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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和工傷有區別嗎?

法律主觀性:

員工病假醫療期間的工資計算如下:1 .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1995)309號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對於員工的“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支付其工資的60%;連續工作滿兩年不滿四年的,按工資的70%發放;連續工作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工資的80%發放;連續工作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照本人工資的90%發放;連續工作八年及以上的,按照本人工資的100%發放。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帶薪天數)二。長期病假工資的計算《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病假管理保障職工病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滿六個月的稱為“短期病假”,休滿六個月以上的稱為“長期病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休假天數按實際休假天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有休息日和節假日的除外。對“長期病假”職工,企業按以下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期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為本人工資的40%,連續工齡不滿壹年的為本人工資的50%,連續工齡三年以上的為本人工資的60%。我這裏的工資是指正常情況下員工實際工資的70%。職工患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當補足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崗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當補足到在崗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職工疾病待遇高於上壹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的,可以按照上壹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資計算。《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條,是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第三條企業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至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壹)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個月;十五年二十年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是二十四個月。第四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計算六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六個月的,計算十二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九個月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二個月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十八個月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假時間計算。第五條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並患有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的難治性疾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被認定為壹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患有經醫生或者醫療機構認定難以治療的疾病的,醫療期滿後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對醫療期滿仍未痊愈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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