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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

婚禮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

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是,壹般情況下,男女雙方談婚論嫁時,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實踐中,男女雙方戀愛但未結婚或登記結婚後不久即離婚,往往涉及彩禮返還問題。以下是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妳可以了解壹下。

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是1。1.什麽情況下必須返還結婚禮金?

最高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疑難問題的聲明(二)第10條要求:被告人請求退還按習俗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檢察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的,應當適用:

(壹)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相互申請結婚登記,但未向對方提供的;

(3)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衣食住行困難的。

可以適用上述第(2)項和第(3)項的要求,以離婚為標準。

二、彩禮錢沒退是什麽情況?

1.不符合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疑難問題的說明(二)》第10條的規定,對方訴請返還彩禮,不適用。該條中的另壹種情況“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衣食住行困難”,應具有約束力。這種情況是指支付彩禮的另壹方婚前借款,婚後從還債到經濟上沒有發展,或者婚前使用個人財產,婚後沒有固定的經濟發展,靠自己的精力無法維持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水平。明確“衣食住行難”需要根據彩禮錢的多少、支付人的收入來源、當地的衣食住行標準等進行充分考慮。現階段可以參照當地低保標準有效明確。

2.符合最高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適用問題的聲明(二)》第10條第(三)項的要求。但對方已經以同居2年左右,生過孩子或者給過彩禮錢為由,懇求對方返還彩禮。特別是幾種情況:

壹、雙方共同生活2年左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其次,雖然同居不到2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懷孕了。

最後,接受的彩禮錢確實用於相互的衣食住行。以下內容說明在司法部門的實踐活動中如何把握第三種情況:首先規定“確實”用於相互的衣食住行。這就規定了收受彩禮錢的另壹方要拿出充分的‘直接證據’進行多方確認,以防止被用作拒絕返還彩禮的借口;其次,女性在“結婚”前選擇的嫁妝適用於對方,不能視為用於對方的衣食住行。由於女方的嫁妝是她的“婚前”資產,在共同衣食住行期間,男女雙方都是其共同衣食住行的婚前資產,不能適用這壹要求;另壹方面,共同衣食住行的定義,僅限於主要家庭成員在衣食住行、生產制造等方面所要支付的具體費用,如男女雙方在另壹方或對方生病的費用、共同投資經營項目等。(感情問題加老師手機/信:)

離婚時討要彩禮返還有時間限制嗎?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疑難問題的說明(二)》第10條的要求:“被告人請求退還按照風俗習慣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檢察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的,應當適用:

(壹)彼此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二)相互申請結婚登記,但未向對方提供的;(3)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衣食住行困難的。可以采用上述第(2)、(3)項的要求,以離婚為標準。“按照習俗應該返還的彩禮錢有兩種:如果彼此沒有結婚登記,註意是否備案,而不是是否是結婚儀式;他們結婚後,彼此之間壹直沒有衣食住行,或者是支付方很難支付彩禮。已經結婚離婚的,不退還彩禮。

這裏的衣食住行困難是指絕對困難,即最高法院第二十七條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許多問題的表述(壹)《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另壹方的衣食住行困難”,是指依靠離婚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資產不能維持當地最低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對方沒有住所,衣食住行都很難歸屬。“它的衣食住行早已無法依靠自身的能量維持當地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標準。符合左右標準的,可以約定離婚返還彩禮。必須看到,衣食住行的艱苦,在現實中肯定是存在的。如果彩禮錢交了,離婚時衣食住行的艱辛找不到,也不能規定返還。

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六條規定的請求返還彩禮的壹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結婚的,從返還對方時起計算,對方拒絕返還的。登記結婚的,從消除夫妻關系生效之日起計算,不從給付彩禮錢之日或者結婚生效之日起計算。可以產生中斷、終止、增加等。自生效之日起2年內未履行控制權的,控制權要求返還彩禮的權利未得到法律法規的保障。

婚禮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2壹、婚禮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

我國法律既不禁止也不肯定給付彩禮,是否給付彩禮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根據彩禮的民間性和依附性特點,界定彩禮的標準應以習俗和婚約為基礎,兼顧婚姻的嚴肅性、我國禮尚往來的傳統習慣、財產價值是否較貴等因素。在彩禮已經給了對方,但最後沒有結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這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壹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彩禮糾紛進行了正式解釋。可見,司法解釋在確定是否返還彩禮時,是以當事人是否結婚為依據,而不考慮解除婚約的原因,也不考慮是誰的過錯導致解除婚約。總之,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沒有達到訂立婚約的目的時,只要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就得無條件返還。

二、返還彩禮司法解釋的適用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也規定了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條件。妳是怎麽理解“生活中的困難”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解釋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該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壹致。也就是絕對的困難才是真正的困難,因為彩禮付出後,無法靠自己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彩禮付出前相比的財產損失,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困難。

在現實生活中,支付彩禮的問題不僅僅是已婚男女之間的事情,還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交流。因此,彩禮的給予者和接受者不應僅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而應從廣義上理解。就給付方而言,由於彩禮的數額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比較大,是由給付方擁有相同財產的整個家庭,有時甚至是擁有相同債務的整個家庭來給付的,所以彩禮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給付,也可以由婚姻關系雙方的直系親屬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理,就彩禮而言,既包括婚姻關系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親屬接受彩禮的情形。如果對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主體進行限制性解釋,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在我們明確了彩禮給付和收受的主體後,如果出現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由誰來返還,也就是誰來負責?有人認為,彩禮多數情況下是父母接受的,因此離婚案件中應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註重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但在壹些地區,在戀愛結婚過程中,仍有壹方(主要是男方)給予另壹方(主要是女方)壹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給彩禮。雖然彩禮可能會增進男女雙方的感情,但並不能使雙方的關系安全可靠,有些戀人在接受彩禮後還是會分道揚鑣。在廣大農村,關於彩禮的處置,有壹個約定俗成的做法,就是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禮不退;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禮應該全額返還。這種返還彩禮的習俗包含了壹個簡單的道理,就是對造成解除婚約的錯誤壹方給予壹定的懲罰,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可見,對於解除婚約後彩禮的處置,民俗和司法解釋各有側重。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訂婚目的是否達到,而民俗側重於哪壹方的過錯導致訂婚目的沒有達到;前者重在結果的考量,後者重在原因的考量;與前者相比,後者更容易被大眾接受,更公平,更有利於維護社會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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