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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中國人特別需要尊重國際法?

改革開放以來,為適應國際潮流和國內進步,中國人對國際法律體系和國際司法機制的立場發生了深刻變化。65438年至0978年,在鄧小平“應大力學習國際法”要求的鼓舞下,中國的國際法教學和研究逐步開展,中國政府有關部門逐漸改變了對國際司法機制的懷疑和觀望態度,中國人民開始參與國際司法進程。65438年至0984年,中國外交部法律顧問倪正傲在第39屆聯大和安理會當選國際法院法官。後來史久鏞教授以1994當選國際法院法官,2000年當選國際法院院長。王鐵崖、鄭端木等多位中國法學家和法官擔任過常設仲裁法院的仲裁員。中國人還在聯合國前南斯拉夫問題國際法庭、聯合國國際海洋法法庭和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等重要國際司法組織中擔任法官或法律專家組成員。

盡管有這樣的保留,近年來,中國開始嘗試適應和學習使用國際司法機制。中國在簽署、批準或加入各種國際公約時,改變了過去將所有條款提交國際法院解決國際爭端的做法,並以更加積極和建設性的態度對待這些條款。比如,中國批準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們應該以申訴方或第三方的身份處理和解決涉及WTO的各種貿易爭端和摩擦。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據此制定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並成立了由國家環保總局牽頭的實施協調小組;全面參與了《海牙國際私法公約》的制定,並分別於1991和1997加入了《海牙送達公約》和《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公約》。

中國在國際安全和裁軍領域的步伐尤其引人註目,展現出成長和自信的新形象:中國首次向其他核大國提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條約草案,並積極尋求達成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以核武器瞄準對方的安排;簽署並批準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條約》、《南太平洋無核武器區條約》和《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的相關議定書,並支持在東盟、中亞和中東建立無核武器區的努力;加入《南極條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和《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放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並承擔與這些條約有關的義務;支持《全面禁止核武器條約》,是第壹批簽署該條約的國家之壹,並從438年6月6日至996年7月停止核試驗;中國支持國際社會禁止生物和化學武器的努力,參與條約或議定書的談判,並履行相關規定;與俄羅斯等國壹道,向國際社會提出防止外空武器化的具體建議,主張防止外空軍備競賽加劇;贊同《防止彈道導彈擴散海牙行為準則》的不擴散宗旨。雖然沒有加入守則,但壹直與包括守則成員國在內的各方保持溝通。支持打擊輕小武器非法貿易的多邊努力,積極參與聯合國相關工作,並於2002年2月簽署了《槍支議定書》。加入了修訂後的地雷議定書,並認真履行其規定。中國是壹個負責任的大國,它參加和簽署的國際法公約和議定書就是最好的證明。我們應該對我們尚未參加的國際條約和文本進行更加認真的評估,對外界進行更加耐心細致的解釋,並根據自身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需要,促進與國際法律體系的協調與合作。

我們需要更多地使用國際法。

對於壹些敏感、重要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的制定,在滿足基本保密條件和決策效率的前提下,社會和公眾對外交進程應有更大的知情權,國際法學家應有更大的話語權。以朝鮮核問題為例:雖然包含許多復雜的戰略機密,但也可以在更大的範圍內進行討論,讓外交和軍事領域之外的學術機構、業務部門、大眾媒體和普通民眾都有壹定的發言權,特別是對法學家和國際政治分析家而言,這樣決策過程才能更好地代表公眾的意願。中國在朝核和半島問題上的政策正在經歷歷史性的調整,這不僅需要政治和外交高層的堅定意誌,也需要公眾和媒體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國際法學者和國際關系學者的合作。如果沒有中國國際法同行的參與和論證,外交政策調整和變化的合法性基礎將會薄弱得多,我們的政治家和外交官也很難在國際場合進退自如。

