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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2)

經過1994稅制改革,中國已初步形成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框架,但建立和完善稅制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包括:

1.完善個人所得稅。從個人所得稅制來看,目前是分項稅制。今後將過渡到分項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增加應稅項目,合理確定扣除項目和標準。采取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2.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按照公平稅負、促進平等競爭、逐步實施國民待遇原則的要求,統壹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保留必要的稅收優惠,借鑒國外所得稅制度的經驗和良好做法,規範企業所得稅,實現簡化高效。

3.完善地方稅體系。主要是研究制定遺產稅和贈與稅,改革城市維護建設稅和土地使用稅。

4.完善增值稅制度,加強增值稅管理的措施。

二。鼓勵外國投資的優惠稅收政策

中國鼓勵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上:

1.有限地區降低稅率的優惠政策。例如,對設在經濟特區的企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設在沿海開放地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江城市、沿邊開放城市和內陸省會城市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以及設在旅遊度假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限定行業和項目降低稅率和稅收政策。例如,從事港口和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企業;設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地區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投資者的資本金投入或營運資金超過1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對設在經濟開放區的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投資回收期長的項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限定行業和項目給予定期優惠政策。

(壹)對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2)對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銀行,從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壹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兩年;

(3)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內減半征收兔稅,五年內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鼓勵外商興辦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對外商投資出口企業,按稅法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值70%以上的,可按現行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外商投資的先進技術企業,按規定減免稅期滿後,可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年。

5.鼓勵外商轉讓先進技術。外商在農業、林業、畜牧業、科研、能源、交通和重大技術領域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代扣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免繳預提所得稅。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6.鼓勵外國投資者擴大在中國的資本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設立其他外商投資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可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興辦擴大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

最近,為了進壹步吸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中國政府決定對國家鼓勵的外商投資項目重新實行免征進口機器設備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優惠待遇。

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涉外稅收政策調整勢在必行。

1979以來,我國涉外稅收制度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為適應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在1980和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第四次會議先後審議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工商統壹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輛牌照稅,從而形成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地方稅在內的壹整套涉外稅收法規。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涉外稅收制度也在不斷改革。1991 4月,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廢止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

1994稅制改革主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流轉稅改革。1993 65438+2月,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國務院發布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從1994 1起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同時,停止執行工商統壹稅條例。這樣,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壹樣,實行統壹的流轉稅政策,改變了長期以來內外資企業適用不同流轉稅制度的模式,向統壹稅制邁出了重要壹步。

涉外稅收制度自建立以來,壹直不同於國內稅收,自成體系。這壹稅制基本適應了當時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在組織財政收入、鼓勵外商投資、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對外經濟交流、維護國家經濟權益等方面發揮了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的確立,涉外稅收與內資企業稅收政策不同,難以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稅制統壹是必然趨勢。

通過1994的稅制改革,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差別化稅收待遇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上。1991兩個舊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合並時,適當調整了所得稅的優惠待遇,主要突出了行業的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在吸引外國投資者投資中國,特別是在中國沿海地區發揮了壹定的作用,但也形成了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明顯差異。例如:

1.現行優惠政策存在多層次的地區差異,不利於引導外資參與邊遠貧困地區的開發建設。同時也造成了地方政府相互攀比,有的擅自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給國家帶來了不必要的損失。

2.目前的產業傾斜與國家產業政策仍不相符。目前行業偏好主要集中在?生產性企業,但是在定義上呢?當時生產性的,稅收法規不能壹壹列舉,只能籠統地對主要行業進行分類。以國家產業政策衡量,有些屬於?生產性的有些不是國家鼓勵的,但有些是傳統意義上的?不思進取?但是,它是國家鼓勵的行業。

3.眾多的優惠政策帶來了執行上的困難,降低了法律法規的透明度,也形成了很多政策漏洞,給了壹些人可乘之機。根據稅改方案,調整合並現有企業所得稅制度,即兩部企業所得稅法或暫行條例,是未來幾年稅改的重要內容。其目的是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規範稅制,公平稅負,為中外企業創造基本平等的競爭條件,同時根據國家產業政策,保留必要的鼓勵投資措施。因為法規的修改和合並需要詳細研究壹系列理論和技術問題,必須通過相關的法律層面,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目前享受的所得稅優惠短期內不會改變。何時以及如何進行調整將取決於改革的進展和需要。當然,在調整時,國家會認真考慮現有企業的利益,以確保稅制的平穩過渡。

4.關於出口退稅問題。

稅改後,1994 65438+10月1後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行業壹樣,統壹執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存在增加納稅申報的問題。這些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出口產品涉及的進項稅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退稅。

