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內容”是指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在我看來,古希臘哲學對羅馬法內容影響最大的是社會契約論和以自然為中心的壹系列概念。
社會契約論是關於國家和法律起源的理論,是壹種由來已久的觀點,起源於古希臘。古希臘以赫拉克利特為代表的契約論者開啟了契約論的方向,因為他們把國家、法律、社會、義的起源都看作是人為的。普羅泰戈拉、高爾吉亞斯、普羅迪科和伊壁鳩魯等智者認為,國家、社會結社、法律和道德都是理性人為了自身利益,通過社會契約,按照自然法建立起來的。這些偉大的古希臘人概述了關於國家和社會起源的最早的契約解釋。
古希臘哲學中的社會契約思想經歷了以下發展過程:(1)普羅特戈拉等智者。普羅泰戈拉是最早留下用契約論解釋國家和法律的古希臘哲學家。傳說他寫了《論城邦》和《論人類原始狀態》等著作。如果這個傳說是真的,他應該是研究人類從原始狀態向城邦狀態過渡的專家。在他看來,城邦的出現是人們在自然狀態下為了達到自我保護的要求而相互約定的結果。(4)這種對人類進化史的寓言式描述,包含了後來的社會契約論的兩個要素,即“自然狀態”和“自我保護”,社會契約論的理論史由此產生。然而,根據壹些中國學者的觀點,它不是社會契約論本身,因為它假定社會契約仍然是上帝而不是人的產物。它認為建立城邦秩序的原則是上帝賦予的而不是人們自己同意的,法律也是上帝賦予的。因此,普羅特戈拉的理論可以理解為從天賜論到契約論的中間道路。
除了普羅泰戈拉,還有壹些智者也表達了對社會契約論的完整或相似的觀點。如魯·葛福龍認為國家組織是人民相互結盟契約的結果。為了保護個人權利,人們締結了建立同壹國家機構的契約。普羅迪科(約生於公元前470年)認為,國家認同及其公共設施是人類有目的的共同努力的結果。克勞迪婭認為,曾經,人們像動物壹樣生活在無序中,被暴力統治。後來,為了消除暴力,人們制定了法律。這樣的法律只能理解為終結自然狀態的社會契約。上述智者或直接或間接地提出了社會契約論。②柏拉圖(公元前427-347年)。
柏拉圖在他的《protet Gora》中轉述了protet Gora關於國家起源的觀點,同時在這個問題上也提出了類似的觀點,但加以發展。關於國家的起源,他認為根據古代傳說,洪水和瘟疫摧毀了大部分土地和人口,只有少數人留在山頂繼續生活。他們住在與洪水隔絕的山頂上,彼此無法交流。他們的生活很簡單,沒有貧富之分。所以沒有爭吵和鬥爭,沒有法律。他們只是按照前人的習慣生活,卻有壹個叫王朝的政治體系。洪水消退後,人們從山上來到山腳從事農業,修築城墻抵禦野獸。隨著居民區的擴大,矛盾也增多了。“人們在相互交往中嘗到了不公正的甜頭,也遭受了不公正。嘗遍了兩種滋味,那些不能只嘗甜頭不嘗苦的人,認為大家最好形成壹個契約:既不獲取不義之利,也不遭受不義之損。從這個時候起,他們開始在他們之間訂立合法的契約。”另外,為了執法,同壹宗族的人聚在壹起,選出他們認為最好的人作為仲裁者,也就是宗族首領。顯然,柏拉圖對公共權力的產生持社會契約論的觀點。他認為人主要是按照分工的原則綜合起來解決衣食住行用的問題。這就是人本主義的社會契約理論。這樣的社會契約不是上帝的幹預,而是人自身活動的結果。( 3)
伊壁鳩魯(公元前3465438年+公元前0-270年)。伊壁鳩魯寫了37卷的《論自然》。他從個人自由的角度提出了壹個國家起源的理論,認為國家起源於人們自願締結的“* * *協議”,其目的是保證彼此不傷害他人,也不被他人傷害,以達到個人幸福。這是壹個比較明確的社會契約論,所以馬克思認為他首先提出了社會契約論。我們可以看到,在古希臘哲學史上,經過上述作家的加工,社會契約論的思想從上帝的視角轉向了人的視角,從模糊到清晰。這個理論足夠成熟,可以移植到羅馬。有兩個人在它的傳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提圖斯·盧克萊修·卡魯斯(約公元前99-55年)。斯洛伐克人是將古希臘的社會契約理論傳播到羅馬的主要中介。他是羅馬傑出的唯物主義哲學家和無神論者,是羅馬伊壁鳩魯主義的主要代表。他是闡述伊壁鳩魯哲學的長詩《論自然》的作者。在這首長詩中,他把自己描繪成壹個真正的社會契約論者。他認為人類已經過上了像野獸壹樣四處遊蕩的生活。這時候“他們對* * * *的福利關註不夠,不知道采納* * * *的任何習慣或規律”;後來有了火,有了衣服,有了住所,有了家庭,文明就提高了。於是,“鄰裏之間開始結成朋友,大家都願意停止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締結了壹個隱含的社會契約。於是領導們開始建城,造城,設官職,制定法典。每個人都厭倦了暴力,所以自願接受法律和最嚴格的規則。就這樣,伊壁鳩魯主義的社會契約論通過盧克萊修進入了羅馬思想界。
