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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201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以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是指前款規定的保護野生動物。

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野生動物資源,是指野生動物及其生活環境;術語“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野生動物的任何可識別部分和附屬物以及含有野生動物成分的產品。第四條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依法從事野生動物科學研究、人工繁育等保護及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野生動物資源保護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解決。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陸生和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陸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七條有下列成績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壹)挽救、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成績顯著的;

(二)在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應用推廣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辦法的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揭發有功的;

(四)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有其他貢獻的。第二章野生動物保護第八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科學評估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活動。每年4月23日至29日為省“愛鳥周”,11月為省“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第十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制定野生動物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第十壹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繁殖區和水域,候鳥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中途停留地,應當劃定為自然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十二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生物技術措施和工程措施,改善野生動物的主要棲息地和食物條件。

禁止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窩及其他生活環境。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受傷、饑餓、擱淺、走失、誤入港灣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並及時向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四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繁殖場所,禁止超標準排放工業汙水、廢氣,堆積工業廢渣,傾倒生活垃圾和使用有毒有害藥物。第十五條因保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野生動物的管理第十六條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禁止獵捕、殺害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種群控制、疫情監測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禁獵區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獵捕國家和省非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當經縣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持槍狩獵的,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許可證。第十九條狩獵者必須按照證件載明的種類、數量、地點、時限、工具和方法進行狩獵。第二十條在城市市區及其郊區、風景旅遊區、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禁止狩獵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存和繁殖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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