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理論上對企業的定義有幾十種之多。
大陸法系國家往往認為企業是人力物力相結合的有組織的經濟實體。德國教授卡爾斯滕·施密特(Carlsten Schmidt)認為,壹個企業應該有三個標誌,即獨立性、在市場上從事有償活動、持續經營的計劃性和目的性。參見範健,《德國商法》,1版,第71-74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
日本學者拓寬了企業的定義,認為還應包括在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指導下,以不追求利潤為目的,從事公共產品和服務生產的公營企業,以及基於互助合作的民間經營的合作企業。參見《中日經濟法詞典》,1版,第55頁,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7。
另外,按照國際慣例,有固定的、相對穩定的個體經營也可以稱為企業,即所謂的“獨資企業”。史濟春。企業和公司溯源。王編輯。論商法。第1卷,40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企業不同於法人、公司等概念。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作為客觀事實的社會現象,是各種生產要素組合而成的相對獨立而持久的組織。所以很多時候,企業被法律視為權利客體,而不是主體意義上的“人”,認為企業作為權利客體是用來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聯合體。企業作為壹個物業綜合體,整體就是房地產。企業整體和企業的壹部分可以成為與產權設立、變更、終止有關的買賣、抵押、租賃等法律行為的客體。作為壹個財產綜合體,企業包括在其活動中使用的各種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器材、原材料、產品、債權、債務,以及使企業、企業產品、項目和服務個性化的商標的權利和其他專有權,除非法律和合同另有規定。參見、、嚴譯《俄羅斯民法典》第132條:俄羅斯民法典,1版,第70-71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
德國的主要法學流派壹直傾向於認為企業是法律客體。參見(德)托馬斯·雷瑟:《聯邦德國企業法理論》,法律翻譯叢書1998,第1期。
壹些學者試圖從經濟學的角度把握企業的概念,根據新古典企業理論將企業組織視為投入與產出之間的生產轉換函數。企業是壹個生產單位,其目的是利潤最大化。其作用是將人力資本和土地、勞動力等非人力資本投入生產要素,轉化為壹定的產出。趙小磊:現代公司產權理論與實踐,1版,第48頁,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
從不同角度解釋了企業存在的合理性:組織行為學主要從內部成員的權力分配、相互依賴和利益沖突等角度來理解企業;管理理論強調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以及這種分離對企業行為的影響;新興的企業能力理論從內部核心能力的培育和發展的角度探索企業的秘密。參見高成德:《現代公司理論》,1版,第38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企業和公司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非常流行,我國學者最近也在這方面做了壹些嘗試。由於公司的運行機制,經濟學自然可以為那些有興趣研究公司活動的人提供有價值的見解。在美國,經濟分析可以說是公司法學術研究中最有影響力的學術流派。(美)W.T .艾倫:“公司法中的契約與* * *問題”,載於《華盛頓與李氏法律評論》,第15期,第1399期。轉引自(加)Brian R. Chai Fens著《公司法:理論、結構與運作》,林華為譯,1版,第1-2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中國學者對企業的定義比較簡單,既沒有大陸法的嚴謹,也沒有英美法的深刻。壹般僅限於經濟組織的含義,常與法人、公司等法律概念相混淆。有學者認為,企業壹般是指從事生產和流通,向社會提供商品或服務,以營利為目的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李占祥:積極創辦社會主義企業管理,經濟理論與管理,第4期,1984。
有學者認為,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壹定組織形式,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劉文華主編:《新經濟法》,1版,第65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
企業的特征主要有三個:1從企業的社會性質和功能來看,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獨立經濟組織;從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角度來看,企業以盈利為活動目的;從企業存在的法律條件來看,企業必須是依法設立,具有壹定的法律形式。參見甘培中《企業與公司法》,1版,第3-4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最近有學者借鑒新古典理論和法經濟學學派的分析,認為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民事主體地位,以營利為目的,由各種要素(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的投資者聯合起來的契約性組織。馬俊舉主編:《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研究》,1版,第6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有學者廣泛參考國外立法實踐和法學理論,認為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的經營組織。這個定義包括:1。企業是壹個運營實體。但是管理不等於經濟。2.企業通常是某些團體或組織。但在理論和實踐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分不清的。3.企業的經營是可持續的。這使其區別於流動攤販、業余生產銷售、壹次性交易等不固定、不穩定的經營行為。4.企業必須依法成立。參見史濟春:《論國有企業法》,1版,第2-5頁,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
企業和公司的區別
公司是企業的壹種形式。
1,公司及獨資企業
獨資企業是由壹個人設立,由壹個人擁有和控制,壹個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公司的財產關系是不同的。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歸投資人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股東形成出資。股東出資後,股東不再享有該出資的所有權,公司享有該出資的所有權。
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即投資人不僅以其投資和企業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而且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自有資產對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股東僅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公司和合夥企業
合夥是指由兩個以上的人按照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括個人合夥和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所有,但公司的財產不歸股東所有,而是歸作為獨立主體的公司所有。在責任方面,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夥人以自己的財產對其債務份額承擔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企業和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設立,企業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設立。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雙方的關系是不同的。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之間存在著典型的資本投資關系。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有壹點人性,但是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本投資關系更加緊張。企業的合夥人是建立在個人關系基礎上的,具體來說是建立在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上的,所以合夥人之間的關系比較牢固,對信用也要求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以企業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當企業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必須依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有不同的方式。公司股東均承擔有限責任,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5.尺度不壹樣。企業壹般規模都不大,因為是建立在人的信用基礎上的,規模不能太大。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人數會很多。當然,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更大,但壹般合夥企業的規模要比公司小。
6.出資方式不同。企業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公司中的股東不可以。
7.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壹樣。設立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制,但設立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限制。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為65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