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天津平安普惠

天津平安普惠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

(2019)晉0104民在5號

機關: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

原告(原審被告):蔣XX,女,10月1977 112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南開區。

被告(原審原告):平安普惠;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集慶門大街272號1號樓3806、3807室。

法定代表人:趙(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魏靜,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苗,河北大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付* *(原名付*和顧* *),男,65438年6月+0963年10月+65438年5月出生,漢族,住河南省項城市。

原告蔣* *因與被告平安普惠公司發生追償權糾紛,不服(2017)京0104初民7253號民事判決。惠特尼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普惠;惠特尼擔保公司)與原審被告顧博文,向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提出抗訴。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作出民事抗訴(津檢院(201281000301),向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天津壹中院作出(2019)第0112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再審該案。

本案再審期間,被申請人平安普惠公司。惠特尼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申訴人蔣XX的起訴,改判原審被告顧XX支付XX。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指定檢察員張繼全、杜文到庭。平安普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靜;惠特尼擔保公司通過互聯網參與網上訴訟。原審被告人傅* *,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已經結了。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壹分院提出抗訴。2065438+2009年8月5日,蔣XX委托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函及擔保人背面的兩個簽名筆跡“蔣XX”是否為蔣XX所寫進行了司法鑒定。

根據鑒定中心出具的文件津開平(2019)51《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2015年9月8日,反擔保函(編號:3360富反擔保-001)最後壹頁為“江”

壹審法院根據壹審法院審判卷宗送達材料,郵寄至反擔保函記載的天津市南開區黃河路葛調春春18-803號,後郵寄至顧* *和蔣* * *、後於2018+08。庭審卷宗中有姜XX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現住址為天津市南開區時代奧城30-1-1701,但沒有送達該地址的記錄。

經與平安普惠天津分公司調查核實;聲稱原管理人員已全部離職的惠特尼公司,對涉案反擔保函的形成過程並不知情。本院認定的其他事實與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壹致。我們認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津0104號民事判決。

理由如下:3360經審查,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本案新證據是否足以推翻壹審法院認定蔣* *為顧* *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蔣* *應對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中,根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提交的“蔣* *”簽署的反擔保函,壹審法院認定蔣* *為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出具反擔保函,自願為顧* *向平安普惠瓜爾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天津壹中院再審期間,蔣* *提出反擔保函上“蔣* *”的簽名並非本人所簽,申請鑒定,再審法院不予認可。故蔣* *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對本案反擔保函進行質證。

再審後,蔣* *委托具有鑒定許可證的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函背面“蔣* *”和擔保人兩處簽名筆跡是否為蔣* *所寫進行司法鑒定。評估人員苗華有反擔保函,評估程序合法。根據已出具的京合評(2019)第51號《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簽署日期為2065438年9月8日擔保人簽署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第3360號傅反擔保-001)。"

根據反擔保函和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或者判決結果認定的基本事實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規定的情形。”

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該條:“申請再審人證明其提交的新的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文章:在壹審缺席判決的情況下,蔣XX已經履行了惠特尼擔保公司的主張,即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證人已全部離職。不能證明反擔保函是蔣* *和金開平(2019)第51號簽字的,可以證明作為終審案件主要證據的司法鑒定意見存在真實性缺陷,足以推翻壹審法院對蔣* *的認定。

保證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進而推翻壹審法院判決蔣* *對顧博文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 J 0104民初字第7253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款、第二百零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特此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辯稱,同意上述抗訴,且本案中公司已撤回對蔣* *的起訴,不再向其主張權利。

傅* *沒有出庭做陳述。

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向我院提起訴訟:

1.判令顧* *和蔣* *支付原告賠償款452687.13元(其中賠償本金440000元、賠償利息9999.17元、賠償違約金2687.96元);

2.判令顧博文、蔣* *向原告支付擔保費18208.94元(含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3.判令顧博文、蔣* *向原告支付補償性滯納金169304.99元(以補償性金額為準,暫按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15日計算,再按0.1%/日計算清償全部款項。

