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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法制發展史——從皇權到人權的演變

先回答樓主的問題,然後提供資料:

清朝法制與民國法制的區別。

事實上,民國的法律制度在壹定程度上是晚清法律制度的延續,其民法和刑法都是清末頒布的法律,法律制度也是晚清六法體系。

如果說有區別的話,那就是國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區別。清末是君主立憲內閣制,民國是* * *內閣制先有總統制。

為什麽法律制度從專制的護身符變成了維護自由、促進人權的守護神?

現代法律制度以古典自然法為基礎,其理論基礎是“自然人權”和“社會契約”。其目的是用人權反對神權,用“天賦人權”反對“君權神授”,用分權反對集權,用民主反對專制。在專制主義下,法律是為了維護神權和君權而存在的,規定神權和君權神聖不可侵犯。為了反對近代的專制主義和封建主義,提出了人權不可侵犯的現代法律制度。

如何朝著發展現代人權法制的方向前進?

首先需要啟蒙,然後在全社會普及公民意識。然後進行自下而上的改革,樹立憲法權威,然後在機制上讓政府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法治與人權掛鉤的意義何在?

將法律制度與人權聯系起來,構成了古典自然法的理論基礎,構成了反對封建專制的理論武器,在反對專制和封建主義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並構成了現代社會法律制度的理論源泉,所有現代法律制度都建立在這壹理論基礎上。

介紹幾種參考資料:

清朝法律史。作者:張編輯;出版社:中華書局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簡史;作者:張國福;出版社:北京大學。

第三節清朝法制(上)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清代立法活動概況和法律內容,掌握清代法律和司法制度。

☆壹、主代碼

(1)清朝的法律

(2)清代五代法典

△二。法律體系的特征

嚴厲的懲罰

(二)保障滿族特權的法律制度

(三)重法抑制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因素

三。司法系統

(1)司法機關

(2)訴訟制度

(3)審判

1.秋季評論

2.法院聽證會

3.熱試

第壹節清(下)、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的法制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大清修律》的背景、主要內容和意義,掌握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的立法概況及現代法治的建立。

☆壹、清末修律的原因和內容

(1)沈家本

(二)中國古代法制的衰落(人治)

△二、修改法律的主要內容

(1)憲法文件

1.詹姆斯國王憲法大綱

2.十九信條

(二)大陸法傳統的確立和其他立法成果。

1.大陸法傳統的確立

2.法律修改的其他主要成果。

☆三、孫中山的立法思想與現代法治的建立。

(壹)孫中山的立法思想

(二)現代法律制度的建立

(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第四,北洋政府的立法和司法

(1)立法

(2)公正

第二節中華民國法律制度

教學目的和要求:了解民國法律體系的立法原則,掌握六律全書。

壹.立法原則

第二,六法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六律大全

清末“預備立憲”

(《欽定憲法大綱》——1908年8月頒布,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憲法文件。它分為兩個部分:主體,主權權力和附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第壹部分第14條規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統壹軍隊等方面的絕對權力,維護皇帝的尊嚴,維護皇權,制約議會的權力等等。第二部分規定了主體的義務,並施加了各種限制。其特點是:皇帝專權,百姓無權。其實質是:封建君主專制披上了憲法的外衣,君主的絕對權力以法律形式得到確認,體現了滿清貴族維護專制統治的意誌和願望。

十九條信條——“憲法主要信條第十九條”的全稱。是辛亥革命武昌起義爆發後,清政府拋出的又壹憲法文件。由於武昌革命風暴,特別行政法庭奉命迅速起草憲法,僅用三天時間起草完畢,並於1911年11月發布。形式上被迫削減天皇權力,相對擴大議會和首相權力,但仍強調皇權至上,不提民權,暴露了其虛偽性。所以沒能挽回清朝的敗局。

諮議局-預備立憲時期清政府設立的地方諮議機構。

高級顧問——清政府在預備立憲時期設立的中央顧問機構。)

清末修律的主要內容

(《大清現行刑法》

大清新刑法——1911165438+10月25日公布,這是我國歷史上第壹部現代意義上的專門刑法典。

《大清商法草案》

《大清民法草案》

訴訟法和法庭準備法)

晚清司法制度的變遷

(四級三審制)

領事裁判權

觀看審判

混合法庭)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2年3月11,是中國歷史上第壹部資產階級憲法文件。

《天壇憲法》——又稱《中華民國憲法》,1913 10 10月3 1,是北洋政府時期的第壹部憲法草案。

《元稹憲法》又稱《中華民國憲法》,頒布於2004年5月191日,是軍閥專制徹底確立的標誌。

《賄選憲法》在中國又稱為《中華民國憲法》,於5438年6月+0923年65438年+10月65438年+00年由北洋政府頒布,是中國近代史上第壹部正式頒布的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1947)-南京國民政府,1947,1年10月,1年2月,2月25日。

