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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過程的概念

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在壹定情況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註:1,重要性的概念是供會計報表使用的;2.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具體的環境;3.重要性與容許誤差的關系:實際上,賬戶層面的重要性水平就是實質性測試的容許誤差。

重要性的應用

1.壹般要求:重要性評價是註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以及評估審計結果時,註冊會計師必須應用重要性原則。其應用的壹般要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①重要性的評價需要運用專業判斷。②重要性原則的兩個目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過程中運用重要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在審計過程中的應用是基於以下考慮:第壹,為了提高審計效率。二是保證審計質量。③應用重要性原則的兩個階段:註冊會計師應用重要性原則的情況。首先,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需要應用重要性原則。第二,在評估審計結果時,註冊會計師需要應用重要性原則。

2.確定重要程度的兩個考慮因素:數量和性質。在應用重要性原則時,註冊會計師應考慮錯報或漏報的金額和性質。也就是說,重要性同時具有量和質的特征。壹般來說,大量錯報或漏報比少量錯報或漏報更重要。但在許多情況下,壹個錯報或遺漏就數量而言並不重要,但就其性質而言可能很重要。例如:①涉及欺詐和違法行為的錯報或漏報。②可能導致合同義務履行的錯報或遺漏。(3)錯報或少報影響收益趨勢。(4)意外錯報或遺漏。

3.考慮兩個層次的重要性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會計報告水平和相關賬戶及交易水平的重要性。這意味著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必須從兩個層面考慮重要性:①會計報表層面;確定方法:固定比率法和可變比率法。②賬戶和交易層面。確定方法:分配法和非分配法。

4.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的反比關系,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應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②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成反比關系。(3)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確定重要程度。

編制審計計劃時的重要性評估

重要性是影響審計證據充分性的壹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重要性水平與審計證據呈反比關系(審計證據、審計風險和審計重要性是對立的)。

(壹)會計報表重要性水平的確定。

1.方法:固定比率法和可變比率法。

2.判斷依據:總資產、凈資產、營業收入、凈利潤等。

3.選擇:對於同壹期間的報表,重要性級別最低的作為會計報表級次的重要性級別。

(二)賬戶或交易的重要程度

註冊會計師在對賬戶或交易進行審計程序之前,可以對賬戶或交易分配會計報表的重要級別,也可以單獨確定賬戶或交易的重要級別。對於帳戶或交易級別的重要性級別,可以使用分配或不分配的方法。在實踐中,很多註冊會計師選擇資產負債表賬戶作為分配的基礎,每個賬戶的重要性稱為可容忍誤差。對於容易出錯的項目,可以確定更高的重要性級別;對於重要的項目或不期望出現錯誤的項目,嚴格設置重要性級別。

評估審計結果時考慮重要性

(a)註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結果時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可能與編制審計計劃時確定的重要性水平的初步判斷數不同。如果前者遠低於後者,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估所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

(2)註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應對已發現但尚未調整的錯報或漏報進行匯總,以考慮其金額和性質是否對會計報表的反映產生重大影響。註冊會計師在匯總未經調整的錯報或遺漏時,應當包括已發現和推斷的錯報或遺漏,並考慮後續事項或有事項是否已得到妥善處理。

(3)如果未經調整的錯報或遺漏摘要超過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應考慮擴大實質性測試的範圍或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會計報表,以降低審計風險。如果被審計單位拒絕調整會計報表或擴大實質性測試範圍,未調整的錯報或遺漏總數仍超過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4)如果未調整錯報或遺漏的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由於總數加上未發現的錯報或遺漏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應實施額外的審計程序或要求被審計單位進壹步調整已發現的錯報或遺漏,以降低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錯報或漏報,除發現和推斷的錯報或漏報外,還可能包括其他錯報或漏報。當匯總數接近重要性水平時,如果認為匯總數的錯報或漏報可能超過重要性水平,審計風險就會增加。為降低審計風險,註冊會計師應實施附加審計程序或要求被審計單位進壹步調整會計報表。

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各階段的應用

應用本質

在審計計劃階段,初步判斷重要性水平,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數量。重要性水平被視為審計允許的可能或潛在的未被發現的錯報和漏報的限度。

在審計實施階段,如果註冊會計師接受較低的重要性水平,則應選擇以下方法將審計風險控制在1的可接受水平,擴大控制測試以降低控制風險的初步判斷水平。2.修改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將檢驗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在審計報告階段,如果評價審計結果的重要性水平遠低於編制審計計劃時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註冊會計師應重新評價所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1);(2)逼近重要性水平作為錯報、漏報或匯總錯報、漏報的標誌,是否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和決策。

