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1。夏商朝都是由原始社會演變而來的奴隸國家。他們的司法系統尚未建立,但監獄作為國家暴力機關存在。夏朝監獄的名稱有“沃土”、“軍臺”、“夏臺”。商代監獄的名稱有“樓土”、“監牢裏”、“監牢”。西周建立了中央司法機關和地方司法機關。中央司法機關包括:(1)大司口,中國最高司法機關。(2)小司口是中央直轄的司法機關。(3)法官是首都內部的司法官員。地方司法機關包括(1)鄉士(2)隋士。3.秦朝最高司法機關是“廷尉”,其主要任務是:(1)負責詔令審理的案件;(二)審理地方送來的疑難案件,審查重大案件。4.漢代發展了監察機關和檢察制度。(1)中央監察機關。漢代,中央政府設立了禦史臺,也稱為禦史臺,作為最高監察機關。行政長官是古代的謀士,地位僅次於宰相,輔助宰相處理國家事務,同時掌管國家最高監督權。還有下屬的官員,如鐘誠和史。禦史中的程又叫禦史中的執法,他在禦史中帶領十五人。(2)地方監察機關包括吏部壹隊長和州(部)刺史。5.經過三國兩晉南北朝的發展,到了唐代,發展為大理寺、刑部、禦史臺三大司法機關。(1)大理寺是唐代最高司法機關,審理中央官員犯罪案件、死刑以上案件、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2)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審查大理寺和郡縣審理的案件。(3)禦史臺是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也參與壹些案件的審理。凡重大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連同司法部尚書、禦史程* * *壹起審理,稱為“三司判案”。6.宋初,除唐制外,還在中央設置刑部和大理寺,以劃分司法,劍龍時期在宮中設置審判庭。規定:凡在大理寺審理的案件,都必須經刑部審查後,送審判法庭詳細討論,然後報請皇帝批準。可見,審判法庭的設立是為了加強皇帝對司法權的直接控制。7.明朝的司法機關還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但就其職責而言,與唐宋時期不同:大理寺不負責審理,只負責審查。刑部和都察院審理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審查,有權反駁多審令或請示令;刑部負責審判,受理地方上訴和重大案件,也審理中央官員的案件;都察院是監察機關,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它還擁有壹定的司法權。如遇重大案件,“三法務部”將聯合審查。由禦史、大理寺官員和刑部官員* * *同審,即“小三部法分診”;由禦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書* * *同審,“三大律所壹齊會審”;審判後,送交皇帝裁決。如遇特別重大的案件,由三大法務部會同大臣、戶部、業主、兵工、總政使等共同審理。清代稱為“九卿審判”,是中央最高的審判級別,但判決仍要報皇帝批準。明代司法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廠衛幹預司法。為了加強封建帝制,統治者在常設的普通司法機關之外,還設立了對工廠和衛生人員的審判機構。衛指錦衣衛,廠指東廠、西廠、內廠,統稱為廠衛,是明代專門針對特務的司法機構。錦衣衛由護衛和親部隊組成,保衛天皇的人身安全。他們是皇帝的貼身侍衛。東廠、西廠、內廠是另壹個專門為皇帝及其後妃服務的宦官組成的特務司法機構。8.從1906開始,在中央,清政府將原來負責審判的刑部改為法制部,負責司法行政;原來負責案件審查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大理院是中國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判,同時負責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設立總檢察廳為最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取消都察院。9.為了貫徹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資產階級法治原則,南京臨時政府設立了“臨時中央審判法庭”(又稱“審判法庭”),作為全國最高司法機關。10.北京政府有壹個復雜的司法系統,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常設法院,特別法院和法院。南京國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是司法法院。各級法院設在審判庭之下。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特別法院。普通法院分為三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根據專門的法律法規設立特別法庭,實行法西斯審判制度。(B)試用系統1。西周審判時,“獄訟以五音聞”。所謂“五聽”,壹聽之;二、聽色;第三,聽氣;四只耳朵聽;五只眼睛和耳朵。這種審訊方法雖然不是很科學,但它是奴隸主在長期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經驗總結,也是最早嘗試分析犯罪心理的方法,所以被後世封建統治者所采用。5.從秦簡來看,秦代有“公訴”和“非公訴”兩類案件,其中公訴屬於被訴案件,非公訴不受理。“公訴”是指在家庭之外殺人、傷害、盜竊他人,即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即違反整個統治秩序。這類案件必須向政府報告,政府必須受理。“不公訴”是指子女偷父母的錢或主人擅自殺害、傷害或“嫁”子女和男仆的案件。此類案件僅限於上述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的行為以及主人對奴婢的侵害。如果向政府舉報這類案件,政府不會受理,如果他們堅持舉報,舉報人將被定罪。庭審結束後,作出判決,並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即“讀鏑”。如果當事人認罪,判決將被執行。如果妳認罪,妳可以要求再審,這叫乞求。6.生於漢代,有春秋試煉。所謂《春秋》,就是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審判的法律依據,從而使儒家經典合法化。7.審判制度在明清時期有了很大發展。秋審是各省死刑案件的復核制度。因每年秋季舉行,故名“秋審”。大清律規定,凡是嚴重危害封建統治的罪行,都要立即執行死刑,稱為“斬首決”或“絞決”。危害較小或可疑者,暫判“斬首獄中候”或“絞獄候”,暫緩執行,待九卿合審之秋。合審包括秋審和庭審。"此外,還有壹種"熱審",是指每年小滿後十天至立秋前壹天,由大理寺左右殿的官員,會同各議刑司(稱"小三司")的承辦人員,在京城審理鐐銬、棍棒等刑案的審判活動。8.晚清的司法審判制度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兩種典型的制度是領事裁判權和混合法院。9.民國臨時政府通過模仿西方文明的審判模式,對專制野蠻的封建審判制度進行改革,其主要內容之壹就是廢除刑訊逼供。10.南京國民政府的審判制度包括:(1)“壹訴不理”,即九種訴訟不立案。(2)“自由心證”。即證據的選擇和證明力的判斷並不是法律事先規定的,法官根據自己的法律意識和內心確信做出自己的判斷。這是模仿資產階級國家法律原則確定的審判原則。(3)“不幹涉主義”。這是民事訴訟中采用的壹個訴訟原則,即訴訟活動根據當事人的意誌決定,對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不能作出判斷,壹切按當事人的意誌進行。12.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創造性地將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運用到審判工作中,創造了壹種全新的司法民主形式,即馬錫五審判方式。其特點是:壹是深入農村,調查研究,真正實事求是地了解案情;第二,依靠群眾,教育群眾,尊重群眾意見;三是方便群眾訴訟,程序簡單,形式不正規。馬錫五的審判方式為整風運動的產生奠定了思想基礎,群眾的智慧是其力量的源泉。它的出現和普及,培養了壹大批優秀的司法幹部,解決了多年的疑難案件,減少了糾紛,促進了團結,幫助了生產,保障了抗日戰爭,使新民主主義的司法制度得以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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