晚清。晚清是指從公元1840年鴉片戰爭到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和1年清朝滅亡的特殊歷史時期。1840以後,由於西方列強的入侵,中國社會發生了劇烈的變化,從壹個主權獨立的封建國家變成了壹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會。在這種特殊的社會背景下,中國也開始了從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向現代法律文明的轉型。因此,晚清法律制度的變遷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這壹時期的研究重點包括清末立憲和憲法性文件的準備、清末部門法的修改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點和歷史意義、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外國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確立及其後果等等。

民國時期。從1912 65438+10 1孫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成立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到1949年國民黨統治集團撤出大陸,是中國近代史上的民國時期。這期間先後有南京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國民黨南京國民政府等政權。在20世紀初的特殊社會環境下,中國近代法制開始邁出艱難的壹步。南京臨時政府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北洋政府的立憲活動和立憲文件,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南京國民政府的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國民黨政權的司法制度是這壹時期的復習重點。

清朝的法律制度經歷了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轉變,從簡單到復雜的演變。入關後經歷了從封建法制到現代法制的演變。

場外時段

努爾哈赤欣賞諸葛亮治理蜀國的經驗,重視依法治國。明萬歷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立法,定國家大事,嚴禁作亂、偷盜、詐騙。但法律形式比較粗略,大多是努爾哈赤口頭宣布的壹些“禁令”,或者貝勒口頭約定的規則,或者八王頒布的“文件”。努爾哈赤口頭“禁”,是基於女真傳統習慣的不成文的法令。四十四年後(1616),金政權建立後,努爾哈赤對依法治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並強制八旗將領乃至八旗主嚴格遵守法度。這個時候規則多但不全面。"內容涉及八旗的組織和制度、軍令、獵令和訴訟."開始有了成文的法律,比如六年天命(1621)和“無單行令”。

在“國政”之前,努爾哈赤政權沒有任何司法機構。當時誰犯了罪,直接按照軍隊的刑法規定處理。萬歷四十三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努爾哈赤設五大臣,主管政治,審理案件,手下有十大臣。司法機構有兩個層次:第壹層次是魯牛,第二層次是貝勒的大臣們。小案件由魯牛處理。部長貝勒,國王,被審問的五個部長,未決案件和案件指定Innuerhachi。復雜的案件,先在紮爾古齊審問十個人,然後五個大臣鏑(jū)提問。然後向貝勒報告。大家同意後,把三次復查的結果向努爾哈赤說明。怕委屈,就讓訴訟當事人跪在努爾哈赤面前,再詳細審問,直到澄清是非。如果努爾哈赤的親屬犯法,努爾哈赤會以可汗和家主的雙重身份親自審判。

大臣貝勒審理案件時不準飲酒、吃肉、索賄或受賄。

努爾哈赤時期,刑罰很殘酷。死刑包括砍頭、燒殺、烙印、“刺激耳朵、臉和腰”後砍頭、殺戮和屠宰,體罰包括打臉頰、打耳洞和鞭笞。

皇太極的法制建設以中央集權、發展農業生產、奪取明朝政權為核心。制定了“參錢慮漢”的立法路線,擴大了立法範圍,法律形式多樣化,成文法成為主要方式,法制建設進入了封建法制階段。

法律比努爾哈赤完善多了。比如皇太極在以下幾個方面制定了法律:壹是行政。崇德會典是天命十壹年至崇德元年的重要法令匯編,包括禮、刑、戶的主要法令。它還為皇室制定了法律,並建立了授予皇室頭銜的制度。第二,調整社會關系。天聰五年七月頒布“離境條例”,正是為了調整奴隸與奴隸主的關系。第三,經濟關系。規定土地按人口分配,禁止貴族和大臣的子女在鄉村叫賣蹂躪,允許糧食自由買賣。第四,刑事。漢代刑法中的“十惡”(謀反、造反、惡逆、不道德、不敬、不孝、不和、不義、內亂為十惡)出臺,將犯罪列為十惡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惡”範圍內的政治罪,有開小差罪、逃離奴隸主罪、藏匿脫逃罪、通敵罪。壹般刑事犯罪包括盜竊、通奸、欺騙、殺人、賭博、左翼誤導、販賣軍火等等。經濟犯罪包括偷稅漏稅罪、隱匿壯丁罪、行賄罪、隱匿俘虜罪、栽贓罪、吸煙罪。處罰包括斬首、拘留、鞭笞、打耳洞、鞭笞、禁閉、流放、家庭成員、罰款銀、撤職和開除。第四,儀式。為了集權,皇太極還搞了壹個儀式,以示對皇位的尊重。登基前要求王公大臣和內宮遵守從漢室學來的各種禮儀。第五,軍法。為了有效對抗明朝,皇太極多次頒布軍法。第六,婚姻。第六年,天聰還頒布法令,禁止亂倫結婚,禁止十二歲以下女子結婚。