1.重要性的概念是針對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

2.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重要性是指註冊會計師運用審計程序檢查會計報表錯報的允許誤差範圍。

3.2000元重要性水平所需的審計證據多於4000元重要性水平所需的審計證據。

4.對審計中發現的每個賬戶或交易的錯報,直接與每個賬戶和交易的重要性進行比較,決定是否調整;對比報表級別的重要性,對未調整的項目進行匯總,決定是否調整。

(五)審計風險分析

1.概念:審計風險是指由於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或漏報,審計人員在審計後可能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2.組成部分: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1)內在風險:IR

A.含義:固有風險是指在沒有相關內部控制的情況下,某壹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與其他賬戶和交易類別共同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

b性質:固有風險的實際水平只能由審計人員評估,但無法改變。

(2)控制風險:CR

A.含義:控制風險,是指壹個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與其他賬戶和交易類別相結合,產生錯報或漏報,且內部控制無法預防、發現或糾正的可能性;

b性質:審計人員只能通過壹定的程序評估控制風險的水平,而不能改變其實際水平。

(3)檢查風險:Dr

A.含義:檢查風險是指壹個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與其他賬戶和交易類別壹起存在重大錯報或遺漏,且無法通過實質性測試發現的可能性;

性質:審核員可以通過設計的實質性測試程序來改變檢查風險水平。

擴展與審計風險相關的知識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固有風險:會計錯誤。評估固有風險應考慮的因素:第壹類因素與會計報表水平有關;第二類與賬戶余額或交易類別級別相關。

控制風險:內部控制失效。

檢查風險:即不能發現錯誤。

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綜合評價,並將其作為檢查風險的評價依據。無論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價結果如何,註冊會計師都應對所有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進行實質性測試。但是,註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確定,最終取決於根據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綜合水平所確定的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可接受的檢驗風險水平與實質性測試的次數成反比。

檢查風險與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之間的關系。

檢查風險性質的實質性測試的可接受時間範圍。

交易測試前的高分析審查和審計主要是證據較少的小樣本。

運用前期審計、資產負債表日審計和未來審計相結合的方法,將分析性復核、交易測試和平衡測試與適當的樣本和證據相結合3。

低余額測試主要基於資產負債表日審計和未來審計,樣本更大,證據更多。

經過實質性測試,註冊會計師仍認為與識別重要賬戶或交易類別相關的檢查風險不能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應當根據其對會計報表影響的嚴重程度,表示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因為說明審計範圍有限。

示例建議:在評估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時,註冊會計師設計了以下四種情況,以幫助確定可接受的風險水平:

風險類別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

可接受的審計風險4% 4% 2% 2%

固有風險100%

控制風險100% 50%

(1)以上四種情況的檢驗風險等級是多少?

(2)哪種情況需要審計人員獲取最多的審計證據?為什麽?

回答提示:(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情況1:檢驗風險水平=4%/(100%*100%)=4%

情況二:檢驗風險水平=4%/(80%*50%)=10%。

情況3:檢驗風險水平=2%/(100%*100%)=2%

情況4:檢驗風險水平=2%/(80%*50%)=5%

(2)在第三種情況下,審計人員需要獲取最多的審計證據,因為檢查風險越低,需要的審計程序越詳細,需要的樣本越大,證據越多,所以如果檢查風險控制在2%以內,就需要加強審計。

(六)審計計劃的編制

審計計劃通常可以分為兩部分: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

(1)總體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計劃是對審計的預期範圍和實施的計劃,是對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報告全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全面規劃。基本內容包括:①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②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和審計策略。③重要會計事項和重點審計領域。(4)審計工作進度和時間、費用預算。⑤審核小組的組成及分工。⑥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和審計風險的評估。⑦利用專家、內部審計員和其他審計員的工作。⑧其他相關內容。

(2)具體的審計計劃

具體審計計劃是根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需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進行詳細的計劃和說明。具體審計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①審計目標;②審計程序;③執行人和執行日期;④審計工作底稿索引號;⑤其他

