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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近代思想家對法律的認識

龔自珍的“變法變圖”思想,是近代中國“開風氣之先”的思想家。

第壹,批判封建法制,“改法改圖”。揭露封建統治的深刻危機:①用“牢不可破的案子”捆綁包括司法官員在內的各級官員;(2)監獄黑暗,司法官員殘酷迫害民眾。

二、國家、刑法、音樂源於“農”的理論;第三,不拘壹格降人才;第四,禁鴉片,重罰。

魏源的“權變”說

壹是抨擊封建帝制,欣賞西方政治法律制度;第二,越古老越方便”;

第三,民主討論國家大事,開辟道路;第四,廣納賢才,“法治在人。”

洪秀全反對封建專制的法律思想

第壹,斬殺邪靈,正邪不除;二是“人財無私”,“反對者必議罪”;

第三,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第四,重刑與重刑,輕罪與重刑。

洪仁玕及其大臣的《法制新篇》、《英傑歸真》和《殺魔》的法律思想。

壹是“國家以法制為先”;

二、“以德服人”、“教法並舉”認為要想“嚴格守法”,就要註意(1)國家官員必須以身作則,遵紀守法;(2)認為“崇天理”要剛正不阿,不畏權貴;(3)賞罰嚴明,做到有功必賞,有罪必罰。

曾國藩“尊禮”的法律思想

第壹,維護教學紀律,“壹抓在禮上”以禮治國,以禮治國;

第二,“嚴刑峻法導致安全。”主張實行“重刑”,敢於使用法外手段、法外處罰。他還主張用嚴刑峻法,重責大任,迫使人們交糧納稅。

第三,屈從外國,損害中國主權。

張之洞的法律思想以“中體西用”為核心

壹、“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第二,整頓中法,采用西方的方法。

三、“法經原真”。他認為法是形式,經學是本質和內容,形式由內容決定並為其服務,所以法由經學決定並為其服務。他也承認,舊法應該改,但變動程度很小,內容還是不能變的。

第四,寬嚴相濟,剛柔相濟。

康有為的“變法維新”論:新學偽經考證,孔子變法考證,春秋時期的《大同書》和《東史學》。

第壹,“時移法也移”,主張“改而不改”。(1)他在托孤變法中宣揚孔子是聖法的創始人。《公羊春秋》的核心是公羊三世說從亂世到升平時代,到太平時代都有證據。(2)帶著自己的政治意圖,說明孔子創造了治國之法。(3)他認為國家必然會隨著人類社會的三代而由封建帝制-君主立憲制-民主* * *組成,但社會的發展要按照三代的順序進行,這是“循序漸進”的,不可逾越的。

第二,“變法都是造法修憲”,實行“君主立憲”。具體方案是(1)成立眾議院國民議會(2)制定憲法(3)實行三權分立,“國會立法,法官司法,政府行政”。

第三,堅持君主立憲,提倡復古。第四,“和平的世界沒有懲罰。”

梁啟超為生存而變法的思想:飲冰室文集,論中國法學發展史,先秦政治思想史,變法及壹般意義。

第壹,法律源於人的“良心”和“契約”。

第二,政治改革是“救國圖存”的必由之路。(1)從資產階級進化論的角度論證了“政治改革”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2)用具體事實駁斥了清統治集團頑固派堅持的“祖宗之法不可更改”的謬論;(3)他分析了當時中國的現狀,指出“不進行政治改革是不可能生存的”。

三是“三權之體,依君”的分權學說。成立民選議會?制定憲法,實行“三權分立”。國會-立法權;國家行政權力部長;獨立的法院-司法權。“用”: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體”:統壹“三權”主權。這是分不開的,即所謂“三權皆在君”。

四、法治、人治、法律和道德“都要用”。

譚嗣同“破除壹切封建陷阱”的法律思想:仁、以太論、致鮑貝鄭源書。

第壹,批判封建帝制。

第二,攻擊封建正統。在改革舊法方面,他提出了幾個值得註意的點(1)成立社團代理眾議院(2)促進法學研究,培養法律人才(3)修改具體法律條文。

沈家本“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第壹,資產階級法治。他對法治的論述內容很多,夾雜著儒家的道德,主要包括(1)對法律的性質和作用的論述(2)法律隨時變化,“會與中外交流”(3)法律必須統壹平等(4)教育第壹,懲罰第二。

第二,“平赦”是審判和判決的基礎。法律實施好的關鍵在於執法中運用“寬容”和“成功”。他用度量衡的客觀性和公平性來比喻用法必須公平。他在中國歷史上第壹次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有自己法者,尤貴。”他指出用人之法在於:(1)壹切要員都要知法;(2)司法官員應具備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的專業知識;(3)設立法學博士教授法律。法學院是近代最早也是最早的高等法學院。洪仁最早提出“法貴”,用事實說明並付諸實踐的是沈家本。

第四,法的興衰論。首先,指出法理學對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其次,指出政治決定法理,有什麽樣的政治就有什麽樣的法律,不壹定繁榮,反而會衰落。

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理論,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和建國大綱。

第壹,三民主義的立法指導思想。(1)民族主義——第壹個問題。舊:“驅逐韃靼,恢復中國”,新:中華民族自己尋求解放;中國各民族壹律平等。(2)民主——核心。舊:“反對帝制,建立中華民國”,其實質是推翻封建君主專制,建立資產階級和諧,新:主權在民,直接民權。——五權憲法

(3)民生——最有特色?“土地”和“資本”舊的:“平等的土地所有權”,新的:“控制資本”

二是“自由、平等、博愛”的法律觀。(1)深刻揭露和批判清朝封建專制法制(2)主張建設資產階級法治國家。民主政治由國會制定的法律保障。以法律形式規定和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提倡司法獨立以確保法治。

三、五權憲法與分權理論。“五權憲法”是孫中山獨特的憲政思想,也是其民主政治的主要內容。它希望通過五權憲法保障人民主權和直接民權。“五權憲法”的核心是將政權與執政權分離,人民掌握“政權”,政府實施“執政”。“治權”是相對於“政權”而言的“能”,所以也叫“分權分權”。人民的“政權”:選舉權、罷免權、創造權、公投權。政府實行“執政權”:采取五權分立的制度,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審批權和監督權,五權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孫中山指出“三權分立”的虛偽,認真研究歷史和外國法律,將考試權從“三權分立”中分離出來,將監督權從議會立法權中獨立出來,創立了“五權憲法”。“五權憲法”是“直接民權”。選舉權和創造權促進了人民之間的主權;罷免權和公投權提升了人民保留的罷免權。從而建立壹個“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主義國家。

《五權憲法》評價。這是壹種主觀幻想。(1)國家權力是壹個整體,國家機關分工不等於分權。(2)他明明把“政治權力”和“統治權力”在人民和國家之間進行了劃分,實際上他並不相信人民的能力。(3)不能清醒地認識到近代中國的社會矛盾是帝國主義與中華民族、封建主義與人民大眾之間的矛盾,並試圖超越革命階段,幻想建立“全能政府”和“全民國家”,實現“全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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