆遷納入拆遷計劃。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並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受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三條拆遷範圍確定後,自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拆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壹)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房屋抵押和租賃登記。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手續。暫停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暫停期限延長不得超過1年。
有關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規定的暫停期限內為本條第壹款所列事項辦理相關手續,該暫停期限不得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四條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二)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
(三)產權調換房屋差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搬遷時間、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
(六)違約責任和協議糾紛的解決方法;
(七)雙方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實施拆遷:
(壹)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所有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 * *部分人對拆遷補償方式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房屋被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拆遷出租房屋,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和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嚴格執行。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約定期限內拒絕搬遷或者發生其他糾紛的,被拆遷人可以根據拆遷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拒不搬遷提起訴訟的,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當事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的具體程序以《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則》為依據。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除依法停止執行的情形外,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九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搬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建築物的,應當按照《安徽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不得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實施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影響生產和生活的行為。被拆遷人不得損壞被拆遷房屋的拆遷設施。
第二十二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受讓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出讓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公告,並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及時變更已簽訂協議中的被拆遷人。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實行專項資金制度。拆遷人應當將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專用賬戶,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和資金存儲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前款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交存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的總建築面積乘以上壹年度同類地段、相同性質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被拆遷人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可以折價計入。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使用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未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拆遷人不得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用於其他用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查,並作出審核決定。
第二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收集房屋拆遷的下列信息,加強拆遷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
(壹)房屋拆遷和建設的有關批準文件;
(二)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其調整資料;
(三)委托拆遷合同復印件;
(四)拆遷過程中的行政執法文書;
(五)與拆遷有關的其他檔案。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和建築面積,以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和其他有效房屋產權證書標註的用途和建築面積為準。
1990 4月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已經變更,繼續按變更後的用途使用。經房屋所有權人申請,由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變更登記的,應當認定為變更用途。
第二十七條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所有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或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建設工程原實際造價的30%-50%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
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市政府公布的貨幣補償基準價為基礎,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建築結構、開發等因素確定。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國土等部門確定貨幣補償基準價(含縣市),報市政府批準後,於每年6月65438+10月31前公布。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公示制度。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在被拆遷區域內公布被拆遷人姓名、被拆遷房屋門牌號、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信息,公布時間不得少於10天。
第三十壹條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評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成立房地產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專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從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
拆遷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結論應當作為裁決機關裁決的依據;未申請鑒定的,鑒定結果作為裁決機關的依據;鑒定費用由鑒定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被拆遷人屬於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被拆遷住宅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低於當地市、縣的,產權調換時,被拆遷人應當提供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當地市、縣的房屋作為安置房。安置房價格高於被拆遷房屋價格的,不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的差價。
前款所稱特困戶,是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三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提供不低於被拆遷房屋原建築面積的安置房,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三十四條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和安置人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新建安置房應當符合設計規範要求,並通過驗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拆遷人不得擅自安置,並不得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終止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產權調換,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拆遷周轉房到安置用房,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周轉房的,拆遷人應當自搬遷之月起4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房的,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