審計計劃應由審計項目負責人編制。審核計劃應寫入並記錄在工作底稿中。完成的審核計劃應由相關業務領導審查和批準。

第三,實施階段

(1)符合性測試

合規測試是在初步了解和評價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狀況及其是否得到實施的測試。其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的業務處理是否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判斷符合內部控制的程度,進而確定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可以依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賴。因此,合規性測試實際上是在對內部控制初步了解和評價的基礎上的進壹步評價。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計人員可以不進行符合性測試,直接實施實質性測試過程:1。相關的內部控制不存在。2.雖然存在相關的內部控制,但審計人員發現這種控制沒有有效運作。3.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於符合性測試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2)實質性測試

所謂實質性檢驗,是指通過收集直接證據進行的更深入的考察。實質性測試的目的是為審計人員做出審計結論提供充分的審計證據。實質性測試通常采用抽樣的方式進行,審計人員在實質性測試中應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1實物盤點:審計人員對有形資產賬戶記錄的內容進行實物盤點,包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材料、固定資產、在產品、產成品等,通過盤點確定財產物資的實際情況。

2.檢查憑證:審計人員應隨機檢查憑證,以確定賬簿記錄數據的真實性和經濟業務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3核實賬戶中記錄的余額。

4查看相關記錄

5.證明相關資產和負債的期末余額。

6.重新計算計算結果:審計人員應重新計算被審計單位的相關計算結果,以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有意扭曲計算結果或計算中存在錯誤,包括總額的重新計算,如工資匯總表的重新計算;重新計算調整和分配,如生產成本的分配;關於計算表的重新計算,

7詢問相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可以向相關方詢問有關事項。

8 .其他必要的工作。

其他需要註意的問題:

1。實質性測試是實施階段必不可少的工作。雖然在實施過程中進行了符合性測試,但不能代替實質性測試。

2。實質性測試和符合性測試的結果是相輔相成的。

3。實質性測試和符合性測試有時在執行時間上重疊。

4。實質性測試和符合性測試是壹個整體的所有階段。

實例推薦:為什麽註冊會計師在合規測試後,即使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非常健全,也不能完全省略實質性測試程序?

回答提示:(1)內部控制是被審計單位為了實現其管理目標而建立和實施的。最嚴格的內部控制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壹是成本有限,被審計方往往會考慮成本,犧牲內部控制可能帶來的利益;二是人為限制,包括相關人員對內部控制不了解或誤解,相關人員串通破壞內部控制等。這些固有的限制可能導致會計報表中的重要反映不準確。

(2)內部控制是否真正有效,需要通過合規性測試來驗證,但合規性測試只能確認內部控制是否有效並得到壹貫遵循,而不能確認會計報表所反映的合法性、公允性和壹致性。

(3)合規性測試的結果可能減少實質性測試的程序,但當合規性測試的成本高於實質性測試減少後的成本時,註冊會計師必須選擇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實例推薦:現代審計是以測試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註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時,應當首先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請回答:(1)註冊會計師為什麽要測試內部控制的符合性?(2)註冊會計師在什麽情況下可以不進行合規性測試而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回答提示:(1)註冊會計師進行合規性測試,考察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和執行是否有效,以確定對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的影響;(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會計師可以不進行合規性測試,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a .相關內部控制不存在。b .雖然存在相關內部控制,但註冊會計師發現其未有效運行;c .符合性測試的工作量可能大於符合性測試所減少的實質性測試的工作量。

第四,最後階段

審計終期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並將相關文件歸檔的實施階段後的全過程。

(A)編寫審計報告

完成現場審計工作臺後,審計員開始準備審計報告。這壹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執行審計業務中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和評價;審查審計工作底稿;審計期後的事項;匯總審計差異,提交被審計單位進行調整或適當披露;形成審計意見,撰寫審計報告。只有那些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審計證據才被選擇反映在審計報告中。

審計證據的選擇標準是:(1)金額;(2)問題性質的嚴重程度。

(二)做出審計結論和決定。

審計結論和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壹經下達,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㈢審計數據的歸檔

審計人員應將被審計單位閱讀的所有材料退還給被審計單位。

動詞 (verb的縮寫)審計過程的繼續

復查和跟蹤審計主要適用於國家審計和部門審計等強制性審計。

(1)審查

復檢是指審計機關對原審計工作進行全部或部分審查,以確定原審計結論的正確性。審查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1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提出異議。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組的工作進行檢查,並進行復查,以保證審計質量。

3.法律程序導致審查。

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結論和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審計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結論和決定。

㈡後續審計

是否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後續審計,由審計機關根據有關決定決定。實施跟蹤審計的時間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在審計機關認為比較合適的時候進行,但時間間隔不宜過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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