4.判令顧博文、蔣* *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

5.判令顧博文、蔣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再審時,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原告支付賠償金452687.13元(其中賠償本金440000元,賠償利息9999.17元,賠償違約金2687.96元);2.判令原告向* *支付擔保費18208.94元(含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3.判令原告向* *支付補償性滯納金169304.99元(以補償性金額為準,暫按2016年5月6日至2017年5月15日計算,再按0.1%/天計算,直至全額支付之日止)。4.判令支付* *承擔原告支付的律師費3860元;5.判令* *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差旅費、執行費等。

本院原審確認的事實:2015年9月8日,古* *與深圳市平安普惠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平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向深平小額貸款公司借款50萬元,月利率0.65%,期限12個月,按月償還本金。每月實際放款日對應的日期為還款日和付息日。如顧未能如期償還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本息,深平小額貸款公司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解除本合同。

根據各方約定,當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人)與顧* *(借款人)、沈平小額貸款公司(債權人)簽訂擔保合同,約定由顧博文向沈平小額貸款公司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12個月;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服務費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自借款合同項下的放款日起至主債務履行完畢後兩年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通知後,應當予以賠償:

1.借款人任何壹期應付款項逾期80天;2.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因借款合同約定的原因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但借款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限內清償債務;3.債權人或其代理人因政策原因或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突發事件單方提前終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清償債務時。

補償金額包括借款人尚未償還的全部本金、結算日至補償日的應付未付利息和逾期罰息。補償方式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向債權人支付的補償。合同還約定,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對借款人債務進行賠償後,借款人應立即按照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額賠償款。

借款人同意就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向擔保人支付以下費用:

65,438+0.前期服務費15000元,放款前壹次性付清;2.擔保費總額為65,438+02,000元,每月支付65,438+0,000元,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壹並支付貸款本息;3.管理費48000元,按月支付,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壹並支付貸款本息;上述費用應收取至賠償日。

若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在自保證人補償日後超過30天仍未向保證人償還全部補償款,則借款人(包括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應自補償日起,按每日0.1%的標準向保證人支付基於補償金額的滯納金。由於借款人未能按保證人的要求向保證人支付全部賠償金額,保證人因追償和收取費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鑒定費、差旅費、律師費、執行費、律師費等。)由借款人承擔。

2065438+2005年9月8日,蔣* *出具反擔保函,自願為顧博文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項下最後壹筆債務到期日起四年,涵蓋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全部債務和費用。

上述合同簽訂後,2065438年9月15日,深平小額貸款公司按約定向顧博文發放貸款500000元,貸款人代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扣劃其他費用。顧博文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2016年10月29日最後壹次還款義務後未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於2065年5月6日償還顧博文452,687.13元,438,沈平小額貸款公司出具《擔保責任履行證明書》,表明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已履行全部擔保責任。至此,除上述賠償及滯納金外,顧博文還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

2017年6月5日,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服務專項委托合同》,委托河北大廣律師事務所代理平安普惠擔保公司顧博文、蔣* *壹案,並於2017年8月28日支付律師費386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基礎

該案中,古* *簽訂借款合同,獲得借款50萬元。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他的貸款提供了擔保。現因顧博文拒絕還款,由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為向貸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共計45687438+03元,即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了顧博文貸款的擔保責任,故有權向顧博文追償。

同時,根據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與顧博文之間的擔保合同,顧博文尚欠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應予償還。至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補償性滯納金,是雙方合同中約定的,顧博文應當支付。至於其比例,本院認為本案屬於借款性質,滯納金具有懲罰性,但歸根結底屬於利息,故其利率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每年不超過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由於《擔保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顧* *未按保證人要求支付全部賠償費用,保證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顧博文承擔。故本院支持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顧* *應當支付律師費的主張。

江* *為顧* *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擔保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反擔保。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顧* *還款,反擔保條件已達到。蔣* *應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院原審判決:

1.顧博文償還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賠償金452,687.13元及2065,438+06年5月6日至實際支付日的利息,利率按年24%計算;2.顧博文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支付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共計18208.94元;3.顧博文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支付律師費3860元;4.江* *對上述1、2、3項規定的顧博文應承擔的債務向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五、駁回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241元及公告費由顧博文、蔣* * * *負擔。