法律形式上有與努爾哈赤相同的聖旨,如“禁止藏匿壯丁”、“禁止貝勒的非法命令”;成文法中有規定,如內外牛記錄分離的主要規定、縱畜入田的處罰案等。崇德元年(1636),仿照《大明會典》頒布了清朝第壹部行政法典《崇德會典》,這是壹部天聰時期各種法令的匯編。

慈禧太後時期,魯牛還是壹個基層司法機關,而由於天聰五年設立了六部,中央政府有了最高司法機關和專職部門——刑部。審理壹個案件,有時候貝勒的旗主、大臣還是要參加,最後向皇太極匯報,由皇太極決定並付諸實施。

從順治到鴉片戰爭

清朝入關後,封建政權在全國建立,關外簡陋的法規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於是開始了涉及面很廣的立法活動。多爾袞意識到不能單靠武力統治國家,必須實行封建法制。順治元年,王朝以《大明法》為藍本,參照後金滿清制度。順治三年,制定了《清律集補則》。這部法律是清朝的大典,用了三年才廢除。編碼由“六臟圖”、“五罰圖”等八幅圖像組成。法律是基本法,436條;例子是輔助方法,824。有7法:名法、官法、戶法、刑法、工法等。這部法律在康熙、雍正、乾隆三代延續,並更名為《大清律》,俗稱《大清律》。法律保持相對穩定,而附屬法律即條例不斷增加,由原來的824條增加到《同治》的1892條。

除《大清基本法》外,還制定了壹系列各部、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包括《康熙法典》、《雍正法典》、《乾隆法典》、《嘉慶法典》、《嘉慶法典》、《光緒法典》、《光緒法典》、《六典》、《秦法典》。各部管轄的事項也有規定,如《欽定八旗條例》、《欽定水運書》等。監察法有《京檢法》、《大圖法》,民族法有《蒙古法》、《回回法》、《範法》、《欽定藏特許狀》。此外,還有各種經濟法規和涉外法律。

該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第壹,維護皇權和封建統治。《大清律》明確規定皇帝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規定犯有推翻王朝罪的淩遲處死,牽連其祖父、叔父、兄弟之子。如果壹個人被淩遲處死,他的後代可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避免死亡,但必須被閹割,送到新疆。

第二,用懲罰加強思想專政。從順治到宣彤,尤其是康熙、雍正、乾隆時期,文字獄被用來打擊不滿清朝的知識分子。詳見《文字獄》壹文。

第三,維護旗手的特權,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大清律例》規定:“旗手犯罪,按鞭數處以杖鞭之刑,兵士免發,另行鞭笞。壹年徒枷數二十天,每增加五天;行二千裏者,鞭笞五十日,各加五日;那些被放逐到軍隊附近的人被鞭打了70天。”減刑是指死刑,可以用砍頭候審代替。

第四,維護宗族特權。宗族是指父系相同的家族。清朝統治者為了通過宗族的領導來管理同壹個宗族,鞏固清朝的統治,要求建立宗族,並賦予宗族調解和審判的權力。清朝利用宗族征稅,維護治安,禁賊,犯罪,遵守國法。同時,法律規定維護宗族特權,嚴懲“叛逆後代”,保護宗族財產。

五、刑事制度規範。清朝廢除了明代工廠看守和鎮官使用的壹些刑具,如腦箍、烙鐵、連枷等,將五代所建的五刑——摑、棒、徒、墮、死作為主要刑罰。妳用竹板或荊條打妳的背、臀、腿,妳的工作人員用竹板或荊條打妳的背、臀、腿。只是拘留和強制勞動,流放地偏僻,死了就是死了。其中,死刑分為量刑和緩刑兩種。做決定就是犯了大罪,立即處死;緩刑是罪行比較輕微,秋審後決定是否殺人。除了五刑之外,還有遷徙、充軍、枷刑、贖刑、刺青、處死、斬首、屠宰等不當的刑罰。枷號是把犯人戴上枷表明罪行,贖刑是用錢交罰金,文身是用滿語和漢語在臉、額、頸、臀等處標明犯罪原因,死年是酷刑:先割下兩乳兩臂,再剖開內臟,最後割下頭顱,斬首是要絞死示眾,屍體要宰殺示眾以示恥辱。

第六,民間經濟。嚴禁買賣旗田(鹹豐五年這壹規定有所松動),實行地田合壹(詳見《經濟,從壹種鞭法到地田合壹》)。清初,為了鎮壓鄭成功的反清鬥爭,頒布了禁海令和移海令,限制對外貿易,限制開礦,維護旗手地位,同時也給予奴隸壹些小的保護權。但雍正時期有清海降籍政策。

