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刑法意義上的不作為?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可以實施而不實施的行為。
簡單概括壹下不作為犯罪,用應該、可以、不可以六個字簡要描述。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它具有隱蔽性、消極性、間接性和違法性。
之所以要求行為人對其身體的被動、不作為狀態承擔刑事責任,是因為行為人此時有積極實施某壹具體行為的義務,應當做到力所能及,即違反了作為的義務。根據我國刑法的基本理論,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法律明確規定的作為義務是不作為犯罪義務的主要來源之壹,是指其他法律規定的、刑法認可的義務。這裏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如果只是其他法律規定,刑法不承認,就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另外,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是具體義務,而憲法規定的義務屬於壹般的抽象義務,需要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確認和細化,壹般不適合直接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前提。職業或業務所要求的作為義務,是指某壹主體因擔任某壹職務或從事某壹業務而依法需要履行的某種作為義務。這類義務有的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的是特定行業的相關規章制度規定的。需要註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有相關的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壹個人才能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犯罪。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法律行為,如合同行為,引起積極作為義務(行為人通過合同行為自己創設積極作為義務),行為人有義務履行。壹般情況下,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某些義務,只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不產生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只有當合同壹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並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嚴重損害時,這種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行為義務作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是由德國刑事學家斯特貝爾首創的。德國1884號案第壹次確認了先行行為和法律,契約也是義務的來源。我國刑法學界壹般說,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不必要求先行行為違法。
刑法中的作為與不作為犯罪如何區分?
行為,即積極行為,是指刑法以積極的身體行為所禁止的行為。作為危害行為的主要形式,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犯罪都是以行為形式實施的,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許多犯罪只能以行為的形式實施,如搶劫、盜竊和強奸。As不僅指利用自己的身體所實施的積極行為,還包括利用他人、物質工具、動物甚至自然力所實施的作為和不作為,即消極行為,是指不實施而依法有義務實施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稱為純粹不作為;其他犯罪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這種犯罪稱為不純正不作為。需要註意的是,不作為犯罪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作為,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所要求的積極作為。因此,行為人通過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逃避法律規定的特定義務,不影響不作為犯罪的構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百二十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