美國外交政策中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抵制,對這個超級大國多方面的行為和思想言論的歧視,也有類似的道理。美國依仗自己的實力和廣泛的影響力,所以在國際事務中經常做出出格無理的舉動,到處樹敵,經常惹禍上身。壹方面很多國家和國際社會都很頭疼,很討厭美國,另壹方面又無能為力。在我看來,在與這個特權國家打交道時,僅僅依靠意識形態的判斷是不夠的,情緒化的方式更容易帶來相反的效果,而國際法的角度和法律學者的思維可以提供壹種理性的、有利的、克制的方式。比如,當面對美國和西方盟國要求“撲滅”伊朗和朝鮮核計劃的壓力時,我們不妨仔細看看相關的國際法,對核武器和核材料的發展、使用、政策宣示、衡量標準和後果進行全面的評估和衡量,看看美國和西方有哪些合法和非法的核政策和做法, 看看伊朗和朝鮮的態度和行為有什麽問題,再看看周邊國家、周邊地區和國際社會。

很快就會發現,美國的多重核標準是麻煩的主要來源之壹;美國打壓伊朗等國有壹定的法律依據,但以色列的庇護存在令人信服的法律漏洞;美國本身在核擴散中起到了壹定的“領頭羊”作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許多報告包含鼓勵和平解決和同時嚴厲制裁的內容,這與許多安全理事會決議的性質不謀而合。有了這種信息和法律判斷,中國外交官就可以在各種國際場合據理力爭,提出符合大多數國家乃至國際社會大多數成員利益的意見,比如支持壹些阿拉伯國家提出的“中東無核區”倡議,要求國際社會和安理會防止少數國家把基於自身私利的標準作為國際大家庭的同壹標尺,拒絕把使用武力作為壹種選擇。

再比如,當美國壹再要求其他國家參與其領導的國際反恐鬥爭,並揚言“順從我者昌,反對我者亡”時,對超級大國發出的強大包圍圈的比較戰略反應也是來自於國際法的壹些判斷,而不是狹隘民族主義的憤怒。查詢國際法領域的討論,我們很快可以看到,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並不局限於美國人或西方人的定義;國際社會以聯合國為中心,以《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為具體切入點,開展了大量富有思想性、務實性和政策有效性的討論。“恐怖主義的法律定義”、“恐怖主義與反殖民主義和民族解放運動的關系”、“國家恐怖主義”等爭議點沒有單壹答案。國際恐怖主義定義中的* * *與法律要素的區別並不比這方面的嚴重分歧更大;經驗證明,列出“黑名單”,隨意施加制裁,往往於事無補,往往適得其反。有了這樣的認識,我們就會在外交鬥爭中充滿自信,用有力的證據直擊霸權主義的癥結,用恰當的思路推動國際社會遏制國際恐怖主義的努力。

法律作為壹種規範,在國際範圍內也是壹種類似的準則,其日益增強的勢頭是毋庸置疑的。從中國自身的實踐中不難體會到壹個道理:國際規範和相關法律能夠推動國際政治的進步,即使是緩慢而微妙的進步。當然,規範不是憑空產生的,不是等待和現成的,而是行動者主動創造的,需要政策的認可、重視和跟進。從國際上看,讓各國更多接受國際規範的壓力越來越大;同時,各國希望加強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話語權和尊嚴,政府需要提升國際形象,讓公眾有更大的尊嚴感和向心力。這壹切對於當代中國尤為必要。要特別註意運用到中國的視角。中國是壹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的政治制度和領導制度絕不是危害社會、壓迫人民的所謂“極權主義制度”,而是卓有成效、得到民眾支持、被實踐證明的。無論奧運、環保、人權、食品安全等各方面,中國都要堅持這種態度,用這種符合國際法和國際規範的立場,理直氣壯地向世界宣示自己的存在和正義。

有必要提高遵守國際法和國際準則的水平和能力。

從中國與世界的關系觀察,特別是從中國對國際體系、國際組織和主要國際法律規範的態度觀察,不難發現壹條清晰的線索:新中國早期對國際體系的態度是壹種“排斥”或“觀察”;鄧小平時代改成了“加入”“適應”,現在變成了“爭取更大的話語權,承擔更多的義務”。今天,中國參加國際組織和各種公約的數量和程度不僅達到了本國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而且在世界大國中也占有較高的地位。中國以負責任的態度與外部世界建立了相互依存的關系。從體制外的“叛逆者”到體制內的“參與者”再到體制內的“強者”,身份的變化決定了中國對國際組織、規範和法律的態度。如果我們想沿著鄧小平開創的道路繼續走下去,認真遵守主要的國際法律和慣例,甚至積極塑造和維護它們,顯然是唯壹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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