出口貨物退稅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壹般來說,出口貨物的退稅率是由法定稅率決定的。我國65438年至0994年實行新稅制後,也是這樣確定的。但由於部分行業、企業和產品存在稅負增加的實際問題,為保證新舊稅制平穩過渡,國家陸續實施了壹系列減免稅優惠政策。如國家新產品、化肥、農藥、農膜、飼料等產品給予壹定期限的稅收減免;

對商業企業以及福利企業、校辦工廠的肉、禽、蛋、水產品、蔬菜批發業務,實行稅收優惠;給文化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額外退稅,等等。此外,現行稅收征管手段相對落後,管理水平低的問題相當嚴重。這樣,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實際稅負就遠遠低於增值稅的法定稅率。因此,存在出口貨物按法定稅率退稅的問題,導致出口退稅規模大幅增加,超出了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難以及時拿到用戶的退稅款,影響企業資金的正常周轉。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決定自7月L日起,按照實際稅負降低出口貨物的出口退稅率,1995。調整後的出口退稅率為:農產品、煤炭退稅率為3%;以農產品為原料加工的工業品及其他貨物退稅率為13%增值稅稅率;其他適用增值稅稅率17%的貨物,退稅率為14%。不久後,國務院決定再次下調出口退稅率,從1,996,1,1開始。10%和14%的退稅率分別調整為6%和9%,農產品和煤炭退稅率保持不變。去年下半年以來,為支持某些行業或產品擴大出口,經國務院批準,紡織、造船、煤炭、建材等行業的產品出口退稅率均有不同程度的調整。

按照上述退稅率,外貿收購企業均采取先征後退的辦法;對生產企業(包括1994 65438+10月1後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營和代理出口貨物,可執行目前規定的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基礎計算的退稅率,也可實行先征後退的辦法。免檢、到貨、退貨?方式。

從1999 65438+10月1起,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均按上述辦法辦理出口退稅。這基本實現了內外資企業在出口產品退稅政策上的壹致性。

四。稅收征管體制改革

近年來,中國在致力於稅制改革的同時,對如何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索。新稅制的實施對稅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經過幾年的改革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已初步建立?在納稅申報和服務優化的基礎上,依托計算機網絡,集中征收和重點稽查?新的征管模式。這種征管模式的主要內容:

1,建立納稅人申報制度。

2.建立稅務機關和社會中介組織相結合的納稅服務體系。

3.建立基於計算機的管理和監控系統。

4.建立健全檢查制度。稅務稽查將成為稅收管理的重點,成為新稅制順利運行的有力保障。

動詞 (verb的縮寫)香港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的稅務關系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香港回歸中國後,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壹國兩制?繼續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思想。香港作為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實行自己獨立的法律制度和稅制,自行立法設定稅種、稅率、免稅等稅務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行使主權後,內地實施的稅收法規不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

1.內地與香港在對外簽署和執行稅收協定中的關系。

根據《基本法》第1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此基礎上,需要與有關締約國協商達成協議,才能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從中國與外國簽訂的57個稅收協定的實施情況來看,由於這些協定所列的中國稅種只適用於中國內地,因此這些稅收協定沒有壹個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於稅收協定需要根據締約雙方具體稅制的特點進行談判和簽署,而不同稅制的壹方會與另壹方進行談判和簽署,在技術上很難處理具體條款,因此很難付諸實踐。

此外,《基本法》第151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文化和體育等領域使用其資源。中國和香港?以的名義,獨立自主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保護和發展關系,簽署和執行有關協議。?所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嗎?中國和香港?以中國名義單獨與各國、各地區和有關國際組織簽署和執行稅收協定,維護和發展稅收關系。

2、香港同胞在內地投資,或者從內地取得收入的稅收問題。

回歸後,香港同胞在內地投資和取得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外國個人,將比照適用現行稅收政策。中央人民政府繼續鼓勵香港同胞投資內地,凡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納稅義務的,均可繼續享受中國對外國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基本法第11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單獨的關稅地區嗎?回歸後,內地與香港之間的貿易(指貨物銷售,不包括服務貿易)仍視同與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的進出口貿易,繼續執行現行稅收政策。即內地從香港進口的貨物,應按稅法規定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內地出口到香港的貨物,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出口退(免)稅。

3.關於香港和內地避免雙重征稅問題。

回歸後如何避免內地與香港雙重征稅,是香港人特別是工商界關心的問題。從以往的稅收實踐來看,由於香港實行地域稅收管轄,即對其境外所得不征稅,而且內地有規定說境外納稅可以抵兔,所以大部分重復征稅問題都可以自動解決。關於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雙重征稅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今年年初達成協議,作出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這項安排已於今年四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並於今年七月在內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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