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都不在異地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法定節假日)。
6.再婚的可以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是指勞動者結婚時自己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勞動者的假期,用人單位全額支付,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慰藉,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對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婚假的有效期,需要多長時間。
1.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婚假的有效期,即結婚證登記後必須休多久。
2.對於婚假的有效期,不同的公司會有不同的規章制度來規定婚假的有效期。有的會在登記結婚證後三個月內取,有的半年內取,有的壹年內取等。婚假在有效期內未休的,視為自動放棄福利。
3.婚假應休兩次,不能分開使用。
三。各地婚假壹覽表2022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 10天(擬取消晚婚)
上海:婚假10天(晚婚假已取消)。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重慶:婚假5天+65438+晚婚假00個工作日。
安徽:婚假3天(婚假已取消)
福建:婚假15天(晚婚假已取消)甘肅:晚婚婚假= 30天。
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 21天。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廣西:婚假3天(晚婚假已取消)
湖北:婚假3天(婚假已取消)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 15天。
貴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 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18天。
黑龍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18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 * *公民晚婚晚育的,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關於企業單位職工加班、事假、病假、停工期間工資問題的意見。2.事假期間工資:3。為了照顧國內的舊習慣,無論職工是否在三個工作日內請婚喪假,工資照常發放(不包括上述第二種事假);超過三個工作日的,超過天數不發工資。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還享受七天假期。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壹條公民依法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第壹次結婚,二十四周歲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已婚婦女,最後壹次結婚。
晚婚的職工,婚假增加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產假增加20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同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壹次性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晚育只生育壹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在產假期滿後連續休假,直至子女滿壹周歲,休假期間的月工資不低於休假前本人上壹年平均工資的75%。
晚育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予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同工作時間。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九條,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屬於晚婚。已婚女性24歲第壹次生育是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以下獎勵:
(壹)初婚晚婚者,延長婚假20天;
(2)晚育的初產婦,產假延長30天;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夫妻異地居住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勞動力單位職工,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壹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至158天至180天,男方護理假為十五天。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的,屬於晚婚;已婚婦女晚婚生育或者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視為晚育。晚婚晚育的夫妻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壹)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產假105天,男方給予15天護理假。
(二)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免征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兩年。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配偶給予護理假壹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晚婚晚育的公民,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法定婚假按有關規定執行:
(1)婚假:
1.按法定婚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3.如果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同壹個地方工作,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
4.探親假(探望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再給假。
5.婚假包括公假和法定假。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九條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的職工,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給予晚婚12天;已婚女職工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增加產假14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20天;晚婚晚育的,在婚假、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不影響其應享受的待遇和獎勵。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給予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做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上述假期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晉級、升職加薪。
農民晚婚的,夫妻雙方免除農村義務工1年;晚育者免除農村義務工1年。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八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延長產假60天,給予配偶護理假15天。延長婚假和產假期間,可以享受正常的婚假和產假待遇。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四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婚假增加10天,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享受產假180天,不影響其就業、調資和職級晉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執行;男職工享受護理假十五天,特殊情況可根據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男方享受15天護理假。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
晚育的農村居民,免交當年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費;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
(壹)晚婚的職工,憑《結婚證》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健康服務證》增加產假三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七天;
(三)農村村民憑《婚育證明》或《生殖健康服務證》,享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四)本條前三項以外的人員,憑《結婚證》或《生殖健康服務證》,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職工,在享受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正常工作對待,工資、獎金不變。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晚婚的,婚假延長十天。夫妻晚婚的,雙方均享受;壹方晚婚,另壹方享受。
晚育的,女方產假延長30天,男方護理假10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村居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婚假增加15天;晚育的給予產假3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10天。節假日工資和獎金照常發放,福利待遇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村民委員會優先安排宅基地。
本條例所稱晚婚,是指男方年滿25周歲,女方年滿23周歲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婦女24周歲生育第壹胎。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3周歲以後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晚育。
員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60天,男方護理假15天。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福利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村村民,給予相應待遇。
第四十二條《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公民初婚晚婚超過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的。超過法定婚齡四年以上生育的已婚婦女為晚育。
第四十壹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依法登記結婚的,婚假增加十五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產假60天,護理假25天。假期期間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變。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壹條
(二)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職工,可增加產假四十天,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工資和經費照發。夫妻不在壹地的,除探親假外,給予男方30天護理假,享受探親假待遇;"
“第三十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產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工資獎金照常發放。晚婚晚育的農民夫婦免除當年農村無薪就業。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婦女,給予產假30天,配偶享受護理假10天。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公民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
在增加的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護理假期間,全勤帶薪,不影響調薪、晉級、福利待遇和獎勵。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男女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給予護理假七天。增加的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城鎮無業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獎勵,並提供優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山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符合晚婚條件,享受婚假1個月;晚婚的壹方享受,晚婚的雙方享受。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產假6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夫妻壹方或雙方為農業人口,晚婚晚育的,壹方或雙方免除集體義務工1年。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屬於晚婚。如果24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屬於晚育。
晚婚的員工將獲得20天的婚假;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護理假十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
員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同間接出勤,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
達到晚婚年齡未結婚的職工,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享受與已婚人員同等的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其他城鎮人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的,屬於晚婚。如果24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壹胎,屬於晚育。
晚婚的員工將獲得20天的婚假;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護理假十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給予30天產假。
員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同間接出勤,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生育津貼。
達到晚婚年齡未結婚的職工,在參加集資建房和分配住房時,享受與已婚人員同等的待遇。
晚婚晚育的農民和其他城鎮人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男職工30天產假和15天護理假。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工資、獎金照常發放。
晚婚晚育的農牧民,免征夫妻雙方集體生產和公益事業所籌勞務壹年,或者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相應獎勵。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符合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外,女方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職工晚婚的,給予十二天婚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常支付;如果孩子晚生,男方可以享受七天護理假,工資、獎金等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天;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晚育產假增加15天。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女職工(含合同制工人)晚婚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給予延長產假優待;晚婚的幹部職工增加婚假壹周,晚婚的壹方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