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中國開發區協會
中文:中國開發區協會
(縮寫CADZ)
第二天性
協會是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由國家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開發區、工業園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區內企事業單位及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組織。它是中國開發區和政府部門之間的紐帶和橋梁,是區域信息交流的平臺和加強國際合作的渠道。
第3條目的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的改革開放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服務政府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進開發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開發區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是經民政部批準登記的社會團體,主管部門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本協會接受民政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為北京市東直門胡家園小區23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增進開發區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息交流,宣傳開發區的成就,促進開發區的健康發展;
2.組織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研究中國開發區發展和管理中的理論和政策問題,了解各類開發區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3.促進開發區的國際交流,與自由貿易區、出口加工區、工業園區等相關國際組織建立友好合作關系,積極開展交流活動。雙方以多種形式推進經貿、科技和人才開發合作;
4.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包括招商引資、人才培訓、信息交流、中介服務和業務合作;
5.承擔主管部門和國家有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開展會員單位要求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由單位會員、特邀單位會員和特邀個人會員組成。
1.單位成員:國家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邊境經濟合作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或工業園區,開發區內的企事業單位。
2.邀請單位成員:與開發區工作相關的學會、研究所、協會等相關機構或團體。
每個單位會員應有壹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應為會員單位的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更換單位會員代表應向協會書面報告。
3.特邀個人會員:國內熱心於開發區工作的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章程;
2.願意加入協會;
3、本單位在當地經濟發展中有壹定影響;
4.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1,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授權協會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處理,並報理事會備案;
4.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辦理註冊手續並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優先使用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使用協會提供的出版物和相關信息;
4.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維護會員利益;
2.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3.完成協會委托的事項,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信息;
6.對協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單位連續兩年不繳費或長期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後,秘書處將從會員名冊中除名,並收回其會員卡。
第十三條對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特邀會員,由協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組織機構是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
5.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3.選舉名譽會長,邀請協會特邀理事、特邀執行理事、顧問。
4.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5.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成員的吸收或罷免;
7.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領導協會機構開展工作;
8.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9.領導本協會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原則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執行董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第(1)、(4)、(6)、(7)、(8)、(9)、(10)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超過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行政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對協會各機構人員進行考核;
5.處理協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參與協會重大問題的審議和決定;主席暫時不能履行職責時,根據主席的指定代行主席職務。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協會日常活動;
2、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3.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4.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財務由本會秘書處管理,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八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發改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並報民政部批準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及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7年4月5日經公司三屆二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2007年6月20日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