7.涉外法律要閉關鎖國,註意自尊,限制貿易,警惕外敵入侵,排斥天主教。

這壹時期的法律特征與其內容密切相關。壹是維護中央集權和滿清、宗族特權,二是嚴刑峻法,三是思想專政,四是閉關鎖國。

這壹時期的司法制度比專員制度嚴格得多。其中央司法機關維持著明代的“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負責審理,大理寺負責審查,都察院監督官員,參與大案要案的審理。地方審級與地方行政區劃壹致,共設總督、司、府、縣四級。

審理案件的程序是:訴訟首先由州縣記錄在案,如果判決判處徒刑,必須提交政府和檢查部門,然後上報總督。總督同意後,將報刑部備案。判處流放、充軍、革職,由各省督撫作出結論,卷宗報刑部,經正、侍郎批準,由各省執行。死刑特別慎重,由三個法律部門共同審查。還有秋天和法庭審判。州縣會把判了死刑的罪犯和檔案送到省城(乾隆三年前要經過政府才能到省)。審計結束後,公司會上報給州長。巡撫根據情況判斷是真的還是延期的,遺憾的,可疑的,留著祭祀的,在題目上發揮皇帝的裁決。皇帝把問題書交給了三法司。處罰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不為真相,暫緩,憐憫,懷疑,留用。將意見分發到天安門廣場的衙門。八月的壹天,天安門走到了壹起。書記員宣讀了在聯合聽證會上通過的處罰決定。然後報請皇帝裁決。法庭審判是為了審查首都的死刑案件。過程和秋評壹致,時間是8月初。皇帝的決定是最終的。判處憐憫,保住性命,犧牲是為了避免死刑,準予延期判決是為了繼續關押到下壹次秋審或庭審。如果妳認可事實,妳將被處死。

重大案件應由王、大臣、九卿共同審查。宗室和覺羅的罪犯由宗仁府和刑部共同審理,蒙古官員和漢族地方官員參與審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和省法官共同審理。案件的發回和駁回應由總督和監督共同審查。

從鴉片戰爭到清末

鴉片戰爭後,清朝喪失了部分司法主權。在新政改革中,清朝的封建法制迅速瓦解,演變為現代法制。

鴉片戰爭開啟了中國和清朝法制的新階段。鴉片戰爭後,中國進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司法制度也開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奪取領事裁判權,從同治三年開始在租界隨意設立司法法庭。外國列強的僑民在民事、刑事案件中被指控時,中國法院無權審判,但他們在中國土地上設立的領事法院會審判。這是對中國司法主權的嚴重侵犯,是中國喪失司法主權的標誌。

八國聯軍侵華後,慈禧太後下詔變法。兩江總督劉坤壹、湖廣總督張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議,被采納。清廷設立憲法編纂館和修法館,負責法律改革。經過10年的努力,改革了舊的司法制度,建立了新的法律體系。封建法律制度演變為現代法律制度。法律改革包括司法制度的改革和新法律制度的建立。

司法制度改革。第壹,司法獨立。光緒三十壹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為法務部,為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司法事務。大理寺更名為大理學院,成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部設立了總監察室,成為最高檢察機關。這壹改革最終使司法獨立,過去的混合司法行政體制瓦解。第二,審判訴訟制度的改革。介紹了西方壹系列現代訴訟審判原則和制度。取消三庭九庭合審制,實行四級三審制。審判衙門分大裏院、高審判廳、地方審判廳、鄉局四級(宣彤元年開始集資,設立審判廳,培養新的司法人才)。民事和刑事案件由初級法院審理;如果不服,允許去當地審判大廳投訴;如果妳再次拒絕接受,妳將被允許上訴到高等法院。民事和刑事訴訟程序分開,建立了起訴、預審、公開判決、上訴和判決等程序,以及公開審判、回避、陪審團和辯護等制度。第三,監獄制度的改革。建立“模範監獄”和“罪犯訓練中心”,改變過去用監獄懲罰罪犯的傳統。光緒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史靜模範監獄,隨後在部分省會和縣興建了模範監獄。

新法律體系的建立。新法律體系的建立取決於新法典的制定。經過十年的努力,制定了壹系列現代法律。光緒三十年(1904)頒布《大清商法》、《公司法》,三十二年頒布《破產法》,三十四年(1908)頒布《憲法大綱》,同年制定《現代行政法大綱》。再加上34年起草的《大清商法草案》、《大清刑事訴訟法草案》、《大清民事訴訟法草案》,還沒有經過清廷的審查,清朝就已經滅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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