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同級統計行政機關的組織和指導下,負責監督檢查統計法律、統計制度在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實施,協助統計行政機關查處本系統管轄範圍內的統計違法行為。第三條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應當建立統計執法檢查責任制,切實保障統計執法檢查所需的人員、經費和其他工作條件。第四條統計執法檢查應當遵循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依法、公正、公開、高效地進行。第二章統計檢查機構和統計檢查員第五條國家統計局法制辦公室負責全國統計執法檢查的統壹組織和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負責統壹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地、縣級統計行政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統計檢查機構。沒有檢查機構的,應當指定有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及其直屬調查隊、普查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檢查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統計檢查員。第六條統計檢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統計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執法檢查工作;
(三)依法查處統計違法案件;
(四)辦理本機關的統計行政復議和統計行政訴訟事項;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統計檢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忠於職守,遵紀守法;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從事統計工作兩年以上並熟悉統計業務;
(四)參加統計檢查員資格培訓並取得證書。第八條統計檢查員的資格培訓和考核由國家統計局統壹規劃、組織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第九條各級統計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統計檢查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完善管理、考核和獎懲制度。第三章統計執法檢查總則第十條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計執法定期檢查制度,采取全面檢查、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等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第十壹條統計執法檢查項目包括:
(壹)有無違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行為;
(二)是否存在違反統計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統計數據的情況;
(三)是否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或者遲報統計數據的行為;
(四)是否依法設置統計機構或者統計人員;
(五)是否建立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六)統計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其調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統計調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程序報批和備案;是否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法定標誌;
(八)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調查方案進行調查,是否隨意改變調查的內容、對象和時間;
(九)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私人個體、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的行為;
(十)是否具有從事涉外社會調查的合法資格,是否依法報經批準或備案,是否在調查表首頁顯著位置標註了合法標誌;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各級統計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執法檢查前,應當擬定檢查計劃。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的依據、時間、對象、項目和組織形式。
同壹檢查機關對沒有違法嫌疑的單位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壹次。第十三條實施統計執法檢查,應事先告知被檢查對象,告知檢查機關的名稱、檢查依據、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檢查單位的具體要求。
對有統計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檢查,檢查機關可以在認為適當的時候發出檢查通知書。第十四條檢查人員進行統計執法檢查時,應當首先向被檢查對象出示《統計執法檢查證》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執法證件。未出示合法執法證件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統計執法檢查證由國家統計局統壹印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行政機關負責發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