圍繞當事人的再審請求,本院認定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如下:檢察機關受理姜抗訴申請後,姜委托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對反擔保函背面“擔保人”和“姜* *”兩處簽名是否為姜* *於2065438+2009年8月5日所寫。

該鑒定中心出具的《天津開平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津開平(2019)51號文件)稱:“日期為“2065438+2005年9月8日”的反擔保函(編號:福方反擔保函××-001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無異議,稱當時有壹位女士在場,並出示了蔣* *的身份證復印件此外,原審查明的事實與再審查明的事實壹致。

此外,根據另壹案件的生效判決,查明顧博文另有姓名和公民身份號碼,河南省項城市公安局水寨派出所於2017年3月29日出具證明:傅* *(原名傅,公民身份號碼412702196365438)。這個賬號(註:是指顧博文)於2065438年2月1日註銷。

因被告以其他方式送達未果,本院通過《人民法院報》對其公告送達了開庭傳票、起訴書副本、風險提示和應訴通知書,原告已預交公告費。

我院再審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付* *基於借款合同取得了相應的借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為其借款提供了擔保。因付* *未按約定償還貸款,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全部貸款本息,共計452,687.6438+03元,這意味著平安普惠擔保公司對* *的貸款承擔了擔保責任,故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有權向付* *追償。

同時,根據擔保合同,應支付平安普惠擔保公司所欠擔保費3408.94元及管理費14800元。至於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補償性滯納金,在雙方合同中有約定,應當支付* *的款項。至於計算支付標準,本案的錢是基於借款,滯納金具有懲罰性,其本質應該是利息,所以其標準不能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即不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擔保合同明確約定,借款人未按擔保人要求支付全部賠償費用,擔保人發生的追償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平安普惠擔保公司主張的律師費數額在合理範圍內。故本院支持平安普惠擔保公司要求支付* *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平安普惠擔保公司申請撤回對蔣* *的訴訟,是其自行處分訴訟的權利,並無不妥。我們醫院也會效仿。付* *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壹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規定》第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壹款之規定,缺席判決。

1.撤銷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7) J 0104民初第7253號民事判決;

2.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原審被告向被申請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 *賠償金452.4338+03元;

3.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向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支付* *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實際支付日止的利息,年利率為24%;

4.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原審被告向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 *擔保費3408.94元、管理費14800元,共計18208.94元;

5.本判決生效後15日內,原審被告人付* *(原名付、顧博文)向被告人(原審原告人)支付律師費3860元;

不及物動詞駁回被告(原審原告)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有關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41元,公告費1380元,由原審被告(原名付、顧博文)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於天津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王笑笑

人民陪審員劉春生

人民陪審員楊雨晴

2001年2月23日

記賬員金紅雙

附上該判決文件所依據的法律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

第壹百零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壹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持續到民法典實施後。因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判決後通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上訴權的行使。當事人不服本院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裁定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逾期不上訴的,我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應當在上訴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正本和副本,並按照有關規定預交上訴費用。在上訴期限內未提出上訴的,視為未提出上訴。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案件可以進入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申請再審權的行使。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眾多或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我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三,主動履行。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負有履行義務的壹方當事人應當主動向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書載明的義務,或者主動聯系審判長履行該事項。

第四,申請執行權的行使。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該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被執行人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問答:相關問答:平安普惠借款30萬,分六期還清,至今未還。我該怎麽辦?我會坐牢嗎?積極還款才是根本解決之道。法律不會因為妳生活困難而免除妳的還款義務。逾期還款可能會影響妳的征信,可能會被起訴。

我建議妳還是要和平臺協商,盡量暫停或者部分暫停。

雖然欠債自然要還,但是逾期之後的違約金和利息超過國家法律規定上限的利息違約金,是不需要償還的。我們應該用法律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 上一篇:蘇泊爾是中國的產品?被外國收購了嗎?
  • 下一篇: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上市公司管理辦法(2015修訂)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