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兩個孩子14年,嫌疑人只建議判五年?此事迅速在網上引起熱議。建議量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麽?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為什麽量刑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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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截圖
孫海洋認為量刑建議太輕。
想起訴500萬
2007年,當時4歲的孫卓在深圳白石洲自己的包子店門口被拐。七年後,以孫卓的父親孫海洋為原型的尋親故事被改編成電影《親愛的》。又過了7年,2021年,孫海洋終於找到了他的兒子。
今天,孫海洋再次成為公眾輿論的焦點。6月14日,他在社交平臺上發布了檢方的量刑建議。
根據該建議,被告人龍涉嫌拐賣兒童罪,光涉嫌窩藏、包庇罪。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龍、光的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五條、第四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拐賣兒童罪、窩藏、包庇罪定罪。鑒於被告人龍拐賣兩名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鑒於被告人吳某系累犯,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綁架壹個孩子,會給父母甚至整個家庭帶來很大的傷害,社會影響也很惡劣。他們拐賣兩個孩子14年。”孫海洋這樣說,他認為這樣的量刑建議太輕了。
孫海洋對媒體表示,他咨詢了自己的律師,得知檢方也建議依法量刑,因為警方並沒有發現吳某龍有綁架罪,只是確認了綁架罪,這是根據現有法律量刑的唯壹途徑。
他將對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在內的500萬元人民幣。“我不在乎他能付出多少,我只希望他能得到應有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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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壹場婚禮。杭州濱江公安分局供圖
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
有什麽區別?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說,“我找孩子找了十幾年,結果人販子判了幾年多。”有網友質疑,拐賣、綁架是從父母身邊搶走孩子,對受害者家庭來說沒什麽區別。為什麽句子不壹樣?
北京德祥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告訴Zhongxin.com記者,根據現行法律,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拐賣婦女、兒童集團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強奸被拐賣婦女,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然而,壹般來說,販賣人口會受到5至10年的懲罰。
拐賣兒童罪是指拐賣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離開家庭或者監護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拐賣兒童罪,五年是量刑上限,而對於拐賣兒童罪,五年是量刑下限。
如何確定是“誘拐”還是“誘拐”?安祥解釋說,拐賣婦女兒童是以出賣、綁架、買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為目的。拐賣兒童罪不是以出賣或者交易為目的。通常情況下,孩子被拐去當自己的孩子撫養,或者讓孩子自己完成壹些工作,奴役孩子。這是兩者的立法差異。
在實踐中,需要區分“誘拐”和“誘拐”。第壹,要看客觀上有沒有賣出行為,比如有沒有和家裏接觸,買賣交易等。,並且不需要實際生成交易,只要執行相關活動即可。另壹種是看是否存在背叛的主觀目的,通常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為準。
“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未能抓住對方以販賣為目的實施拐賣的證據。所以最終只能以相對較輕的拐賣兒童罪作為定罪量刑建議的依據。”安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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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壹場婚禮。鎮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供圖
“天無絕人之路”,我們還能做什麽?
壹字之差,量刑大相徑庭。中國政法大學刑法教授阮齊林曾提醒,公眾應區分拐賣兒童罪和拐賣兒童罪。後者不存在利益驅動和交易行為,量刑較前者輕。以付案為例。如果本案中“人販子送給他人撫養”的說法成立,那麽本案應該是壹起拐賣兒童案件。
安翔認為,無論是“拐賣”還是“拐騙”,都可能包含壹些造成危害的行為,如非法拘禁、綁架等,其侵害的對象是被拐賣的兒童。犯罪行為對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打擊,破壞了中國最珍貴的家庭紐帶。從刑法罪刑相適應的角度來看,目前的打擊力度不足以震懾相關行為,也不足以匹配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和主觀惡性。建議今後加大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懲處力度。
此外,除了人販子,今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建議從日常生活入手,實現“常態化打拐”。比如,當地公安機關嚴格的戶籍管理責任,使得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無法留在當地和戶口;加強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普查,鏟除“買方市場”。
壹些專家學者認為,應當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也有人呼籲買賣雙方“同罪同罰”。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創始人張寶艷表示,對買方的處罰不應低於拐賣婦女兒童罪。她還建議,犯罪分子(包括買家)應該被終身追究責任。
“從交易過程來看,‘沒有買就沒有拐賣’,市場需求催生了大量拐賣兒童案件,買賣在法律上具有壹種犯罪性質。”安翔認為,過去立法側重於打擊被拐賣的壹方,對收買的壹方處罰較低,可能是出於減少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障礙的考慮。
隨著新理論的進步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如警力、各種信息化、交通發達等,立法可以考慮做適當調整,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提高買賣兩端的量刑標準,更有利於打擊拐賣行為。