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性看待網絡民意,尤其是如何合理定位網絡民意與司法獨立的關系,是當前不可回避的問題。
應該說,網絡事件是“協同”造成的。筆者認為,權力信任的缺失和網絡群體的集體無意識是網絡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首先,民眾對公權力缺乏信任。壹般來說,人們對公共權力的信任源於他們長期的生活經驗,是他們自身在過去歷史中經歷的結果。隨著轉型期社會矛盾的日益增多,權力機關或官員的不當行為現象不斷暴露,很多人通過自己的感受或間接的方式,積累了對壹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部門的不信任。網民為了質疑公權力,利用網絡大規模發布和傳播公權力在事件中的瑕疵(或者沒有瑕疵,但制度本身不合理),以此制造輿論,發泄不滿,最終形成網絡群體性事件。
其次,對公共權力監督的失敗。權力導致腐敗;為了防止腐敗,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在我國,以權力監督權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黨內監督。毫無疑問,這種監督制度在規範權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必須承認,有些監督在防止權力越軌方面並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和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在權力監督不及時、不到位的情況下,人們開始利用互聯網來炒作已經發生的事情,擴大自己的影響,形成了巨大的網絡輿論潮,試圖以輿論監督公權力,最終達到以權力監督權力的效果。實踐證明,在“周正龍打虎案”、“徐婷盜竊ATM機案”、“鄧玉嬌案”等壹些案件中,網絡輿論都不同程度地實現了其初衷。
對權力的監督,除了來自權力系統內部的監督,也是不可或缺的。輿論監督,特別是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監督,應該是監督權力體系外公權力的主要力量。與互聯網相比,傳統媒體在信息傳播的速度和廣度上有自己的弱點。比如報紙新聞報道要經過采訪、寫作、編輯、發布等程序,其有限的篇幅決定了其承載的信息量有限。電視廣播也具有上述特征。與傳統媒體相比,網絡具有信息傳遞快、受眾廣、信息量大的特點。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網民自由公開發布信息和表達意見的渠道,網民可以直接參與信息生產和傳播的過程。
再次,集體無意識也是網絡群體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社會心理學家通過研究發現,“在集體心理學中,個體的智力被削弱,他們的個性也被削弱,異質性被同質性吞噬,無意識的品質盛行。”這種“無意識”往往表現為沖動、受暗示、輕信、缺乏理性思考。它隱藏在網絡群體成員的心裏,壹旦有合適的土壤,就會出來影響他們的情緒和態度。依托網絡,人們表達各種觀點和看法。當壹個有吸引力、有引導性的演講出現在壹個活動中,就會有人認同。隨著關註人數的增加,群體間心理暗示不斷加強,被感染者往往缺乏獨立思考和冷靜判斷,而只有目標基本壹致的輿論。
輿論與司法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對司法的輿論監督是輿論監督的體現。現代民主國家都承認輿論監督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們的法律也非常重視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1款規定:“壹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必須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第41條進壹步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黨的十七大報告也強調,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就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司法是現代法治的基石。司法活動的運行有內在的規律,包括裁判要與當事人和證據直接接觸,控辯雙方有平等的舉證和質證機會,判決結果只能來自於可采信的證據,這就決定了司法活動不能受到外界的幹擾,否則判決過程和過程產生的結果就失去了合法性。我國憲法第126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可以說,在所有國家機關中,司法與民主的距離是最值得考慮的。
不可否認,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的性質之間存在沖突。輿論監督訴諸於公民的情感和常識,帶有濃厚的道德色彩。此外,普通公眾並不直接接觸當事人和證據,對某件事的判斷往往是單方面的借助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有影響的案件或事件被曝光後,壹些帖子(包括評論甚至攻擊性語言)在論壇、社區、博客等網民活躍的公共空間被反復轉載,或通過即時聊天、郵件等方式傳播,迅速形成輿論。隨著信息在網絡上的大規模傳播,最終演變成網絡群體事件,如劉湧案、黃靜、邱興華、周正龍、徐婷、習水嫖娼案、鄧玉嬌案等。這些網上群體性事件都含有未經審判的傾向性引導和評論,容易造成法官屈服於輿論壓力,甚至造成領導超越法律幹預案件,從而影響司法應有的獨立性。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網絡輿論與司法活動不相容,司法不受外界影響並不意味著司法可以不接受輿論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審判公開是我國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之壹。它要求審判過程和結果向當事人和公眾公開,其目的是接受公眾的監督。輿論可以及時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正行為,促進司法公正。尤其是當前,我國司法領域的腐敗狀況與其他領域壹樣不容忽視,這就決定了司法活動也需要接受輿論監督。此外,在某些情況下,輿論還可以使司法擺脫其他外部勢力對司法活動的非法幹涉,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網絡輿論加深了人們對權力的不信任,壹定程度上削弱了權力的公信力;但是,另壹方面,它又創造了公權力與民眾對話、公權力自我反思的機會。不可否認,很多網絡群體性事件都源於公權力的失範。對此,公權力應該更多地反思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比如,網絡群體對鄧玉嬌案中民眾的不信任,源於警方信息披露不及時。要解決這樣的困惑,就要從制度上保證公共權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公權力要把網絡民意作為民眾訴求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對待,及時回應,變被動為主動,進行公權力與民眾的理性對話,加強公權力與民眾的相互理解,在新的高度上重構公權力與民眾的信任關系。
具體到司法活動,網絡輿論形成的網絡群體性事件壹定程度上幹擾了司法活動,甚至影響了社會穩定。然而,從本質上來說,大多數網絡群體性事件都是社會輿論對某壹社會問題的凝結和爆發。所以,除了對被認定為惡意造謠的當事人進行制裁外,對社會輿論和網絡群體性事件也要持寬容態度。司法活動壹方面要公開公正,另壹方面要讓公眾監督,民意要疏導而不是封鎖。單純的避開他們,只會讓小道消息和社會謠言占據信息傳播的主渠道。我們應該對輿論和網絡事件更加寬容,讓民眾以更加積極的方式參與司法監督,這有利於推動問題的實質性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