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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為什麽選擇程序正義?

壹、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的概念

(壹)實體正義的概念

實體正義和實質正義不完全壹樣,兩者是有區別的。法律正義不等同於實體正義,法律正義的外延更大,至少目前兩者之間還有很多矛盾。當然,這並不是壹種正確的狀態,我們的目標是徹底消除這種矛盾。正義可以分為道德正義和法律正義。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談論的,其實只是道德正義。法律正義是壹個區別於道德正義的概念。壹般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基於法律的正義,實體正義的概念就更小了。它是指在正確和完全實現現行實體法規定的內容的基礎上的正義。比如符合實體法規定的案件判決,而實體正義是法律正義和道德正義相結合的更純粹的正義。法律體系是壹個保守的體系,法學家傾向於采取保守的觀點。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當個人之間、集體之間的糾紛需要法律處理時,法律的目的就是保護現有的權利體系。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就應該彌補他人的損失或者進行賠償,至少要保證受害者的權利在以後得到尊重。在這些情況下,法律的正義性是保守的,是為了保護和恢復舊秩序,但我們不能否認法律的進步或創新。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正在根據正義的新概念改變法律規則。總之,正義在法律中的作用是雙重的。壹方面,它保持了事物的本來面目,保持了人人受益的穩定的社會局面;另壹方面,它試圖消除劣勢,重新分配權利。

(二)程序正義的概念

程序正義把如何設計壹個社會的基本結構,從而對基本權利和義務進行合理分配,對社會經濟不平等以及基於此的法律預期進行合理調整,作為正義的主要問題。程序正義包括兩個價值,壹是程序為實體服務,程序法在將實體法轉化為訴訟活動時,應當具有法的功能。它是為實體法服務的,這個服務應該是好的,應該有利於打擊犯罪、懲罰犯罪、保護公民。具體來說,就是要對案件定性準確,不能把無辜的人當有罪,把有罪的人當無辜。另壹方面,程序正義具有獨立的價值。為什麽我們反對刑訊逼供?反對刑訊逼供,從而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建立錄音錄像制度,也就是說,即使壹個人犯罪了,也不能靠違法行為來挽救,體現了程序正義。

第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

實體正義的通俗表達就是追求結果的正義和公平,而不考慮過程和程序。實質正義是正義的歸宿,但東西方在追求實質正義的道路選擇上是不同的。應該說“法律必須及時體現實體正義”,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只談實體正義,追求實體正義也不意味著忽視程序正義。因為“實體正義不是不能放棄或犧牲的東西。”相反,在追求實體正義的法治下,程序正義更重要,也更有優勢:

(壹)程序是公正的保障

社會是復雜的,需要規則來保證其正常運轉。正當程序是規則。幾個人分蛋糕,如何保證大家分的蛋糕大小基本壹致?只要設計壹個程序,讓切蛋糕的人最後拿走蛋糕,這樣大家就會盡量把蛋糕切得大壹點。公正的程序使正義高效率地實現,程序保證結果的公正。

(B)程序正義與法治密切相關。

程序正義促進法治的完善。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是“被好的法律人遵守的”,程序正義是“良法”的組成部分,也是“被所有人遵守”的重要原因。人們只有感到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平等對待,才會自覺遵守法律,而程序正義恰恰要求法律實現過程中的平等和正義。“法治是壹種強調程序的社會控制方式,法治的精神內涵包含著對程序正義的追求”。正如米蘭達案所表明的,法治在程序正義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和進步。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如何處理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壹直存在爭議。有學者主張,實體正義應當是司法活動的終極追求,尤其是在中國這樣壹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法律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實體正義深入人心。在我國,長期以來占主導地位的是客觀真實的關註。它根植於中國幾千年封建社會的傳統法律文化和觀念。重結果輕形式是中國法律的壹大特色。正如韋伯所說,“中國人追求的是實際的正義,而不是形式上的法律”。程序正義是西方法律制度的產物,傳入中國後發展緩慢,但程序正義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逐漸引起法學界和實務界的關註,成為討論的熱點。在法律全球化的進程中,基於中西文化的差異,存在著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爭。在壹些學者看來,實體正義往往被批判帶有摧殘人性的落後因素。其實不管是在哪個國家,持什麽觀點,都沒有否認兩者之間有很多聯系。雖然它們有時是矛盾的,但更多的時候,它們是統壹的、互補的。在如何處理二者的關系上,筆者認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無非是法律上正義的兩個不同方面:實體正義主張程序為實體服務,程序正義主張程序本身的價值。把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對立起來,是荒謬的,也是違背法治原則的。只有在兼顧二者的中庸環境中,以辯證的歷史觀,才能符合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矛盾論觀點。所謂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平衡,是指在承認程序法獨立價值的同時,程序法的第壹價值是保證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因此,中國雖然面臨著著力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和做法的迫切問題,但也不能矯枉過正。實體法和程序法之間沒有區別。在刑事訴訟中,不能因為需要實施實體法而忽視程序法,也不能因為程序法具有保證實體法實施的獨立價值而忽視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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