②西塞羅。西塞羅作為羅馬法的靈魂,基本上是壹個契約理論家。如前所述,他在古希臘的文化素養是全面的,至少包括伊壁鳩魯主義和斯多葛主義。早年受伊壁鳩魯主義影響,可能使他傾向於社會契約論。
西塞羅在《論法》中說“人類天生不是單壹孤獨的”,這使他們通過締結社會契約而成為城邦或市民社會。以前,人類生活在與世隔絕的自然狀態中。他描述了當時人類分散作戰的悲慘處境。在西塞羅看來,這種不幸局面的結束歸功於英雄而非神靈。
他說:“這時,壹個人出現了。他無疑是壹個偉人。他理解人類精神的力量和偉大。他使它萌芽,引導它,完善它。他把分散在曠野和隱藏在叢林中的人聚集在同壹個地方,然後用全部的功利利益和誠實壹步步影響他們。起初人們因為缺乏習俗而反抗,後來因為睿智的語言和雄辯而變得更加馴服。於是這些人改變了粗暴野蠻的局面,轉而變得溫和而善於社交。”①根據西塞羅的說法,城邦是由於雄辯術而建立的。這個手法真的很奇妙,散沙做石頭。實際上,以上的文學描述可能是某種歷史真相的反映。梅因認為,“古代意大利大部分是由強盜部落組成的,社會的不穩定使得人們生活在任何壹個有權力保護自己免受外來攻擊的社會領地,甚至不惜付出繳納重稅、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忍受社會屈辱的代價。”這就是切割的理論。
很明顯,城邦建立後,人類拋棄了相互隔絕的狀態,進入了相互合作的狀態,公共權力和法律必須從這種狀態中建立起來。西塞羅在《義務論》中描述了這壹結果:“至於城市,如果人們不聚在壹起,就不可能密集地建設或居住;於是,制定了法律,形成了習俗,然後公平分配權利,形成了壹定的生活規則。”至此,從自然狀態到市民社會的過渡已經完成,社會契約是兩者之間的中間環節。這種歷史解釋的壹般思想很快被轉化為法律語言。查士丁尼的《法律的階梯》2,1,11寫道:“顯然,自然法更古老,它是與人類同時自然傳授的東西。其實公民的法律在城邦建立、行政長官開始產生、法律開始成文的時候就已經開始存在了。”(4)這壹集清楚地揭示了不建立城邦、不產生行政長官、不把法律寫成文字的狀態與上述三者的狀態之間的對立。顯然,借助古希臘思想背景,我們可以把前者稱為自然狀態⑤,後者稱為市民社會,它們之間的過渡是通過締結壹個社會契約來完成的。
這壹重要而深遠的法哲學預設體現在羅馬法的具體制度中。查士丁尼在他的《法律的階梯》中說:“但是元首所決定的也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人民已經通過王法把他們所有的指揮權和權力授予了別人。”⑦這是壹種關於人民授予王權的解釋,是壹種社會契約論,不同於中國的王權神授論。阿奎那提到,“在法典中,羅馬皇帝迪奧多和瓦倫丁尼寫信給當地總督沃魯西亞魯斯,說:‘如果君主本人受到法律的約束,這是與壹個統治者的尊嚴相稱的聲明;因為即使是我們的權威也是建立在法律的權威之上的。其實政治管理最重要的是權力服從法治。(C .1,14,4)⑧這些記載表明,羅馬君主認為自己的權力來源於法律授權的社會契約意識。社會契約論是建立在人類的合作本性上的,後期Sdoia的哲學證明了這壹點:人與人之間存在著巨大的* * *關系。“壹個人和整個人類的血緣關系有多近,因為它是壹種* * *存在,不是壹點點血緣或種子,而是壹種理性的* * *存在。”基於這些特點,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很密切。"我們被迫相互合作。"(1)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後期Sdoia的哲學為了強調人類合作的意義,將這種合作描述為人性,這種人性忘記了合作狀態之前的自然狀態,導致了這種“自然”與自然狀態下相互隔絕的“自然”之間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